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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網路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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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目的是從涉外網路侵權行為出發,分析涉外網路侵權法律適用問題,以期為我國關於涉外侵權法律適用的規定帶來些許思考。

涉外網路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研究

一、對涉外網路侵權行為的理解

李雙元教授認為,涉外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十分複雜,從成立要件到法律效果,各國法律規定的不一致性,在某些領域,法律衝突的現象還非常突出。加之近半個世紀以來,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涉外侵權行為發生了令人矚目的顯著變化,國際私法對於這些新型別的特殊的侵權行為,應予以規範和調整。[1]

涉外網路侵權行為是指通過網路技術平臺,在網路環境下實施的侵害網路權益主體及其他人的人身和財產等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害賠償等民事責任的行為。網路侵權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多表現為侵犯隱私權、侵犯著作權、商標標識、域名、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侵犯人格權,侵犯商業祕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2]

區別於傳統侵權行為,涉外網路侵權行為更具特殊性。首先,在空間上,由於虛擬的網路空間不受國界與地獄的限制,使得其具有虛擬性和跨地域性。其次,在司法管轄上,其突破了傳統管轄權以物理位置來確定的基礎,使得其確定管轄的難度更大,具有不宜確定性。再次,在行為、結果等上具有隱祕性,因網路侵權大多是通過網路資料資訊的操縱來達到侵權的效果,而資訊本身是虛擬世界的產物非實體存在的,以此造成的侵權損害後果難以被發現,使得對侵權行為主體、行為、因果關係著一般構成要件的在實踐中更難確定及證明。最後,在前面定義中也有相應體現,即通過網路資訊為侵權工具的涉外網路侵權在型別上具有多樣性,不僅涉及傳統意義上的侵權行為如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還涉及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範疇。[3]

二、涉外網路侵權行為法律適用

基於涉外網路侵權行為的新特徵,其對傳統涉外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規則的衝擊已是客觀存在,傳統的法律適用規則對涉外網路侵權行為來說已經失去了去原有的意義,就連傳統的連線點這一紐帶也開始變得難以掌控。但這並非說可以單純的摒棄傳統國際私法上意義的法律適用規則,因為主觀連線點如最密切聯絡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則較之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們應是根據網路空間的特點對傳統的法律適用規則進行重新定義和發展。[4]

涉外網路侵權案件雖然在侵權行為地認定上比較複雜,但是不能說完全無法用其確定。2000年12月21日起實施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網路環境下確定侵權行為地做出了規定,其可以作為涉外網路侵權的法律適用重新定義侵權行為地的依據。但應當指出的是傳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以及侵權結果發生地,對於侵權行為實施地可以通過伺服器所在地、侵權計算機終端所在地來確定,而侵權結果發生地在網路上卻具有全球性的特點,全世界任何有網路的地方都有可能成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故實踐中在涉外網路侵權行為的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的連線點應慎用。[5]

關於法院地法的適用。“雅虎公司涉嫌拍賣親納粹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涉外網路糾紛案件。部分學者認為在法國,購買和銷售納粹商品都是違法的',由於歷史原因,構成了對法國人民的侵權,所以為法國法所禁止。巴黎法院(法國)在審理此案時,適用了法院地法(法國法).另一部分學者則認為本案是損害結果發生地與法院地的重疊適用。[6]

最密切聯絡原則的特點正好解決了涉外網路侵權連線點難以確定,網路侵權行為虛擬性、跨地域性與隱祕性的特點而造成的其在法律適用上的困難。最密切聯絡原則備受各國推崇,在國際司法實踐中也應用的最多。例“保潔公司訴北京國網資訊有限公司網路域名侵權案”就是因侵權發生地在中國,當事人也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適用最密切聯絡原則認為中國與本案最有最密切聯絡,因此適應中國法審理了本案。[7]

綜上,筆者認為網路空間的特殊性雖然給涉外網路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帶來了挑戰,但尚未導致國際私法體系發生結構性的變化。我們應積極把握新的歷史條件下出現的此類新型別案件,做好完善工作,更長期更深入的探索有效解決我國涉外網路侵權行為法律適用問題。

[參考文獻]

[1]李雙元,蔣新苗。國際私法案例教程[M].北京:智慧財產權出版社,2012:340.

[2]徐東根。國際私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308.

[3]張鉑炎。網路侵權及其法律適用[J].法制與社會,2008.5.

[4]賀旭紅。跨國網路侵權的法律適用[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8.3.

[5]趙秀文。國際私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321.

[6]蔣新苗。國際私法[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9:216.

[7]趙相林。國際私法教學案例評析[M].河北:中信出版社,2006: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