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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確立時間對稅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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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確立時間對稅的影響
同公司設立、生產環節一樣,銷售環節也是納稅籌劃的重要節點。不同的銷售合同產生的銷售確立時間不同,因而的繳稅時間也不同。如何在合同訂立的環節認真籌劃,為企業爭取最大利益,並最大限度地規避稅收風險對於財務高管來說是責無旁貸的。  銷售環節是企業賴以生存的重要環節,也是稅收產生的重要環節。因此,企業對銷售工作都很重視,並制訂出各項管理制度來規範銷售行為,以期達到規避經營風險的目的。同時為了激勵銷售人員,公司又會制訂出一些獎勵措施,如獎金、提成等。雖然大多數企業認為自己對銷售工作的方方面面已經足夠重視了,但實際上,他們卻常常忽視銷售工作可能給公司帶來的稅收風險。  比如企業在銷售時間的確立上,很多企業都誤認為“發貨就要確立銷售繳稅”。甚至有些企業的財務人員會理直氣壯地說:“稅務局告訴我們的,發貨就要繳稅。”其實,之所以稅務機關要求公司在發貨時確立銷售繳稅,主要是因為我們很多企業的銷售部門不會做業務、籤合同。  言及至此,可能很多銷售部門的同志會對我上述的說法不屑一顧:“我們幹了這麼多年的銷售,幾乎天天在籤合同,怎麼會連合同都不會籤呢?”  事實也似乎的確如此,我們銷售部門的同志真的是天天都在籤合同,同時在簽訂合同之前,公司老總通常也都會找顧問來幫助設計合同,防止在合同中出現一些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但他們所籤的這些銷售合同大多是統一格式、統一的,“一份合同籤遍全”的情況是司空見慣的。  很少有人會關注“公司什麼時候繳稅”也是因這份合同而悄然確立了。而這是造成企業提前繳稅的主要根源。有人會問,什麼時候繳稅不應該是財務部門的事情嗎?其實不然,真正決定公司繳稅時間的是銷售部門簽訂的合同。  財法[1993]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二)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根據以上政策,逐條: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分析」  “無論貨物是否發出”—也就是說,貨物發出了要繳稅,沒發出的而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也要繳稅。收到貨款要繳稅,沒收到貨款的,只要索取銷貨額憑證或將發票開具給買方的都要繳稅。  之所以稅務機關說“公司要發貨繳稅”主要是因為企業簽訂所謂的“銷售合同”,就是上述稅法規定的“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合同(也稱為直接銷售合同)。是因為公司合同的簽訂方式造成了公司發貨時要繳稅。  對企業而言,財務部門繳稅沒,但是貨款卻不一定能收回。假如貨物發出了,稅也交了,貨款還沒收到。有一天買方出爾反而:“這批貨我們不要了。”怎麼辦?再辦理退貨,稅也交了,很麻煩的。  因此說,這種情況下提前繳稅對企業也是一種損失。其實,很多企業都想在收到貨款時再繳稅,但怎樣才能做到在收款時繳稅呢?其實上述規定的第二條就給出了答案:  (二)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