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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與完善我國轉移定價稅制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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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與完善我國轉移定價稅制的再思考
隨著國際化的進一步,作為一個發展中大國,一方面既要抓緊招商引資的步伐,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外商利用轉移定價從我國大幅度轉移利潤。為此,必須進一步加快我國轉移定價稅制的建立與完善,筆者認為主要應從以下四方面進行:

  一、立法方面

  (一)明確建立、發展與完善我國轉移定價稅制的政策取向

  仍還有不少人認為嚴格實施轉移定價稅制會損傷外商來華投資的積極性,從而我國實施改革開放的大政方針,影響了先進技術、管理經驗以及資金的吸收和引進工作。誠然實施嚴厲的轉移定價稅制會給我國經濟帶來諸如此類的負面影響,但同時我們也該看到事情的另一方面:一些靠轉移定價“發家致富”的外資因此而撤走未嘗不是件好事情,這在一定程度也為其它外資提供了新的進入空間和更加公平的投資環境,也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的長遠利益。總體來講在思量我國轉移定價稅制的取向時我們不能不考慮中國目前的具體經濟情況以及傾向,為此我們應該以實事求是的態度更深層次地尋求我國轉移定價稅制的政策取向,而不僅僅是被一些表面現象與短期經濟利益所迷惑。

  另外還應該看到,雖然實施相對嚴厲的轉移定價稅制可能一定程度從量上影響外資的進入,但通過這麼多年來的改革開放,我國完全有理由相對從質上來考慮我國的外資引進。我國在運用財政激勵政策的同時,還應該通過其他財政的改革措施來吸引外資,改善我國的投資環境。因為真正擁有高的外國資本,寧願到高稅率但投資環境好的國家或地區投資設立跨國公司,也不願到低稅率或有稅收優惠制度但國民素質低下投資環境差的國家進行高科技的投資。我國法治化的程度、基礎建設的發展、行政機關職能轉換等多方面都將影響外國在華直接投資的廣度和深度。實際上,許多跨國公司在投資時首先關注的並非是潛在投資地區的稅收政策,而是該項投資是否對整個公司的戰略發展有意義。不少公司是在決定投資地點、投資規模和時間後,再聘請稅務專家為企業進行稅務籌劃。

  (二)成立專門的轉移定價立法小組

  相對於西方已開發國家轉移定價立法的完善程度而言,我國的轉移定價立法工作還處在發展的初期階段,完全跟不上目前引資的規模以及相關經濟政策的發展水平。我國目前的情況一方面是跨國企業利用轉移定價轉移利潤現象的肆意蔓延,另一方面是我國轉移定價稅制的建立、發展與完善都急待一個新的提高,因此,我國完全有必要成立一個專門的轉移定價立法研究小組,從總體上領導與把握我國的轉移定價稅制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三)增強轉移定價條文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

  我國目前的轉移定價稅制雖然在推進我國改革開放,完善稅制建設,維護國家權益方面起著積極作用。但也必須看到,我國轉移定價稅制的實施僅僅才起步,其中仍存在許多不足之處,使稅務機關在實施轉移定價稅制的過程中往往顯得力不從心。實際操作中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調整、缺乏標準問題和舉證責任等問題。因此目前的當務之急是增強法律條文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比如放棄對調整方法選用規定的優先順序,採用更靈活實用的方式來決定最適用的轉移定價調整方法。進一步明確勞務收費標準,規定以勞務成本為稅務上可接受的最低標準,對無形資產轉讓應單獨做出規定,對不同無形資產的創造成本、使用壽命、內在價值的估價,應有可行的判斷標準。

  (四)注意轉移定價稅制與我國制度的協調與銜接

  目前在我國實施的轉移定價稅制中存在諸多法律條款與相關會計法律規範不協調,而對轉移定價的調整和監督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企業的會計資料。這樣既不便於稅務部門的現實監督與調整,也不利於反避稅工作的可持續發展。比如二者對關聯企業的定義就存在一定的偏差,這既不利於企業的賬務處理與財務管理,也不便於稅務部門開展工作,有悖於稅收徵管的經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