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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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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論 文 摘 要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害的被害人是否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已成為很多人關注的焦點。本論題闡明瞭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含義,對精神損害的範圍和標準予以明確界定。並運用大量的和事實,深刻闡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有精神損害賠償的理由。
筆者以為,精神損害既包括犯罪行為侵害人身權和人格權導致的精神損害,也包括侵犯財產權犯罪而引發的精神損害賠償。主要理由是,1、在法治中,只要有侵權,必然就有賠償,有物質損害,應就物質損害賠償;有造成精神、心理上創傷的,應就精神損害部分彌補損失。2、附帶民事訴訟在性質上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就應保護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不管它是通過民事訴訟程式還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式進行。3、儘管時下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以於法無據為由,不予支援、不予受理,但因犯罪行為而導致的被害人精神損害的情況大量存在,根佔有損害後果發生,就應當有司法上的救濟,做出精神損害賠償之規定,已成當務之急。4、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和要求犯罪分子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責任。前者是犯罪分子對國家承擔的'公法責任,後者則是犯罪分子對受害人承擔的私法責任,追究刑事責任不能代替民事上的精神損害賠償。我國現行及司法解釋中尚未明確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但從長遠來看,這亦應當成為附帶民事訴訟解決的。關鍵詞: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