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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建立精算實踐標準的思考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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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保險業新國十條釋出,把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放在經濟社會工作整體佈局中統籌考慮,是對保險領域的重大部署,保險業將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程序當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2015年2月,保監會正式釋出償二代的17項監管規則,行業進入償二代過渡期。償二代全面涵蓋了保險公司的風險,對主要風險給出了精細、科學的計量和評價標準,並將風險和風險管理能力與資本金直接關聯,為市場化改革提供了保障,為放開前端創造了條件,並且大大提高了對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和精算管理的要求。另外,隨著利率市場化、人身險費率市場化、商業車險費率市場化程序的不斷推進,精算師和精算工作被賦予了特殊的社會屬性和責任,在充分合理定價、維護市場良性競爭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管控保險公司相關風險、確保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等方面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關於我國建立精算實踐標準的思考與建議

目前看,我國精算事業起步較晚,經過20多年的發展業已初具規模,2007年成立的中國精算師協會作為全國性精算社團組織,已擁有具備精算師資格的正式會員和準會員上千人,但在精算職業制度建設和精算實踐標準建設方面仍處於起步階段。因此,為進一步加強精算管理基礎工作,需要根據我國精算髮展現狀以及國外新興市場的經驗,借鑑國外精算實踐標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集思廣益、群策群力,從精算職業自律準則、精算工作技術指引和監管規則解讀等方面,儘快著手推動建立適合我國自身發展實際的精算實踐標準:

第一,由中國精算師協會制定推出我國的精算實踐標準。

中國不同於美國那樣同時擁有多個精算協會和學會,因此中國精算師協會作為全國唯一的精算協會,應切實承擔起制定精算職業標準和技術標準的責任。

第二,我國應建立精算職業標準,完善精算師職業行為準則和懲戒標準。

參考國外的經驗,應當先建立基本的職業準則和執業要求,明確精算師的資格要求,在公司和社會所承擔的職責,建立精算師懲罰和處分制度,在此基礎上建立用於指導和協助精算師工作的各項具體精算實踐指引。

第三,結合監管規則的發展和行業實務的需求,分步驟建立我國的精算技術標準體系。

一是逐步建立各個精算領域通用的精算實踐準則,包括精算資料、精算假設、精算模型、精算報告等方面的`通用準則,形成定期審閱和修訂精算資料、假設和模型的流程和工作模式。二是根據對行業影響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配合監管制度實施制定具體的操作指引。例如針對近期償二代監管制度的執行可能衍生的一些精算問題,精算實踐標準可以考慮儘快提供指引。三是根據精算監管規定執行情況和行業需要適時補充制定相關的精算實踐指引。部分監管規定在出臺後的實施階段可能由於精算師的理解不同導致執行結果的差異較大,精算協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技術實踐標準對行業進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