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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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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會法律關係紛繁複雜,其需要眾多的法律規則進行有效的規制,然而,法律規則制定的滯後性會使得一些新問題無法用法律規則進行解決,或者一些問題若使用法律規則解決明顯違反社會公平正義。這時,法律原則就會在法律規則不能適用時發揮重要的補充作用,其在司法領域能彰顯其價值,同時它也可以對規則進行再創造。但是,適用法律原則,需要裁判者有正確的價值理念,要以法律的公正作為首要的考慮因素。

論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

關鍵詞:法律原則 司法適用 法律規則

1882年,帕爾默因為與其祖父產生矛盾,便在紐約用毒藥將其毒死。但是,根據其祖父生前所立的遺囑,帕爾默分得了其中的一份遺產。因為故意殺人帕爾默被法庭判處刑罰,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是,帕爾默殺死其祖父,即被繼承人,他還是否能繼承其祖父的遺產?帕爾默的親戚們主張,由於帕爾默的殺人行為,其沒有權利再繼承祖父留給他的遺產,這也符合死者的意願。但法官考量紐約州的法律,法律並沒有規定繼承人殺死被繼承人後,繼承人將喪失繼承權。而且,帕爾默祖父生前所立的遺囑是完全符合紐約州法律規定的。最後,法官在窮盡法律規則的情況下,引用了一條法律原則,即“任何人不能從其自身的過錯中受益”,以此來明確如果繼承人殺死被繼承人,他將無法獲得繼承權。最後,紐約州最高法院判決剝奪帕爾默的繼承權。這個判決結果也符合大家的預期。

前舉案例發生在英美法系國家,如果嚴格適用法律規則判決,則明顯與立法者的意圖相左,於是,法官運用了法律原則――任何人不得從不當行為中獲利,做出了公正的判決。由此可見,法律原則會在法律規則的適用會導致不公正判決的情況下適用,而且能夠直接作為個案判決的法律依據。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即判例法國家,並沒有統一的法典,所以法律原則一般是從法院的判決中總結提煉的。而在制定法典的大陸法系國家,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都是在相關的法典中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並不像英美法系國家一樣需要司法判決進行總結提煉。但是,不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原則和法律的其他內容一樣,都可以作為裁判的依據。

一、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價值

法律是社會生活的產物,法律的制定也需要符合社會的發展。但是制定法律需要經過一系列的程式,而經濟的發展往往快於法律的制定,所以這會導致很多新問題不能被現有的法律規則所涵蓋。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則就不能被有效地適用。這種情況在現下非常普遍,法官在裁判案件時若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則可以適用,他們就會去尋求法律原則,運用法律原則對案件進行裁判。但是,法律原則相較於法律規則畢竟是抽象的,並沒有法律規則的規定那麼明確,法官運用法律原則可能存在使用自由裁量權過度的可能,反而導致案件裁判的不公正,所以在實踐中也引發了諸多爭議。但是,儘管存在著爭議,我們依然不能否認法律原則的作用。

第一,法律原則對司法活動具有指導性作用。考察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我們發現法律原則在條文上佔據的分量很輕,但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為法律原則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具有思想基礎和精神支柱的重要作用。而且,法律原則的存在不是為了在法律規則不能進行適用時而進行補缺,它的存在是為了使相對分散的法律規則能形成一個有機的系統,能起到整合的作用。

第二,適用法律原進行裁判具有相對的穩定性,至少能做到有法可依。如前所述,可知法律原則是法律規則的基礎,具有指導性的作用,所以,運用法律原則所做的判決具有穩定性,這也有利於維護社會生活和社會關係的相對穩定。也正是由於這種穩定性,使得法律原則被運用到司法裁判中得到了世界範圍內法律人的認可。因為大家都有一個共識,制定法有其侷限性,不能對所有的社會生活都進行規定,而且法律原則的適用卻能彌補制定法這方面的缺陷。在現代社會,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原則的重要性至少它的.事實重要性已被大家所承認,而其在法律適用中的意義和功能也是不言而喻的。

二、我國司法實踐中法律原則的適用現狀

世界各地的法學家一直致力於對法律原則的研究,因為他們深知法律原則的重要性。然而,在我國,法學界對於法律原則的研究起步較晚、研究也不夠深入,對法律原則的研究或是停留在立法政策上,或是停留在法律文字中,並沒有被實際適用。近年來,我國法學界對於法律原則的研究進行了實質性的轉變,開始嘗試從法律方法論的角度對法律原則的性質、地位、效力等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了具有啟發性的見解。雖然如此,但法學界對於法律原則能否在司法中適用和適用的方式、條件、意義等問題仍沒有進行深入的研究。在司法裁判中,我國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法律原則適用的方式、條件等亦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導致法律原則適用的窘境。目前,通過已有的裁判案例,我們可以總結出,在我國司法程式適用中,法律原則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適用的物件多為新型案件和疑難複雜案件。這是因為經濟的發展使得社會生活和社會關係變得複雜化,新問題、新關係的出現,並沒有相應的規則進行規定。所以,法律原則對於解決這方面的問題具有現實意義。

第二,適用的前提是法律規範相較於法律原則,具有滯後性。當法律規則不能進行裁判,或者適用法律規則會導致裁判不公,而法院又必須對案件依法裁判時,法律原則就會在此時發揮重要作用。

第三,適用的情形主要有四種:其一,原則與規則一致的情形下,優先適用規則;其二,不存在具體規則時,若有相應的原則可以適用,則適用原則作為補缺;其三,原則與規則相沖突的情形下,若使用規則違反公平正義,則適用原則;其四,若原則之間相互衝突,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適用。

三、司法實踐中法律原則適用的模式與規範要求

如何適用法律原則?適用法律原則是否存在一定的侷限性?法律原則的理論之所以遭到一些人反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它不能保證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和統一性。他們認為,法律原則的適用中存在價值判斷,而價值判斷會因人而異,因而會導致依據法律原則所做的法律判決具有不確定性,如此,法律的權威性會被質疑。當然,筆者也認可裁判者在裁判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引入自己的價值判斷,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儘管如此,筆者認為可以儘量把主觀的價值判斷限制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從而使得法律原則儘可能保持客觀和理性。另外,一個案件可能存在適用多個法律原則的情況,且這些原則並不能相容,探究哪個原則的作用更明顯,那就要考察、分析整個案件,再結合法律原則自身的內涵進行具體分析。換句話說,規則在適用時是非此即彼,而原則是亦此亦彼的。一般來說,法律原則直接作為判案依據往往只出現在下列情形中,或者說它的適用要滿足下列條件,遵循如下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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