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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的市場誠信制度必須以法律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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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的市場誠信制度必須以法律為保障
〔論文關健詞〕誠信制度 法律保津
  〔論文摘要〕在我國社會轉型,經濟轉軌時期,如何在全社會建立新的市場誠信制度是我們面臨的祈形勢,更是一個迫切的任務。誠信題目不僅僅是一個道德題目,經濟題目,更是一個法律題目。必須以法律為保障來構建新的市場誠信制度。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是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也是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但是,要想構建新的市場誠信制度,僅僅依靠道德支撐和產權墓礎是不夠的,孺要引人法律作為制度保障,從外界給所有當事者施壓,保護那些主動實施誠信確當事者的.權益不受侵害,阻止失信者對於市場誠信體系的衝擊,規範誠信市場,終極保障誠信制度的順利建立。
  一、中國法仲中關於城伯的規範
  法理意義上的誠信原則源於西方古代的羅馬法,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老實、善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現今世界各國包括我國都普遺地規定和接受了此項原則,誠信原則也因而被稱為民法中的帝王條款,成為規範社會主體行為的最高原則。因此,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誠信,主要體現為一種法律原則和行為基本準則。
  1.古代中國法中關於誠信的規範
  中國事傳統的成文法國家,古代中國有聲富的法律規範,其中當然有關於誠信的規範。《唐律疏議·雜律》卷26中規定:“若生產假,偽劣產品,則杖六十,產品沒收”。宋太祖乾德五年(公元967年)12月詔曰:“自今宜禁民,不得輒以疵疏布帛工於市及塗粉人藥。吏察捕之重t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