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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核算制度中財務審計問題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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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集中核算制度要求會計核算中心和基層單位共同協作完善財務管理工作,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一篇探究集中核算制度財務審計問題的論文範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集中核算制度中財務審計問題及改善

摘要: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實施有利於會計財務工作中財政資金的合理調整,部隊中採用會計集中核算制度還能夠保障對財務的工作質量,提升會計資訊真實性和可靠性。對部隊財務審計工作來說,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運用增加了工作難度,提高了工作要求。部隊審計必須進一步清晰審計物件、完善審計內容、提高審計效能、明確審計責任等幾個方面確保部隊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文章就部隊審計工作中面向集中核算制度的相關問題進行樹立,提出改善建議

關鍵詞:審計;集中核算制度;會計制度

一、會計集中核算制度

在部隊應用過程中對審計工作產生的影響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應用也是如此。這一制度的應用對部隊審計工作同樣會產生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一)積極影響

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應用能夠有效提升會計資訊質量,控制財務違規收支現象,在根源上杜絕腐化現象的產生。會計集中核算制度要求部隊各級財務收支由報賬中心統一核算,集中管理,本著主動呈報、全面稽核備案的原則統一管理,使財務審計的整個過程更加透明,各級負責人和財務工作者法律意識增強,稽核中心更加細緻嚴謹,財務管理有效性得到顯著提升。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精簡財務流程,提升工作效率,明晰崗位職責,有利於責權利的劃分和問題的解決。會計集中核算制度要求將新技術、新科技引入部隊,間接促進了部隊資訊化建設,使財務管理的約束力得到增強。

(二)消極作用

由於部隊稽核單位和預算單位相互獨立,導致審計部門的工作人員無法全面瞭解一項會計資訊的背景和過程,這導致會計資訊在傳遞的過程中出現偏差,審計人員在稽核、監督預算單位經濟行為時就要受此影響,無法真正發現並解決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在部隊中,一些臺帳與核算中心無關,由會計中心負責財務工作,這使收支材料和票據不能一一對應,與會計集中核算制度採取的是票款分離的分賬管理模式產生衝突,導致會計資料不全,審計工作難以進行。例如在某邊防部隊中,採取會計集中核算制度後,核算中心獨立於預算單位,因此核算中心的會計人員對預算單位的財務狀況瞭解並不清晰。在進行審查和監督過程中,往往受到較多約束,核算中心的會計人員在對呈報資料進行稽核時拿不到相關資料,只能憑個人記憶進行判斷和稽核,對實際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也就無從發現和解決了。會計集中核算制度雖然能夠有效監督預算單位的財務狀況,但由於各級單位常常忽略核算中心的作用,一旦沒有有效措施進行控制,腐化問題依然無法得到遏止。

二、會計集中核算制度實施存在的問題

(一)專業財務人員減少,會計管理工作薄弱

部隊執行會計集中核算制度能夠有效減少各單位財務工作量,因此降低了對財會人員的業務技能要求,使一些單位有機會精簡財務人員,由會計或出納甚至非財務人員兼任報賬員。同時,部分單位僅重視資金管理,導致財政財務管理、基礎會計工作都被削弱。更嚴重的是在一些單位中還會存在暫存款、暫付款核算不準確、往來款長期掛賬等現象。

(二)會計核算與資金使用脫節

實施會計集中核算制度後,有些單位出現會計核算與資金使用脫節現象。核算會計不瞭解資金使用單位的具體情況,報賬員不負責處理具體賬務只看金額是產生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在一些專項資金的核算過程中,經常出現的一個問題是資金使用不合規,未按規定科目核算,同時財務報表的使用人員也因此無法瞭解資金使用的真實情況。例如在某部的一次審計中發現某項資金由上級補助資金和本級配套資金構成,使用過程中要求管理費用只能在本級資金中解決,而不能使用上級補助資金,這導致核算中心在本級資金仍有結餘的情況下在上級補助資金中進行了管理費用的列支,違規擠佔了專項資金。

(三)報賬手續繁瑣,效率低下

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執行要求執行報賬制,費用報銷流程需經過報賬人、單位報賬員、委派會計、代理銀行、核算辦公室負責人等多個環節,一旦銜接不好,就會導致違規現象發生。一些單位出於儘快獲取專案資金的目的,專案尚未完成就編造虛假的專案結算書,需開發票以套取專案資金。而有些報賬員為了減輕工作負擔,累積多筆業務集中到核算中心報賬,導致違規現象發生而不能被及時發現,單位賬務也無法準確反映預算的執行情況。

