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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作品角色權利的保護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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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作品角色權利的保護淺述

(一)外國的保護現況
在美國把作品角色分類為真實人物形象和虛擬角色。對於真實人物形象的保護設立了專門的“真實人物形象權”給予保護,其物件主要是對人格權屬性的商業性利用;對於虛擬角色則給予了“角色權”進行保護,其物件主要是對藝術作品角色的保護,包括電視、電影、話劇等出現的人物,動物乃至機器人,也包括那些用語言表述出來塑造的形象[1]。而在日本也引進了歐美的商業形象權理論,並進行了廣義和狹義的區分。廣義的商業形象權是指除了自然人以外,漫畫或者動畫中的人物,甚至動物、其他物品,只要對顧客有吸引力也能成為商業形象權的物件;狹義的商業形象權,是基於人格權(隱私權、肖像權、名人的形象)所具有的經濟價值而產生的權利[2]。
可以看出,外國對於作品角色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都採用了設立“形象權”一項權利給予確認,並把其都歸屬於智慧財產權的範疇,是一種屬於商業性的權利,完全脫離了人格權屬性。
(二)我國保護現狀
我國目前學術界對作品角色分類也與世界主流學說一致,都把作品角色分為了“真實人物形象”與“虛擬角色”。可是法律上卻沒有采用形象權給予確認,還是運用人格權和智慧財產權法分別加以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受到經濟發展的影響,已經暴露出了很多我國司法制度在該方面的問題,如本文開頭“三毛”案例中就有商標權和著作權竟合問題;又如在吳冠中訴上海朵雲軒、香港永成古玩拍賣有限公司著作權案,被告侵犯原告的權利,獲得了50多萬的利益,而最後判決只賠償了7萬元,這對於被告而言並沒有實質的損害,法律的判決並不能達不到懲戒的目的,是否法律的懲罰性這一基本特點都已經喪失了呢?再如前文提到的“藍貓”事件,甚至08年奧運侵權最為氾濫的“奧運福娃”問題,這些已然被作者所創造,並以作品角色形象為核心,集音像,圖書,服裝,玩具,食品,文具等為一體的,已形成了一條產業璉的作品角色,由於其涉及的範圍相當廣泛,因此被侵權的可能性也很高,假如在當前我國任何一加工廠都可能隨時加工出相關侵權產品,而作品角色的作者不可能都知道也牽涉到很多方面法律問題,保護起來也涉及不同的法律範疇,相當不便。甚至於在某些時候,更有法律空白。例如,前段時間在電視上某商家的廣告,以家喻戶曉的《還珠格格》影視劇中的“小燕子”人物為物件,找了一個模特也廣告叫“小燕子”,但是並不模仿其行為,但實際上,商家是的確是藉助了“小燕子”的知名度提升了自己的產品形象,獲取了經濟利益,可法律對此種隱形侵權行為沒有做任何規定,但不能因為其商家行為沒有完整構成法律上規定的侵權要素,就否定了其侵權的事實,這肯定是不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的。
隨著經濟的發展, 越來越多的作品角色不同侵權案的出現,國外先進法制的進步,對於作品角色保護問題的研究也越成熟,而我國在此法律領域已明顯落後了, 相關問題也引起了我國學者的注意。例如能夠引進象日本一樣對於作品角色的商業形象權理論廣義的解釋,那很多相關的問題就都解決了。
目前在我國關於形象權是否應該確立起來給予作品角色保護也在討論中。
(三)我國對於作品角色的主要保護途徑
1.著作權
著作權保護的物件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角色,例如,提到唐僧,豬八戒肯定就想到
《西遊記》,提到宋江就想到《水滸傳》,提到劉備,諸葛亮就會想到《三國演義》等,這些知名的角色都運用著作權來進行保護,但是對於那些作品中的蝦兵蟹將,或者某個普通的士兵角色,就不會受到保護。究其原因在於,角色根本就太過平凡,沒有個人特色,不能引起他人注意,不可能具備的知名度,當然也自然不會有什麼商業利用價值了。因此並非所有的作品角色要受保護。
除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以外,卡通形象屬於圖畫角色的如藍皮鼠,變形金剛,葫蘆娃,舒克貝塔,藍精靈等成功的卡通形象,其本身就是一種獨創的作品,並且具備自己獨特的個性特徵,作品的成功就使其具備了相當的社會知名度;而對於真實人物形象改編的角色而言,在文學作品中或多或少對於人物的描述都會存在改寫的方面,比如給予真實人物形象增加多一些個性特點,而對於改編後的角色的因為有了作者其新的內容的加入,自然也有自己的獨創性質,屬於著作權保護的範疇。但是其中角色裡包含和真實人物相同的部分,則屬於人格權法保護的範疇,也就產生了人格權和智慧財產權竟合的現象。其他的比如聲音(唐老鴨卡通形象的聲音),周星馳中文配音,甚至是某個經典畫面(如大話西遊裡“我愛你”經典對白一段),其都具備作品角色構成要素,有獨創性,都在著作權保護範疇。
而對於作品圖象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是有明確規定的,究其原因在與圖形是有具體形態的',是一種實在的,可看到的,也是作品角色的一種思維表達的具體表現形式。但法律同時也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最後就是對角色描述的方面,我國著作權法採用了與世界一致認同的重要著作權保護原則:“思想表現二分論”[1]。如果某人根據某本小說中的某個物品的描述,把該物品製作出具體形態的實物時,該具體實物才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如果小說的作者以此為由向法院提出告訴,也不能獲得勝訴的判決。因為角色的描述只是一種抽象的思維形象,它沒有實在的具體形象可供參考,就沒有一個法律嚴密的判斷標準。所以著作權只保護角色表現形式,而不保護角色描述。
2.商標權
 商標權主要是企業廠家為了保護自己的名牌產品,而把代表自己產品的獨特的圖形或者文字相結合進行註冊。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的知名品牌進行牟利。其次那些知名角色的著作權人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塑造的角色或者作品名稱,也可以對其進行商標的註冊,防止商家擅自使用。
在這裡主要提出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如果一個受保護的作品角色,被某企業所相中想把其註冊為商標使用,是否需要徵的著作權人的同意?在這裡筆者是把其分為兩種情況看待,第一就是受保護作品角色的著作權人如果仍存在,則需要徵求其著作權人的同意,並且應給付一定的報酬。這就好比給他人借錢一樣,肯定要得到出借人的同意方可,並應該支付相應的利息;如果著作權人已經不存在了,在不違反道德規範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合法的進行註冊使用,當然如果著作權人有財產繼承人的,需要向其支付報酬。因為當前我國規定著作權利人是由著作權人所享有,著作權是不能繼承或者贈送的,因此商標權對於著作權是一種補充的保護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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