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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會計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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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會計的基本精神
什麼是會計?有觀點認為,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以憑證為依據,採用專門的技術方法,對一定主體的經濟活動進行全面、綜合、連續、系統的核算與監督,並定期向有關方面提供會計資訊的一種經濟管理活動[1].如果我們用“語文”的方法,提煉出句子的主幹,則這一概念可以表述為:“會計是一種經濟管理活動”,更簡捷一點則:“會計是活動。”據此,我認為這一概念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1、會計具有統一性。一筆經濟業務應如何登記和做賬,在全國都基本上是統一的,甚至有些可以超越國界而達到全球統一。而活動不具有這種屬性,也許有人會說籃球、足球是活動,同樣具有統一性,但我認為,這種活動統一的是遊戲規則,而並非活動本身,如果統一的是活動本身,就意味著所有參加的人應當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參加同一活動,這簡直是不可想象的,最起碼的一點,這種活動其規則就限定了參與的人數。  2、會計具有確定性。也就是說,一筆經濟業務應如何登記、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其基本原則、程式和方法都是確定的。例如我國《企業會計報告條例》第17條就規定:“企業不得違反本條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企業違反本條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而活動明顯不具有這種屬性,仍以足球為例,比賽開始後,只要不違反遊戲規則,任何一方都有權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隨意變更自己進攻或防守的程式和方法,任何人無權干涉。  3、會計具有強制性。即任何企業都必須對所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賬務處理,那怕設定會計人員的單位和企業也要委託專門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專門的會計人員對其業務進行賬務處理。例如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條就規定:“本準則適用於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企業。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境外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向國內有關部門編報財務報告。”而不進行賬務處理是無法編制財務報告的。活動明顯不具有這種屬性,因為我至今還沒有找到任何一項法律法規曾規定有哪項活動是任何一個企業都必須參與的。  4、我們知道,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利用法律法規處理案件的活動,我們通常稱為“執法”,但如果我們把這種執法活動與法律、法規本身混為一談,那簡直是非常可笑的。這一概念的錯誤之處在於——把利用會計技術、會計方法等進行經濟管理的活動與會計本身混為一談。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發現,會計不是活動,也不可能是活動。那到底應該是什麼呢?我認為,應該是一種制度,或者說是一種制度體系,是一系列制度的集合體。據此,我們可以把會計的概念表述為——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以憑證為依據,採用專門的技術方法,對一定主體的經濟活動進行全面、綜合、連續、系統的核算與監督,並定期向有關方面提供會計資訊的一系列制度、方法的總稱。我認為會計可以有狹義和廣義之分,所謂狹義的會計,也可以稱為純粹的會計,就是指會計的核算、反映、監督這三項基本職能。廣義的會計除了這些以外,還包括:賬簿該如何設定、該採用什麼樣的記賬方法、如何對經濟業務進行賬務處理、如何製作會計報表以及應當設定哪些會計人員和會計人員應當具備什麼樣的條件等,具體來說,就是還應當包括《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會計師條例》、《現金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因為這些法律法規可以說已經融入並貫穿到所有的會計教科書當中,如果我們脫離了這些法律法規來學習會計,是根本不可能學好的,或者說即使學了也是沒用的,至少在我國境內是這樣。  既然會計是一種制度,那麼這種制度的價值何在?制定這種制度的目的和宗旨何在?即通常所說的,為什麼要制定這種制度?這就是本文所要討論的所謂的會計的精神。換言之,就是國家為什麼要制定這些與會計有關的法律法規。我國《會計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規範和加強會計工作,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發揮會計工作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法。”真的僅僅是這麼簡單嗎?  其實用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是階級統治的工具,並且共產黨也不反對這一理論。我國《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所謂人民民主專政就是對人民實行民主和對敵人實行專政兩方面的結合[2].所謂專政是指對極少數嚴重的犯罪分子實行專政[3].而所謂的人民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其中社會主義勞動者主要是指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這些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基本依靠力量[4].