(四)會計監督職能形式化

核算中心往往只關注票據的合規性和審批手續的完整性,往往不關注真實性和合法性。這導致一些單位設立“小金庫”,將專項資金納入其中,還有些單位巧立名目、弄虛作假,將不合規的支出合法化。會計的監督職能被弱化,甚至形式化,無法起到應有的作用。同時,在一些部隊管轄範圍內還會出現存在多級預算單位的情況,對多級預算的較低級別如何進行核算也是影響會計集中核算制度實施的難題。要想全面解決,只能建立更加龐大的會計核算機構,違背了採用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初衷,而如果不建立足夠龐大、全面的會計核算機構,就只能使會計監督職能流於形式。

三、改善部隊審計工作採用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建議

(一)清晰審計物件

會計核算中心負責的會計核算工作涉及多個單位,因此在工作中要對各個單位的.會計資料和資訊及時收集,因此要將會計核算中心作為稽核工作的主要物件,對會計核算、資料完整和資金代管等各項工作進行審查。我國《審計法》規定,審計部門有權審計各級單位的財務活動。實施會計集中核算制度後,各級單位會計部門的法律主體地位沒有改變,依然要對本單位財務收支情況負責,並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二)提升審計效率

會計集中核算制度藉助會計電算化手段,使審計工作更加科學,效率得到了提升。為了確保會計電算化在會計集中核算和審計工作中的有效運用,在初始資料輸入階段要特別注意各單位資料的嚴格核對,確保錄入的資料準確,否則可能導致審計工作從頭再來,工作效率嚴重下降。為確保審計工作的效率,應在核算中心和被核算單位之間架設區域網,核算中心負責分配各級單位的使用許可權,使審計工作能夠在區域網內快速、準確地進行。區域網的建立還能夠保障核算中心和被核算單位之間日常資料的傳輸。為了保證審計中心計算機的運算速度能夠滿足審計需求,應進行必要的經費投入確保計算機的配置具有先進性,及時收集相關資訊,便於在審計過程中降低成本,提升效率。

(三)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和綜合素質影響著審計工作的進行,因此要特別注意審計人員素質的培養和提高。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實施要求審計人員具有較強的觀察能力、創新能力,只有那些具有良好綜合素養並能夠創新的審計人員才能真正推動審計工作模式和方法的創新與優化。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和一項審計工作完成後,要及時培訓審計工作人員,使其對政策法規和專業知識更加熟練,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得到提升。同時,要強調對新科技、新技術的應用,從而保證在審計工作中能夠快速掌握使用方法,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四)建立健全法治法規

《審計法》要求審計程式應明確,有法可依,有據可循。因此,對審計人員的執法能力要有效培養,及時加強,從而確保他們在遇到審計工作中的人為障礙時快速清除,確保審計工作順利進行,取得應有的成果。這要求審計人員要在專業能力方面不斷提升,甚至將一些優秀的審計人員納入會計審計核算隊伍中更高的層級,完善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指出的細節或模稜兩可的範圍。

(五)強化核算中心和預算單位之間的溝通

新時代背景下,部隊採用會計集中核算制度是部隊改革的重要步驟。會計集中核算制度要求會計核算中心和基層單位共同協作完善財務管理工作,這並沒有像一些人誤解的那樣影響甚至削弱了基層單位對基礎財務管理的權利。為了確保實施會計集中核算制度後的部隊審計工作能夠順利實施,要鼓勵會計核算中心主動了解預算單位的實際工作場景和條件;同時,也要鼓勵基層預算單位積極配合會計核算中心的財務管理和核算工作。為了保障雙方溝通的順利進行,部隊可以定期舉行會計核算中心與基層幹部和財務人員的工作交流會,加強雙方交流,及時交換財務資訊並進行反饋,對於基礎財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遇到的困難,要積極探討,公開透明的找出解決的辦法,雙方共同尋求最優解決方案,促使財務稽核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四、結論

部隊審計工作中運用會計集中核算制度有利於審計工作的快速有序進行,有利於及早發現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有利於從根源上遏止腐化現象,因此值得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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