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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起稅收行政複議案引發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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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起稅收行政複議案引發的思考
在主義條件下,如何運用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把經營過程和核算過程中因失誤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不僅是企業領導人和財會人員應認真思考的,也是作為企業會計顧問的註冊會計師必須認真思考的問題。筆者近期參加了一起對A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稅收行政複議案件,對本人深有啟發。  A公司為一大型商業零售企業,其經營範圍除包括自營家電、百貨、農用生產資料外,還出租部分場地和櫃檯給其他企業銷售商品,此外還受託代銷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的服裝、鞋帽等商品。在進行1999年稅收檢查中,A公司就受託代銷商品事項與稅務機關發生納稅爭議,並進行了稅收行政複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A公司對其代銷的'商品按委託方是否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其分為兩類:委託方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簽訂聯營合同;委託方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簽訂代銷合同。對簽訂聯營合同的代銷商品視同自營商品進行核算、納稅;對簽訂代銷合同的委託代銷商品採用就本企業(公司)增值部分(即售價減去委託方收取價款的差額或本公司收取的代銷手續費部分)交納增值稅的核算。  1999年12月,A公司受託為M企業代銷商品一批,售價為234000元,該商品增值稅率為17%,M企業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雙方商定按該批商品售價倒扣30%(即以售價為基數,乘以30%,作為A公司代銷手續費),扣除代銷手續費後的金額由M公司向A公司開具普通發票。A公司按倒扣部分即本公司增值部分交納增值稅。A公司對該代銷業務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收到代銷商品時,只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不進行賬務處理。  銷售代銷商品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