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論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在審判實踐中的運用

文思屋 人氣:2.46W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侵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在型別和數量上也發生了重大變化,並且在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漸顯得複雜化和無所適從,給審判實踐帶來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對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有所規定,但仍不能適應當前審判實踐的迫切需要,客觀上影響了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時地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並於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給全國民事審判實踐帶來了及時雨,為審判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豐富了這方面案件的法律理論和實踐要求,特別是其中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和計算標準,使我們審理此類案件的空間大大擴充套件,計算賠償的各項標準基本上有章可循。現就《解釋》在審判實踐中的適用談談以下幾點體會:一、關於賠償的範圍1、在過去的審判實踐中,確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範圍,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對於來自第三人的直接損害侵權的卻沒有相關規定。《解釋》對第三人的直接侵權不僅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同時也對原先沒有侵權責任的僱主做了明確的責任認定,如《解釋》第11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過去在此類案件中,賠償權利人僅能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如果賠償權利人向僱主提起訴訟,僱主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這樣,就對賠償權利人即弱者是極為不利的。《解釋》實施後,我們適用《解釋》審理案件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例如,李某僱傭司機張某運輸甘蔗,在途中遭一夥歹徒攔路搶劫,李某害怕逃走,張某與歹徒搏鬥,被歹徒用刀捅死,歹徒逃走,至今尚未被捕獲。張某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李某承擔張某在受僱傭期間遭受人身傷亡的賠償。李某認為,雖然其與張某存在僱傭關係,但是張某的死亡系歹徒所為,與己無關。李某僅同意從道義上賠償張某死亡安葬費一萬元。法院根據《解釋》第11條規定,在第三人無法找到的情況下,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判決由李某承擔賠償責任。張某家屬對判決結果感到很滿意。這樣,《解釋》從法律和社會效果方面,充分保護了弱者的合法權益。

論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在審判實踐中的運用

2、關於經營者的安全保障賠償範圍。近幾年來,部分經營者唯營利至上,對其經營的安全保障、安全設施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造成一些不法分子在餐飲、娛樂場所尋釁鬧事致他人人身損害。受害人往往在向犯罪分子索賠不能的情況下,單獨起訴經營者,要求賠償。但過去的侵權理論未能提供受害人行使此種請求權的理論依據,所以,在審理此類案件中,無法可依,經營者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解釋》的施行,為我們提供了法律依據。例如一個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中,一個不法分子在某茶店喝茶時,顧客王某僅用眼睛瞟其一眼,這名不法分子就以為王某要打他,便走過去對王某拳打腳踢,造成王某受傷,該茶店的保安人員置之不理,任由這名不法分子大搖大擺走出該店。王某起訴該茶店,請求該店為其被打而不加以制止,造成其人身傷害進行賠償。我們根據以上第六條的規定,責令茶店對顧客王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解釋》在解決不作為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問題方面,對審判實踐中的新型別案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