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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制度之價值基礎及其制度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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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制度在建構和設計中內在的指導思想、原則和哲學基礎通常應該體現為具體的制度,應該是在制度建立之初事先被確立並表述出來的,並能夠在實踐運作中得到驗證的。應該說,任何制度都必然存在一定的價值支撐,人民陪審制度的價值基礎即是指導人民陪審制度設計和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價值觀。陪審制度是國家審判機關吸收非職業法官參與審判案件的一項司法制度。在近代社會,陪審制作為公民直接參與司法活動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權利的保障制度曾受到了眾多國家的青睞。陪審制度在我國曆史上也曾經發揮過重要的作用,但現在它面臨著名存實亡的命運。長期以來對於陪審制度的存廢以及如何改革在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產生了激烈的爭論,而全國人大通過《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制度的決定》又再一次將陪審制度推到了風口浪尖上。陪審制度似乎是人類社會司法領域內一種頗有爭議的現象,有的國家早已將它拋入歷史的垃圾堆或者被人遺忘的角落;有的國家則對它推崇備至或者情有獨鍾。我們認為對這個問題的回答除應從歷史的角度去考察陪審制度的成因之外,還應結合我國司法改革的大環境,對人民陪審的價值基礎進行分析和定位,從而作出合理的制度選擇。

人民陪審制度之價值基礎及其制度重構

一、人民陪審制度存在之價值基礎——從現代司法理念的視角考察

現在,我國關於陪審制的爭論,焦點主要集中於兩個方面:一是我國的陪審制有無存在的必要;二是如何加強和完善我國的陪審制度,並因此形成相應的學說流派: “保留說”、 “廢除說”和 “改革完善說”。對於我國人民陪審制度存廢之爭的探討,應當從多維的角度來進行理性的思辯與剖析,而不能僅從實效和功利主義的角度來妄言廢除。儘管我國人民陪審制度在實際中存在一些令人難以滿意的缺陷,但導致陪審制度諸多不足的原因並不在於陪審制度本身,而是在於我們對陪審制的運用與實施不當。當前司法實踐中人民陪審制度存在的種種問題,不是該制度本身帶來的,它同司法人員對人民陪審制度的認識存在片面性有關,同我們的立法不完善有關,同我們正確執行人民陪審制度缺乏經驗有關。人民陪審制度是追求和實現“公正與效率”這一法治時代主題的一項重要訴訟制度和審判方式,絕不能廢除,而應該在改革和創新的基礎上堅持和發展。

(一)人民陪審制度的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和司法清廉價值

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項基本目標,要實現這一目標,我們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但建立行之有效的陪審制度不失為一項重要的措施。陪審制機理是這一目標實現的`保證,因為在現實裁判中,作為普通公民的代表,陪審員既非控方,也非辯方的第三人,扮演審判者受到的干擾要比法官小得多,有利於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抵制來自各方的干擾,從而有助於維護審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陪審制度能矯正法官的職業偏見,督促法官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法官因為職業特點而整天同形形色色的案件打交道,同涉案當事人打交道,對有些社會公眾看來是很嚴重的案件或問題,由於司空見慣而見怪不怪了,特殊的職業和習慣使職業法官失去了一般群眾對事物的敏感,失去了常人觀察問題的角度,遠離了社會公眾的良心和道德,形成法官的職業習慣和職業偏見,這一職業上的弱點容易影響辦案質量,造成司法不公。而陪審員參與審判,可幫助職業法官瞭解社會公眾的思想動態,瞭解社會各階層的實際情況,克服不良的職業習慣和職業偏見,拓寬思路,用客觀的常人視角和思維方式來觀察和分析案件事實,使案件處理得更合情合理合法,並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和職業良心。

陪審制是民主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行使選舉權參與立法是實現一般正義,而陪審則是法律最後適用階段、實現具體的正義。

陪審制度能夠廣泛採納公眾智慧,彌補職業法官知識的不足。由於社會分工細且專業化水平高的要求,在司法審判中,法院應該邀請專家陪審,共同進行認證,形成較為科學完善的文化、智力和專業結構,陪審員和法院發揮知識互補的實力,大大提高了法院專業化審判水平,以避免作出失衡的裁判,保證案件審判的質量,提高訴訟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