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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稅法原則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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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稅法原則及其功能
摘要:稅法原則是指導稅法的創制和實施的根本準則。稅法原則可分為公德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稅法公德性原則反映各個國家稅法的共性,使各國稅法具有一致性的一面;由於國家政策的社會性、靈活性、針對性等特徵,使稅法政策性原則較公德性原則具有更強烈的價值取向性,它較集中反映了各個國家稅法的個性,是各國稅法相區別的標誌之一。稅法原則不僅表現為一種立法的精神,而且在稅法規範性檔案中以具體法律條文的形式存在著,使之具有稅法一般規範所不同的調整功能與實踐價值。

  關鍵字:稅法稅法原則稅法公德性原則稅法政策性原則

  一、稅法原則的一般考察與分析

  研究法的原則,不僅具有理論上的認識意義,而且具有應用的意義。以法的原則為指標,我們能夠估價由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的參加者的行為,在法律無規定的情況下,還可以填補法律調整中的漏洞。美國法學家邁克爾。貝勒斯在他的《法律的原則-一個規範的分析》一書中說:“職業律師研究法律是為了得知法律規則和原則,這些規則和原則表達著法律,並使他們能夠預測法院將作出什麼決定和說服法院去做出這樣的決定。”[1]可見,法的原則問題,是法的基本理論所要研究的重要問題之一。“法的原則,把調整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聯結成為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並且規定個別規範和制度的地位和意義,進而決定著法律調整的實際效果。”[2]因此,人們研究法的原則,不僅有助於他們深入認識法的本質,而且也有助於他們在創制和實施法的過程中得到指導。

  在我國法學界,系統研究稅法基礎理論的學者不多,特別是研究稅法原則概念問題的成果更少。但從現有的就稅法原則概念所發表的少數幾篇文章看,他們對稅法原則的研究取得了一些積極的成果。

  在這些積極成果中,有對稅法原則或基本原則定義的表述:其一,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係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徵、納稅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3](P118)其二,稅法基本原則是指規定於或寓義於稅收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法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解釋的'根本指導思想或規則。[4]其三,稅法的基本原則,必須是被各國統治者以法律形式固定的準則,並在全部稅收活動中貫徹實施的原則。[3]

  考察上述定義之後可以看出,儘管表述不一,但仍然可以從中認識到一些共同點:

  第一,指出了稅法基本原則是一種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或必須普遍遵循的準則或規則。

  第二,揭示了稅法基本原則是稅收關係的基本規律或全部稅收活動的抽象和概括,表明了稅收基本原則的正確來源。

  第三,指出了稅法基本原則是以法律形式固定的或是規定於、寓義於法律之中的準則。也就是說,只有當學者們主張的稅收原則“被國家以立法形式所採納時,便成為稅法基本原則”[3].使稅收原則與稅法原則區別開來。

  上述共同點,對於研究稅法原則,理解其意義提供了思想資料和途徑。筆者在充分吸收這些成果並在總結我國稅制改革和依法治稅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稅法原則的概念做如下界定:稅法原則是決定於稅收分配規律和國家意志,調整稅收關係的法律根本準則,它對各項稅法制度和全部稅法規範起統率作用,使眾多的稅法規範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

  筆者所下的定義主要包含了三層含義:

  第一,這個定義反映了稅法原則是統領所有稅法規範的根本準則。它是全部稅法規範的依據和基礎,其效力及於稅法所調整的稅收關係的所有各個方面。稅法規範離開了稅法原則就失去了方向與靈魂,不可能組成一個有機的調整體系。

  第二,這個定義指出了稅法原則是稅法本質屬性的集中反映。這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稅法原則是客觀的稅收分配規律(注:稅收學者葉子榮在其所著的《稅收分配與稅制結構研究》一書中指出:“與基礎分配製度相適應,促進基礎分配製度的完善是稅收分配的規律。”所謂相適應“是指稅收分配關係的構成和稅收分配體系必須與基礎分配製度的性質和結構相適應。”)的反映;二是它反映國家意志,即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志;三是反映調整稅收關係進而維護稅收利益的根本任務的要求。這三點是稅法的本質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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