可見,幾乎所有中國公民都可以說自己是人民,哪怕是犯罪分子,在他犯罪之前和刑滿釋放後,也同樣可以說自己是人民。於是我們可以說這種專政是事後的專政。而從法的原理上來說,犯罪分子是不受法律約束的(並不等於沒有強制力),如果他受法律約束,他就不會犯罪,這就是所謂的“違法的人,其行為是不受法約束的”。可見法最終是約束了人民的行為,因為一旦人民的行為不受法的約束而超越了法的界限,就由人民變成了敵人。會計法等與會計有關的法律、法規是“法”,當然也不會例外,當然也就是國家用來約束公司、企業以及會計人員的工具。這就是會計法律、法規的本質。  但為什麼要進行這種約束呢?不可能是憑白無故的,肯定是有原因的,但具體是什麼呢?要解決這個問題,得從會計和稅收的發展史說起——  其實,在人類社會生產的過程中,一開始,特別是在文字產生以前,由於生產的規模很小,人們是不對生產進行記錄的,隨著生產的發展,人們開始在繩子上打個結來記錄生產中的一些事,這就是“結繩記事”,由於這種記錄方法的相似性和不確定性,導致這種記錄容易混淆和忘記,慢慢的人們用一些簡單的符號來代替之,符號的進一步發展就產生了“文字”,但這時的記錄基本上還停留在一對些重大事項的記錄上,這種記錄的進一步細化,擴張到了投入和產出的數量的記錄,於是產生了“數字”和“計數法”,數量記錄的發展,演變成了數量的“計算”,簡單的“加減運演算法則”應運而生。從生產的屬性上來看,由於邊角廢料的存在,產品的絕對數量總體來說是呈減少的趨勢,這就是損耗,生產的進一步發展,人們產生了“成本”的概念和觀念,“計算”也就相應地變成了“核算”。但這時這些記錄等工作,基本上是由生產人員作為一種附帶性的工作來進行的。隨著生產的進一步擴大,這些工作從生產中獨立出來,於是產生了“會計”和“會計人員”。但這時的會計基本上是由業主自己進行的,隨著僱傭勞動的出現,會計便增加了“監督”職能,當業主把會計交給其他人去做的時候,會計人員便承擔起了向業主反映情況的工作,於會計便產生了“反映”職能,現代意義上會計報表制度,實際上就是反映職能的發展。這就是現代意義上會計的記錄、核算、監督和反映等職能的產生過程(有的書上也將記錄職能歸入核算職能)。  但直到這裡為止,會計仍然是狹義的會計,是純粹的會計,仍然是生產經營者自主的會計,國家基本上是不參與的,也沒有參與的必要。而國家又是怎樣參與到會計中的呢?這又得從稅收的發展史說起。  稅收最早是採用實物形式繳納的,如英國的羊毛稅,法國的獸皮稅,瑞士的麻布稅,北美的犛牛稅,我國古代所謂的“布縷之徵,粟米之徵”。史書上記載的周代的“九貢”都是實物徵收形式,宋代實物收入的內容更廣泛而具體,分為谷、帛、金鐵、物產四大類,僅穀類就有71種之多[5].這就必然要求稅率只能採用定額稅率,所謂定額稅率,又稱固定稅率,是按單位徵稅物件,直接規定固定稅額的一種稅率形式[6].說簡單點,就相當於“一畝地納多少糧”。這種稅收形式可以說是原始的、粗放的、不精確的。因為直到此時為止,人們收入的多少和國家的稅收的多少都沒有直接的關係。所以國家也就基本上不參與會計,使得會計仍然處於“純粹的會計”的階段。   隨著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司、企業大量的出現,並越來越成為國家經濟的主導力量,這就是由農經濟向工業經濟的`轉變。這就向傳統的“定額稅率”的稅收形式提出了挑戰——由於公司、企業的個體差異非常大,不象土地一樣可以用面積為衡量標準,不可能讓每一個公司、企業都交同等的定額稅,但不對公司、企業徵稅,國家又不甘心,於是,以收益為徵稅物件的比例稅率應運而生。所謂比例稅率,是指應徵稅額與徵稅物件為等比例關係的稅率[7].在英國最早興起了對所得額的課稅,一開始是為了應付由戰爭引起的龐大經費開支,只是一個臨時性稅種,隨著戰爭的發生和停止而時興時廢,因此又有“戰時稅”之稱,直到1874年才成為英國稅制中的一個永久稅種,以後相繼被世界各國所採用[8].這樣生產者和經營者收益的多少與國家利益的關係就由原來定額稅率制時的無關緊要變得息息相關,緊密聯絡在了一起——  公司、企業的老闆,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總是千方百計地在做賬時多記錄支出,少記或根本不記錄收入,把盈利變成虧損,從而減少所上的稅。這肯定損害了國家的利益,是不會得到國家的允許和贊成的,因為稅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最重要手段,目前,稅收收入在我國家財政收入中已佔95%以上,在日本佔91%,英國佔96%,美國佔98%[9].而在我國的現行稅制當中,僅消費稅、增值稅和營業稅三大流轉稅就佔稅收總收入的70%以上,所得稅佔稅收總收入的20%左右[10],加起來就超過了90%,而這些稅種都是實行比例稅率,可見,會計做賬的真實性成了決定國家財政收入多少的關鍵環節,這就使得會計的規範化變得刻不容緩,於是國家通過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的方式逐步參與到會計中來,力圖規範會計行為,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國家稅收,慢慢的,就演變成了今天的樣子。  在利益的驅動下,可以說,今天的會計,已經不再是“純粹的會計”,國家法律、法規已經滲透到了會計的每一個環節,會計的點點滴滴都是國家“人為”雕琢的產物。所有的會計人員啊,你知道你在為誰辛苦為誰忙嗎?  如果覺得還不夠具有說服力,那麼,請看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六節——“危害稅收徵管罪”當中的第201條:“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將會計的精神表述為:會計是一種制度,制定這種制度的目的和宗旨是為了規範公司企業的做賬的行為,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國家稅收。其價值可以等同於稅收的價值。  結語:國傢俱有對內維護階級統治、處理社會公共事務,對外抵禦外敵入侵的基本職能,這一系列活動都需要錢、需要經濟支援,而如前所述,我國95%的財政收入來自稅收,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不要稅收的存在,等於不要國家的存在,稅收的重要性可以等同於國家的重要性。納稅是每一個公民的光榮義務,我們完全可以正大光明,但幾乎所有的會計教科書都只告訴我們該如何對經濟業務進行賬務處理,而不告訴我們為什麼這樣做,以至於很多會計人員對此都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甚至連《會計法》也對本文所說的“會計的精神”閃爍其辭,我真搞不懂,我們到底怕什麼?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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