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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設計版權的相關法律問題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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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服裝設計富含藝術性,是人類文明的成果,在服裝設計中創作者為了創作,其付出了自己的汗水和智力,這是其智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體現,所以其版權應該受到保護。現在國外有很多國家已經將服裝設計納入了版權保護的範圍內,國際上也有相關的版權公約,但是我國在版權方面並沒有明確。所以我國現在存在很多的服裝版權問題,“盜版”和“山寨”現象盛行,我國現在也急需服裝版權方面的法律界定。本文就是對我國服裝設計版權方面的法律保護問題進行研究。

服裝設計版權的相關法律問題論文

關鍵詞:服裝設計版權;相關法律問題;立法保護模式

現在我國生活中,經常可以見到奧斯卡紅毯的明星走秀、春晚主持人或演員的著裝在淘寶上熱賣,這已經成為一種常態。若是一件衣服的款式與眾不同,在不久後各大商場都會有其同款,雖然很多人杜絕仿版,但是這種現象一直無法有效的遏制。現在我國的服裝界盛行“盜版”,很多人都是用“拿來主義”進行抄襲。服裝設計是一個設計者的心血,其需要對市場有足夠的瞭解,而且在服裝設計中需要將流行元素加在其中,服裝設計中蘊含著服裝設計者的感情,其付出了時間和精力,盜版是對設計師的嚴重不尊重,也是對服裝設計者的傷害。所以我國應該重視服裝版權保護。我國一直都是有《專利法》和《商標法》對服裝版權進行保護,但是現在其已經不能滿足實際的需要。

一、服裝設計版權保護概述

1.服裝設計基本含義服裝設計是一種創造性的活動,其主要就是對人類從事的事物進行構思和研究的過程。服裝設計包括創作設計、結構設計和工藝設計。其研究物件主要就是受眾,服裝設計是設計師自身思想和情感的表達。創作設計就是在設計中構思自和攝像服裝的主題,服裝的款式、顏色和麵料等,服裝設計師要通過圖畫將人體的著裝的轉增體效果進行設想,根據服裝使用的目的和場所進行設計。服裝效果圖可以直觀的反應設計者的思想,將設計風格好特徵展現,但是為了更好的將其設想呈現出來,服裝設計師也要具有一定的繪畫功底。服裝的結構設計也是服裝的打板設計,其就是根據人體的基本構造,設計出適合每個部位的尺寸。服裝設計的結構是在瞭解輪廓造型和細部構造後,將成衣分解的過程,修正服裝設計中不可分解的部分,這樣才能有效的利用布料,避免由於設計不合理造成的不了浪費。服裝的工藝設計就是將服裝的分解部分整個,採用手工或是機械進行縫合,完成設計。2.服裝設計作品的構成條件首先,服裝設計的獨創性。服裝設計作品的勞動成果就是其設計是通過自己的智慧產生,並不是抄襲的結果。但是現在的服裝設計中,服裝設計的“創”的要求並不高,其勞動成果並不能體現設計者的智慧。其次,服裝設計的可複製性。服裝設計是一種思想的表達,其並不受法律保護。版權是為了服裝設計作品,並不是為了作者,為了創作,設計者需要掌握大量的素材,這樣才能進行服裝的設計。若是創作者的創作需要支付他人思想的使用費用就會挫傷人們的創作的積極性。最後,藝術性與功能性獨立。版權是對服裝的獨創性,但是對於其他因素並不保護。在版權保護中,服裝設計作品的設計方案和實用功能並不被保護。3.服裝設計的侵權認定服裝設計版權保護是為了保護人類的勞動成果,其保護思想的表達,但是並不保護思想,在版權侵權時間中,需要判定的也是被告是對思想的使用還是思想的表達。首先,思想部分。服裝的廓形現在有五種,這就屬於思想部分,但是若是對其廓形進行保護,那麼服裝設計的款式也就戛然而止。其次,功能部分。服裝設計具有審美性,但是其也有應用價值。服裝設計應該受到版權,若是其施實用性和藝術性分離,其可以受到法律,但是若是不能分離,其不受法律保護。物理上的分離就是實現藝術和功能造型的分離。如,一件毛衣上有寶石,毛衣的保暖性和寶石沒有關係,就是物理上的分離。

