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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裝備合同訂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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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裝備合同訂立管理
摘要:裝備合同訂立管理是裝備合同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對裝備合同訂立活動的管理,有助於提高合同簽約效率,有助於裝備質量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檢驗驗收等後續工作的順利開展,最終促進裝備合同質量、進度和價格目標的實現。
  關鍵詞:裝備合同;訂立;管理
  
  一、裝備合同訂立管理內涵及特點
  
  裝備合同訂立管理是軍方為了提高裝備合同訂立效率和採購效益而進行的相關管理活動。裝備合同訂立管理,是指裝備機關或其授權的機構對裝備合同訂立過程的計劃、組織、實施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動的有機總和。
  理解裝備合同訂立管理概念,需要把握以下幾點:首先,裝備合同訂立管理是由軍方,即裝備機關或其授權的機構實施的管理行動,這一系列的管理行動是由軍方主導的,而不是指承製單位主導完成的活動。其次,裝備合同訂立管理是由對合同訂立過程的計劃、組織、實施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動構成的,主要包括合同訂立活動計劃、對承製單位的資格確定和評審、對技術狀態、標準和質量要求的確定、對採購方式的選定、裝備專案的談判、承製單位的選定、裝備合同文字的起草、裝備合同的簽訂與審批等活動。再次,依法管理是裝備合同訂立管理的內在含義和要求。包括軍方在內的所有參與裝備合同訂立的主體都要依照相關規定履行職責和義務,所有裝備合同訂立管理活動都要遵循現行的法律規定,都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式。《裝備採購條例》第6條規定:“負責裝備採購工作的機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的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職責,自覺維護國家和軍隊的利益。”任何違犯實體性和程式性規定的單位、個人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裝備合同訂立管理基本原則
  
  1 規範合法原則
  規範合法原則是裝備合同訂立管理中應遵循的根本性原則,規範合法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要求。
  首先,訂立主體須合法。裝備合同是由裝備技術成果、裝備和維修保障服務的供需雙方簽訂的,供需雙方必須“適格”。“需方”只能是法律法規規定的總裝備部、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以及依法被授權的機構,除此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作為“需方”採購裝備。一般情況下,“供方”應是依法取得承擔裝備及其配套產品研製、生產和維修資格的具備相應能力(即具備的“法人資格、專業技術資格、質量管理水平和質量保證能力、財務資金狀況、企業經營信譽和保密資格”等資格)的承製單位。能夠有資格和軍方簽訂合同的承製單位應來自於《裝備承製單位名錄》或者經裝備機關批准,否則即為非法。同時,如果由代理人代理訂立合同時,代理人須嚴格依照授權或委託協議辦理相關事宜,委託代理人不能超過授權或委託許可權訂立合同。
  其次,合同內容須合法。訂立合同時,要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制度、標準的要求進行設計,當事人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和保密等條款要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任何人不得通過簽訂合同進行非法活動,不得損害軍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破壞國家經濟計劃和裝備建設計劃。
  最後,合同訂立程式須合法。裝備機關或其授權的機構需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具體程式要求進行合同訂立管理工作,不得違背規定的操作程式。如嚴格執行承製單位資格制度、選定採購方式、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招標或談判、嚴格執行合同文字的審定製度等。總之,各職能業務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法定的訂立程式。
  2 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也是裝備合同訂立管理過程中應遵循的重要原則之一。誠實信用原則要求裝備合同主體講究信用,恪守承諾,誠實不欺。摒棄弄虛作假、背離信用等行為,在裝備合同訂立過程中時刻以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履行締約義務。
  軍方基於獲得裝備技術成果、裝備和維修保障服務的目的,與追求市場經濟利益的承製單位進行接觸、磋商、談判和簽訂合同,這一過程啟動的一剎那,已經將軍方和承製單位同時帶進了一個特殊的社會關係之中——裝備合同締約關係,維護和推進裝備合同締約關係,順利實現裝備合同訂立的目的理應成為軍方和承製單位的基本義務。締約義務的基本要求便是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講究信用,恪守承諾,誠實不欺,要求裝備合同主體以誠實、善意的內心對待相對方,要求合同主體合法地行使訂立過程中的每一項權利,並認真履行每一項義務,如果裝備合同任何一方實施欺詐、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無訂立合同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簽訂合同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行為的,都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 等價有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