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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錯報風險、審計風險、檢查風險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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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錯報風險、審計風險、檢查風險與重要性
一、對相關審計術語定義的解讀
  
  1、重大錯報風險。《審計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指出: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
  解讀上述定義:(1)重大錯報風險是財務報表審計前其報表本身固有的風險;(2)錯報(包括漏報,下同)的金額或性質應該是重大的,是其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一起足以影響報表使用者的判定或決策的錯報,否則,則屬於非重大錯報;(3)重大錯報的存在僅僅是一種可能,並不是已經肯定其存在;(4)錯報,應包括財務報表金額的錯誤或舞弊,以及報表附註表露內容的錯誤或舞弊。
  重大錯報風險又分為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兩類重大錯報風險:(1)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通常與控制環境有關,並與財務報表整體存在廣泛聯絡,但以被難界定於某類交易、賬戶餘額、列報的具體認定;(2)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是指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列報(包括表露)構成的重大錯報風險,換上會計術語,即因對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構成的重大錯報風險。
  2、審計風險。1101號審計準則指出: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註冊會計師發表了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解讀以上定義,“審計風險”至少包括三層涵義:(1)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假如不存在錯報,或者存在非重大錯報,審計風險就不存在;(2)審計職員發表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假如審計職員發表了恰當的審計意見,或者不發表審計意見,審計風險就不存在;(3)是一種可能性。即因此導致審計失誤是可能的,而不是現時的、肯定的。
  3、檢查風險。1101號審計準則指出: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認定存在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是重大的,但審計職員未能發現這種錯報的可能性。
  解讀以上規範:(1)檢查風險與審計風險不同,審計風險界定的重大錯報只是可能的,而檢查風險界定的重大錯報是實際存在的;(2)審計職員未能發現存在的重大錯報。也只是一種可能性,通過實施審計程式,審計職員也可能發現存在的重大錯報,也可能未能發現存在的重大錯報。
  4、重要性。新的審計準則和指南未見有直接對重要性所作的定義。《審計準則第1221號——重要性》以另一種形式界定了重要性的含義,指出:重要性取決於具體環境下對錯報金額和性質的判定,假如一項錯報單獨或者連同其他錯報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則該項錯報是重大的。解讀以上規範:
  1、重要性由金額(數目)和性質兩方面構成。當然,從金額上講,同一專案錯報金額大的比錯報金額小的更重要;某些錯報,從金額上看並不重要。但從性質即其對報表使用者的影響分析,則可能是重要的,對於某些錯報,難以從金額上判定其是否重要時,應從其性質上考慮其是否重要。
  2、重要性的認定取決於具體環境。這一具體環境又分為被審計單位的不同環境和報表使用者不同需求兩個方面。比如對於上市公司,收進專案錯報10萬元也許不屬於重要的,但對於一個小企業而言,收進專案錯報10萬元則可能是重要的,因此,兩者重要性水平不同;再者,重要性概念是針對不同的報表使用者的資訊需求而言的,同樣一項錯報,對一部分報表使用者說來是重要的,由於該專案錯報足以影響這部分報表使用者的相關決策,但對另一部分報表使用者而言是不重要的,由於該項錯報並不涉及這部分報表使用者的資訊需求,因此儘管其使用了這一財務報表,但其中的錯報不會影響他們的相關決策。
  3、確定重要性水平時,不但應考慮某項錯報單獨對報表使用者的影響,還應當考慮該項錯報連同其他錯報一併對報表使用者的影響,以確定其是否屬重大錯報。
  4、確定重要性水平時應運用職業判定。重要性水平是一個經驗值,因此,確定重要性水平時,應更多地運用審計職員的職業判定。
  
  二、重大錯報風險、審計風險、檢查風險與重要性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