二、我國服裝設計版權保護存在問題

1.服裝設計法律保護不完善

(1)立法保護模式為建立我國現在的服裝設計是通過商標法對服裝業提供保護,其主要就是保護設計師的利益,但是商標法對服裝設計並沒有太大的用處,因為在服裝設計中,其包括很多的元素並不能被保護,只能禁止商標的抄襲。服裝設計的中圖案、花紋等都是通過《版權法進行保護》,而《專利法》試圖對服裝設計中的治理成果進行保護。《專利法》是對產品的形狀和圖案或是結合等色彩等進行保護。一款服裝設計具有實用性,並且在當日與以往國際上發表的服裝設計並相同或不相近就可以獲得專利權。而我國現在也是一專利保護為主,對其版權保護並不沒有形成立法模式。在外觀設計上,我國的專利保護的作用也並不強。現在很多企業也並不通過專利申請實現對服裝設計版權的保護,在設計師的眼中《專利法》只是一個擺設,其並不能起到較好的效果。

(2)保護範圍不確定服裝保護的範圍不明確我國的服裝設計中的司法審判帶來了很多的難題。服裝設計保護中,對服裝樣衣和服裝保護方面有遺落,如上海錦禾公司訴諸顧箐案中,就是由於服裝的樣衣不受保護,所以造成了上海錦禾公司的損失。服裝是否屬於實用藝術品應受法律保護其範圍並不確定。在2003年的原告華斯公司設計完成了型號為HS-65和HS-12形變款式(A)型裘皮夾克,但是在2004年其在夢燕公司買到了兩件與其平面設計相似的服裝,所以華斯公司認為夢燕公司侵權,而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的服裝設計圖紙受版權保護,但是兩件裘衣並不是版權意義上的作品,不受法律保護。而二審法院認為,華斯公司公司的服裝設計藝術圖受法律保護,服裝設計有獨獨創性、適用性要求,但是其並不具備藝術性,其使用的是常見的元素的組合。一審和二審都沒有支援原告的訴求,雖然其判決的觀點並不相同。

(3)整體性保護不足整體性保護就是對將服裝設計的效果圖、圖案等納入美術作品範圍內,並且對服裝設計的結構圖進行保護,但是對服裝設計圖、結構圖製成的成衣並沒有保護。也就是說在我國的服裝設計保護中,對二維的草圖進行保護,但是對於三維的實圖並不保護。其認為服裝設計的效果圖具有觀賞性,沒有實用性。但是服裝設計的實圖具有實用性和觀賞性,在這方面並沒有進行保護。我國這方面的保護不足,不能實現對服裝設計的整體的保護。

2.服裝設計版權保護的司法保護不完善--複製行為不明確服裝設計版權保護的缺失就是由於司法保護的不完善,對於服裝設計版中的複製行為沒有明確的界定。上海錦禾與顧箐案件中,而被告也是從我國的版權法中對版權是在印製、複製和翻拍等角度辯解,我國對於產品的設計圖紙和說明產品並不予以保護,最後上海錦禾公司敗訴。法院認為設計圖對平面的立體設計中,並不涉及藝術品的表達,所以不構成侵權。這一事件也顯示出我司法保護上的不完善,對複製行為的侵權並沒有明確。

3.服裝設計版權保護存在其他爭議首先,服裝設計的美術作品附屬性。美術作品可以分為實用作品和純美術作品。服裝設計是屬於具有美感的作品,但是其是否具有美術作品的性質還存在爭議,在版權保護中對美術作品的定義也是不僅要具有美術因素,還要具有實用性和美術性。其次,服裝設計的版權保護週期。我國的服裝設計的版權保護期限是50年,但是很多人認為服裝是季節性產品、週期,對服裝設計的發展不利,會造成服裝產業更新緩慢,而且從經濟利益角度上看,服裝的市場生命力只有3-6個月,太長時間對服裝保護並沒有實際意義。

