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試論改革與完善證券發行稽核制度

文思屋 人氣:2.74W

證券發行稽核制度修改的原則

試論改革與完善證券發行稽核制度

證券發行稽核制度的修改應當堅持三個原則:既要立足於中國國情,又必須著眼於國際市場發展,吸收和借鑑發達資本市場發展的成功經驗;既要體現《證券法》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可操作性,規範市場各方的行為、責任,依法辦事,依法治市,又要賦予證監會一定的許可權;在相關法律條款設計上,既要考慮我國資本市場的歷史發展階段和現有的市場容量水平,又應具有前瞻性,為持續發展預留充足的空間和餘地。

 證券發行稽核制度修改涉及的主要問題

(一)公開發行與私募等發行方式的界定問題。《證券法》第二章標題為“證券發行”,按照國際慣例,證券發行可分為私募和公募兩種方式,但並未將非公開發行的證券納入管轄範圍,未對私募發行方式作出明確規定。我們建議《證券法》的相關內容修改表述為:公開發行須遵循證券監管部門規定的披露資訊的內容和方式發行,未經有權部門核准任何人不得以公開或非公開方式發行證券。對公開發行的證券和非公開發行的.證券明確予以區分,從而確認私募發行方式存在的合法性,並可授權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和操作細則。

(二)關於股票發行條件與稽核標準問題。《公司法》第137條規定了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包括“公司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等4個條件,而有的條件又過於簡單。出現了一方面是門檻高、另一方面是條件簡單這樣看似矛盾的局面,我們認為出現這種情況的關鍵是由於我國只有單一主機板形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必須在主機板上市,而企業是千差萬別的。因此應考慮在我國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需要,《證券法》規定的股票發行上市的條件,應當根據不同的市場層次要求相應做出不同的規定,並割斷股票發行和上市的必然聯絡。

建議參照國際慣例,將發行稽核委員會改為上市稽核委員會,主要進行上市稽核。在不損害投資者和公眾利益的前提下,由證監會在稽核過程中決定是否一次通過或是需要企業補充材料還是舉行聽證會,為今後股票發行制度由核准制向註冊制過渡創造法律條件。

另外,在發行稽核中,對於再融資與IPO的稽核應區別對待,IPO是公開發行股票成為公眾公司的關鍵一步應嚴把稽核關,而對於上市公司的再融資行為則視情況適當放鬆。

(三)關於發行稽核委員會制度的問題。本次《證券法》的修改應對證監會與發審委的權力和責任加以明確,並使發審委的稽核機制透明化,使其接受公眾監督。建議對《證券法》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對股票發行申請的稽核採取以下幾種形式:

1、對不符合股票發行法定條件的發行申請,證監會有權直接作出不予核准或終止發行稽核的決定。

2、將發審委制度作為聽證會的一種形式,證監會認為有必要時舉行;發行人和各中介機構均可參與,公開答辯,發審委員記名投票。

3、對完全符合法定條件且不會構成侵犯公眾和投資者利益的,證監會可豁免發審委稽核程式直接作出予以核准的決定。

4、證監會另行規定的其他形式。

(四)明確市場參與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確保上市公司質量。要規範證券發行市場的執行,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必須明確市場參與各方包括髮行人、中介機構、投資者和監管機構的權利和責任。

目前證監會正在考慮引入公開發行和上市保薦人制度,明確規定了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推薦股票發行上市的保薦責任。本次《證券法》的修改應為保薦人制度及其配套改革的推出提供立法依據,為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履行相應的保薦職責提供法律保障。

(五)條款設計要預留一定的發展空間和餘地。應充分考慮加入WTO後金融證券業的發展趨勢,和與國際市場對接和競爭的要求,為今後的發展預留足夠的空間。包括前面提及的私募發行、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的建立、向註冊制的過渡等都應有相應的條文設計。建議授予證監會相應的權利,授權其可根據市場變化的相應情況,在符合公眾利益和保護投資者的前提下制訂相關條例和規則對公司法和證券法相應條款做出補充或調整,以滿足市場發展的新需要和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