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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鑑戒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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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鑑戒與完善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於2003年4月1日通過一項新規定,明確要求上市(包括擬上市)公司必須成立審計委員會。筆者從我國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權結構出發,鑑戒美國的這一新規定,提出完善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的一些建議。

  一、審計委員會的隸屬關係

  審計委員會隸屬的公司部分不同,其作用的發揮也不同。我國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要求在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也有學者曾提議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獨立於公司的董事會,直接對股東大會負責,審計委員會的成員由公司的股東大會任命,由獨立董事和其他不直接參與公司經營治理的職員擔任。筆者以為,從公司治理結構角度講,後一種組織形式更能發揮審計委員會的作用。不僅如此,由於我國目前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獨大”,因此在明確審計委員會隸屬於股東大會的同時,還應考慮在決定其成員和對其提出的事項進行股東表決時,要重視和充分體現中小股東尤其是流通股股東的意見,並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

  二、審計委員會的權責安排

  從制度設計的原理上看,審計委員會應當肩負三方面的職責。首先,審計委員會最基本的職責是督導公司審計職能的有效執行,保證財務資訊的質量。具體活動應該包括:主持有關外部審計的事務,選擇獨立審計師,討論外部審計的範圍、程式和計劃,確定審計合同內容和用度以及外部審計職員的繼任和解聘,評價獨立審計師的能力,督察審計結果;審查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程式;負責內外部審計與公司治理層之間的溝通;確保表露的財務報告等資訊客觀真實。其次,表現在公司財務和內部控制方面。審計委員會應檢查公司所有重要的政策,審閱重大的會計及表露事項,考慮專業團體及監察機構最近釋出的公告對財務報告的,對重大的變動和其他有疑問之處加以審查並報告;先行檢查中期財務報告、年度財務報告和董事會報告;就內部控制制度設計的健全性和執行的有效性作出評審;定期向治理層及董事會了解內部控制制度遵循的最新情況。再次,表現在公司治理方面,應確保公司有效地遵遵法規、遵守貿易道德、保持有效的控制以使治理層進行的決策。主要活動包括:審閱公司各種政策,審閱未決訴訟的有關報告,審閱有關重要利益衝突的報告,組織公司財務事件的特別調查如對外捐贈題目等。要履行上述職責,審計委員會必須擁有相應的權力。審計委員會應該有權直接接觸公司內部、外部審計職員;有權對公司財務審計中發現的題目進行調查,並在必要時要求治理層提供具體資訊;有權負責任命內部審計負責人,評價內部、外部審計效果;有權對重大審計專案進行審議,評價治理職員對審計建議的反應;等等。

  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對審計委員會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為使審計委員會更好地發揮作用,筆者以為:其職責規範應做如下改進:

  1、賦予審計委員會聘請或變更外部審計機構的終極決定權。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賦予審計委員會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的權力,但同時又規定審計委員會的提案應提交董事會審查決定。這樣,外部審計機構的聘請或更換實際上還是由上市公司治理當局決定,上市公司治理當局既是審計客體又是審計委託人,這就又會回到審計客體與審計委託人合二為一的尷尬境地,使本應雙向獨立的外部審計變成了單向獨立,從而削弱了外部審計的獨立性。因此,筆者建議,鑑戒美國的'一點新規定,即“審計委員會隸屬董事會,由獨立董事組成,有權獨立聘請或解聘審計機構,不受高階治理職員的干預,而董事會也必須聽取該委員會的意見”,賦予審計委員會聘請或變更外部審計機構的終極決定權。

  2、由審計委員會領導內部審計機構工作。

  目前,多數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均由治理當局領導,其獨立性較弱,對糾正治理當局操縱利潤等行為顯得無能為力。隨著內部審計的,內部審計已經不僅僅侷限於財務審計,而更多的是向治理領域的延伸;另外,從公司治理角度來看,內部審計不僅要對治理當局負責,同時也應當對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負責。所以,假如將內部審計改為由審計委員會領導,並對審計委員會負責,直接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總經理及公司的全部經營治理活動都需接受審計,則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於治理當局,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有利於保證制度下內部審計監視、評價、鑑證和建設等多職能的發揮,也有利於治理目標的實現。另外,由於審計委員會的很多工作是依靠內部審計來實施的,需要內部審計收集材料、提供資訊和進行顧問,所以由審計委員會直接領導內部審計工作,也會使審計委員會進步工作效率和充分發揮其職能。由此,內部審計主管的提名權也應回審計委員會,並由股東大會決議,而不受治理當局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