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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校職稱評審制度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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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軍校的職稱制度都在積極的適應和服務於不同階段的教育訓練任務,按照形成戰鬥力和保障力最大化的原則進行著不斷的改革和優化,起到了較強的激勵和選拔作用。但我們也看到,職評過程中學術不端、權力尋租等積瘤長期存在,對“量”和“全面發展”的過度重視並不利於營造適合各類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環境。因此本文擬對現有的軍校職稱評審制度提出三點優化建議,以供參考。

軍校職稱評審制度改善

一、出臺基於道德標準的“一票否決”職評問責制度

(一)職評舞弊與治理舞弊行為的博弈分析職評舞弊通常指參評者為謀取職稱晉升,而採取各種違背法律法規的非正當行為,具體包括職稱考試作弊、虛報申報材料、學術腐化、評審過程中找關係、開後門等等。我們試分析一下職評舞弊行為究竟需要“付出”什麼成本:實施過程中所付出的物質耗費,相比起收益來說幾乎為零;實施職評舞弊行為造成的後果及被有關部門追究受到的處分,這是制度規定的違背制度行為應承受的代價,經濟和時間方面具體有如受到兩年禁止參評等造成的損失;個人信譽受到的損失。以上這些付出用C表示。“收益”呢?則是通過職評舞弊行為謀取晉升職稱的利益,用B表示。職評舞弊行為一旦被發現而受到的懲罰的付出全部應為-(C+B),用q表示舞弊的被追究率,其關係如下:舞弊行為的期望收益:-(C+B)q+B(1-q)=(-2B-C)q+C遵守職評制度規定的期望收益(即謀取的不正當利益為0):0×q+0×(1-q)=0當期望收益(-2B-C)q+C>0,選擇舞弊。當期望收益, (-2B-C)q+C<0選擇如實參評。理性的人只有在職評舞弊的收益超過或至少等於成本時,才會有舞弊行為。當期望收益(-2B-C)q+C=0,二者擇一。即要達到監管有效,就必須保證(-2B-C)q+C<0即B/(2B+C)

(二)建立科學合理的職評問責體系一是明確問責主體。首先是“內部”的問責主體(同體問責),即軍校職評的職權部門對職評過程中違規的行為進行問責。主要是軍校職權部門可以最具體最直接的感受到職評的違規舞弊行為,並且具備最大懲罰的權力。職評的職權部門進行直接問責,力度越大,所產生的舞弊成本 C就越大。因此,主要解決的是成本C的問題。其次是“外部”的問責主體(異體問責),即是由第三方對職權部門履職狀況不佳以及參評者的違規行為進行問責。筆者認為,紀委可以作為這個“第三方”而存在,但由於紀委“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的緣故,外部問責必須融入更多民主因素。相比起“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非參評教員,筆者認為可以由每年參加職評的參評者連同紀委一起組成當年的“職評問責委員會”。由紀委負責具體的調查、取證、問責工作,當年的臨時委員負責監督、發現職評過程中的違規行為。由於事關自身利益,臨時委員(也就是當年參評者)勢必會高度認真負責的相互監督,以此達到查處率的有效提高。只有讓問責的主體實現多元化、將同體問責和異體問責有效結合,才能確保職評問責到位、合法、有效。二是完善問責制度。要保證職評問責制的有效運作,從而防治職評失範,最重要的就是要有科學規範的問責規範,才有可能依法問責。我軍甚至是我國至今沒有專門的有關職評或者學術評價規範的法律法規,現有的《中國科學院院士科學道德自律準則》、《關於加強職稱評審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等只是學術道德準則,不具備強制性和懲罰性,對職評失範行為不能起到威懾作用。因此,需要建立專門的懲治職評舞弊的法律,確保懲處有法可依,保證軍校職評的純潔性。筆者認為,雖然“殺一儆百”並非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但“以儆效尤”的警示作用還是能有效降低職評舞弊行為。因此,在職評過程中,從稽核申報材料,到隨後的評審環節,對於出現違規行為的參評者和職評工作者無論情節輕重一律實行“一票否決”。三是規範問責程式。規範的職評問責程式應該包括:由職評問責委員會受理和統一管理投訴和檢舉;規定受理期限、處理期限、複議期限;規定質詢等方面的程式要求,如問責主體迴避的規定、質詢答覆時限的規定、問責客體申辯程式的規定、聽證和申請複議程式的規定;規定職評問責的迴避制度、申辯制度;規定職評問責的啟動程式以及受理、調查、申辯、審議、決定、複議、申訴等程式。合法正當的程式可以防止在職評問責過程中出現偏差和失誤,造成矯枉過正。

二、推行基於質量規定性的“代表作評審”學術評價機制

(一)“代表作評審”學術評價機制的基本設想“代表作評審”學術評價機制,顧名思義,就是由參評者本人推薦出一到兩篇能夠代表自己最高學術水平或最新研究成果(觀念)的科研成果代表作。然後由“特定專家”對這些代表作進行評審,論文作者和評審專家雙方資訊完全保密,以確定參評者的真實學術水平。這種學術質量評價機制可以有效節約浪費在“發表論文攻關”上的成本,有利於教員全身心投入到教學和真正的科研中去。具體的評價方式如下:申報副高階職務任職資格者,須將一到兩篇(部)代表作送三名具有高階職務的在職同行專家鑑定(至少兩名為正高階職務,至少兩名為校外專家)。申報正高階職務任職資格者,須將兩到三篇(部)代表作送四名具有正高階職務的在職同行專家鑑定(至少三名為校外專家)。申報教授任職資格人員的代表作必須由教授鑑定;申報副教授任職資格人員的代表作必須由教授或副教授鑑定。需要注意的是,送審代表作必須是所申請職稱專業的學術成果,而評審專家也必須是該專業的權威專家。職評部門根據參評者申報的職稱專業將論文隱去作者資料後分別寄給國內和國外在該專業領域內的知名專家,由專家寫出具體的評價信。專家全部評審通過者才視為本階段通過,如果超過半數專家(包含半數)認為代表作未達到標準,那麼直接認定為該參評者本年度職評不通過;如果有一名以上(包含一名)專家認為該代表作學術水平沒有達到相應的職稱層次,那麼職評部門就將此作品再次寄給專家庫裡另外兩名專家進行評審,如果還有專家認為不通過,該年度該參評者就視為職評不通過。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代表作評審未能通過的參評者將沒有資格進入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階段。換句話說,代表作評審階段其實也就是一種門檻很高,也相對客觀的“高准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