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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財務審慎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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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財務審慎調查
財務審慎調查(due diligence),與審計一樣、是“五大”國際公司一個重要的業務領域。而在大陸,開展這項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還不是很多。對財務審慎調查的忽視,往往是併購失敗的一個重要的原因。本文就對財務審慎調查的概念作簡單的介紹並以併購中的財務審慎調查為例來說明委託方及會計師事務所如何做好財務審慎調查。  —、財務審慎調查的概念及其與審計的區別  (一)什麼是財務審慎調查。財務審博調查,是委託方委託獨立的中介機構或者由其自身的專業部門,對某一擬進行併購或其它交易事項的物件的財務、經營活動所進行的調查、。  在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常見的財務審慎調查有以下幾種:  1、為融資目的而進行的財務審慎調查,企業舉債往往採取擔保、抵押或信用等方式,在信用方式下,機構一般要對企業的財務現狀、財務前景情況進行充分的瞭解、論證,以確保款項的收回。在擔保方式下,擔保方則要求被擔保方提供諸多背景資料,以對其投資前景作出理性的判斷。  2、收購、兼併中的財務審慎調查。在併購正式實施之前,往往要求對被併購方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這種調查往往分為三個方面進行:(1)商業調查。即對收購物件的市場現狀、市場前景的調查。商業諜查經常涉及到收購價的確定方式,一般由專業的諮詢公司來做。(2)事務調查。法津事務調查涉及到被併購物件一切可能涉及到法律糾紛的方面,如併購物件的組織結構、正在進行的訴訟事項、潛在的法律隱患等,該項工作一般由律師事務所來進行,(3)財務方面的調查即財務審慎調查。財務審慎調查往往不會涉及到收購價的確定,但是,只要是併購方委託的事項,如瞭解被併購方的內部控制、或有負債、或有損失、關聯交易、財務前景等,都可以成為財務審慎調查的範圍。這些調查結果會對併購的進行與否有直接的。  3、由於出售目的而對自身進行的財務審慎調查。對於一家擬出售的企業,若買主尚不得而知,則為了讓潛在的買方感興趣,賣方一般會請專業機構進行財務審慎調查,以便在對方需要時提供調查結果。  (二)財務審慎調查與審計的區別。對受託進行財務審慎調查的會計師事務所來說,雖然可能擔負著併購物件的常年會計報表審計任務,或者可能在併購交易完成後對併購物件實施審計,但是這種審計很難滿足委託人在進行併購交易時對財務資訊及其他相關資訊的需要,審計與財務審慎調查的主要區別在於:  1、目標不同。審計是一種鑑證服務,是註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對被審計物件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的規定,會計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以及會計處理的選用是否符合一貫性原則發表意見。而財務審慎調查則屬非鑑證服務,是對委託人所指定的物件的財務及經營活動進行調查、分析。其工作的性質和程度取決於委託人的要求,調查的結果是出具一個財務審慎調查報告(在特殊情況下,財務審慎調查進行當中,如果委託人認為已經達到了目的,也可能不要求出具正式的`報告),在該報告中,註冊會計師需要從專業角度對調查的情況進行分析,但是不需要也不宜對交易的應否進行提出建議。  2、委託人的出發點不同,企業之所以進行審計,主要由於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一種強制性行為。而之所以進行財務審慎調查,是自願的,是出於瞭解交易中可能涉及到的事項,以減少變易風險、最大限度地從交易中獲得利益的需要。  3、工作結果導致的後果不同。審計因其具有鑑證作用,故審計報告一發出,註冊會計師便要對審計報告的真實件、合法性負責,對所有可能的報告使用者負責。而財務審慎調查報告只對委託人負責,並且,只對委託人指定的事項的調查、分析結果負責,如果由於調查結果嚴重失實,則要對由此導致的後果負責。但是,由於財務審慎調查並不對委託人所擬進行的交易應否進行提出明確的建議,故只是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好所委託的事項,一般情況下很少會引起法律糾紛。  4、報告結果運用的範圍不同,審計報告呈送給委託者後,後者要提供給投資者、債權入、稅務機關等,公開上市的公司的審計報告還要公之與公眾,而財務審慎調查報告則嚴格按照委託人指定的物件範圍、只提供那些委託人認為應該瞭解調查結果的人士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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