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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方式法律適用原則的新發展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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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方式法律適用原則的新發展及思考

[摘 要] 在法律行為方式的法律適用上,各國已日益放棄傳統單一、僵硬的行為地法原則,而採一種更趨寬鬆、靈活的法律適用原則或規則。之所以出現這種新的發展趨勢,不僅有其理論基礎,更有其實踐需要,且不乏其相應的技術支撐。對此作客觀、理性、深入的分析和思考,無疑有助於我們在更好地瞭解和掌握國際私法普遍發展規律的基礎上,積極推動國際私法相關理論、立法和實踐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
[關 鍵 詞] 法律行為方式;法律適用;新發展;思考
法律行為,亦即民商事法律行為,是指民商事主體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商事權利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生民商事法律效果的行為。法律行為是個人創設法律關係最主要的方式,是導致各種法律關係產生的一個基本要素,也是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最典型的法律事實。
法律行為方式,則是指法律行為得以成立或發生法律效力必須遵循的方式(如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甚或特定的方式如登記、公證等),籍以確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由於各國法律中關於法律行為方式的具體規定尚多有歧異,因而各國有關法律行為方式的法律衝突在所難免,這就使得依一定的原則為法律行為方式確定法律適用,以實現對法律行為方式合理、有效的調整,十分必要。
與法律行為的實質要件不同,法律行為的方式超越了某一類法律關係的範圍,確定法律行為方式準據法的衝突法規則,可以適用於各類不同的法律關係。 由此,自古以來,國際上逐漸發展和形成了一些統一的、通行的用於確定法律行為方式準據法的衝突法規則或法律適用原則,並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提出了各種關於法律行為方式法律適用的理論和學說。晚近,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國際民商事實踐的深刻變化以及法律理念的轉變和更新、法律制度的調整和改革,有關法律行為方式法律適用的理論和規則也出現了較明顯的發展和變化。隨著國際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密切,國際民商事關係日益複雜,為了便利交往和保障交易安全,也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世界各國逐漸放棄了對法律行為方式的嚴格要求,在法律行為方式的法律適用上也呈現出採用靈活、寬鬆的法律適用原則或規則以在方式上儘量使法律行為有效成立的立法趨勢。
一、法律行為方式傳統的法律適用原則及其理論依據
(一)法律行為方式傳統的法律適用原則——行為地法原則
法律行為方式傳統的法律適用原則,就是依“場所支配行為”原則確立的行為地法原則。“場所支配行為”原則是法則區別說時期創立的一項古老原則,一直沿用至今,已為各國學說和立法所承認和採納。不過,對於該原則的性質,各國之間向來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認識:有學者認為它是“各國普遍承認的習慣法”或“不存在爭執的原則”,具有強行法的性質,應絕對適用於法律行為的方式,即對法律行為的方式必須嚴格依照該原則適用行為地法。阿根廷、智利、古巴、哥倫比亞、宏都拉斯等中南美洲國家及荷蘭、西班牙等國即採此觀點和做法。另有學者則認為它是一項任意性規範,因而主張採相對的選擇適用主義,即法律行為的方式既可以適用行為地法,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選擇適用其他法律。從當今的國際私法立法和實踐來看,絕對採行為地法主義者已呈日漸減少的趨勢,各國大都傾向於認為“場所支配行為”原則只是一項任意性規範,可以選擇適用。
(二)行為地法原則的理論依據
對於法律行為的方式應適用行為地法,不同歷史時期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他們各自的學說和理論,都力圖論證或闡明法律行為方式適用行為地法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其中,較有代表性的學說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法則區別說認為,法律關係可分為屬人、屬物、屬行為三種,各依其所支配的法律,凡發生法律行為問題時,則不區分形式問題或實質問題,均以行為地法為準;第二,主權說為屬地主義者所主張,偏重國家領土主權觀念,認為法律是國家主權運用的結果,因而凡在行為地所為的法律行為都不可不服從該地的主權,法律行為的形式或方式自然就應依行為地法確立;第三,意思服從說認為,當事人在行為地為法律行為,即可推定當事人有服從行為地法的意思,所以法律行為的方式依行為地法,實際上是依當事人的意思而決定的;第四,各國預設說認為,法律行為方式依行為地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不僅久已確立,而且早已為各國法律所共同接受和採納,各國無不承認其效力;第五,證明便利說認為,法律行為的方式原本就是為了確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並期能對日後有所證明,而其中證明最便利者莫過於行為地法;第六,便宜說認為,當今國際社會內、外國人交往頻繁,內國人在外國為法律行為或外國人在內國為法律行為的情形日益增多,從便利的角度出發,法律行為的方式依當事人的本國法顯然已不合時宜,不能順應時勢,所以應以行為地法為其準據法。
(三)評價
應該說,上述這些學說和理論都從某一個方面闡釋了法律行為尤其是法律行為的方式適用行為地法的.合理性,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行為與行為地及行為地法之間某種內在的、實質的聯絡。正是基於這些學說和理論,行為地法原則才最終得以確立並在國際上廣為推行和採用。而且,即使是在今天,雖由於各種原因,法律行為與行為地或行為地法之間的聯絡已逐漸淡化、鬆散,但行為地法原則仍是各國普遍接受和採納的一項用於解決法律行為法律衝突的重要原則和有效原則,行為地法在很多情況下仍存在其必須適用的合理空間。只是,該原則已逐漸不再是惟一可作為確定法律行為尤其是法律行為方式準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在它之外,早已開始有了更多其他的選擇;對它的適用,也早已開始有了越來越多的例外。
二、法律行為方式法律適用原則的新發展
法律行為方式法律適用原則不斷髮展與完善的最直接的表現,就在於衝破了法律行為方式與行為地法之間單一、機械、僵硬的聯絡,使行為地法之外更廣範圍內的法律得到考慮和適用,使更趨開放、靈活、科學、合理的法律適用原則得以發展、形成和確立。
(一)選擇適用當事人的共同屬人法和行為地法
對於法律行為的方式,原則上應適用行為地法,但若雙方當事人國籍相同或在同一個國家有住所或慣常居所,則不妨依其共同的屬人法來確定其法律行為應具備的形式或應採取的方式。這樣做,相對於固定、簡單、機械地只適用行為地法無疑是一個不小的進步。當事人來自同一個國家,在某些場合以其共同的屬人法來確定其法律行為的形式或方式,不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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