三、我國服裝設計版權保護措施

1.服裝設計法律保護的完善

(1)建立立法保護模式首先,服裝設計作品作品屬性的.保護。在我國的立法保護中,由於服裝設計作品具有作品的屬性,所以應該將其納入作品保護的範疇進行保護。其次,在服裝設計產品中,應該有一定的版權依據,在華斯訴夢燕案一審中,其敗訴就是由於我國的對於服裝的複製沒有進行保護。

(2)明確設計版權範圍對服裝設計的版權的要求應該將其範圍確定,並不是所有的服裝都受版權保護,只由具有獨創性的服裝才受法律保護。而且服裝設計需要有具體的表達,版權是對思想表達,並不是對設計師思想,所以在其構思成作品之前並不受法律保護。而對於公共領域的元素,應該進行運用,而不受保護。在服裝效果圖中,應該對輪廓清晰、層析分明和富有美感的作品進行保護。這也就要求設計時具有良好的美術功底,並且其美術手法應該給人感染力,這對服裝設計行業的發展也有一定的意義。

(3)合理產權保護期限在服裝設計發展中,應該將其保護的期限進行設定。服裝是具有季節性和週期性的產品,長期對服裝版權進行保護對權利人的經濟效益並沒有太大的好處,而且這樣還會限制市場的發展,所以我國應該對服裝設計的版權期限進行更改。歐盟在《共同體外觀設計》中,對服裝設計的版權的規定保護期限是3年。而美國對服裝版權保護也是3年,所以筆者認為鑑於服裝的市場活力,我國對於服裝設計的版權期限也應該設定在3年之內。

2.司法保護完善在服裝設計版權保護中,應該對服裝設計版權的侵權行為認定,首先應該將服裝設計的思想和公共領域部分排除,之後對剩下的部分進行對比。若是在表面上看不出作品之間的爭議,可以從產品的相似或是相同性方面進行判斷,如美國在服裝設計的侵權判斷中就是採用實質性相同的原則。3.保護服裝設計產權的其他措施

(1)版權註冊保護版權登記保護就是為了保護設計師的作品。我國的服裝設計師在其設計完成後,往往不會第一時間在電視或是新聞雜誌上公開,所以在侵權維護中,服裝設計作品的舉證就比較困難,其創作的日期難以確定。在服裝設計登記中由於這一行為會使其作品失去新穎性,所以也不能強制登記,我國可以借鑑歐盟的管理制度,由設計師自己選擇。

(2)構建服裝設計版權管理組織版權是設計者具有的專有權利,其他人使用需要付給設計者費用,但是實際很多使用人並不會及時的履行自己的義務,版權機體管理組織就是在這種狀態下產生,其主要就是對版權侵權者的尋找,這是由設計者自主參與的組織,其繳納一定的費用,該組織對侵權者的起訴、仲裁等進行維護,保證設計者的權益。這樣設計者才能更專心的進行設計工作,對於市場上出現的剽竊之風也能有效的遏制。

四、結論

隨著人們精神世界的豐富,人們對服裝美感和時尚感的追求越來越高,服裝設計決定了設計者的發展。但是由於服裝具有一定的經濟性,所以其就可能出現一些侵權的行為,這對服裝設計者來說是巨大的損失,其勞動成果被人盜取,而我國在服裝設計方面的保護並不完善,我國的立法中對服裝設計版權的保護中,其立法模式、保護範圍等都沒有明確,並且在司法中對於複製行為也沒有明確的界定,在服裝設計版權保護的性質和其期限等要求都不規範,所以筆者提出了完善立法保護、完善司法保護和採取其他措施進行服裝設計版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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