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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中法官如何說理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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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根據法學專業教學大綱的要求,為加強對所學專業課程的把握與運用,培養熟悉、與實踐相結合的綜合素質能力畢業論文選擇的題目為《裁判文書中法官如何說理之我見》。

裁判文書中法官如何說理之我見

本文重點闡述了裁判文書中說理的特徵、主體與素材,當代裁判文書中法官說理不足的表現及主要弊端,對造成裁判文書說理不足的原因進行了深層次的剖析,對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闡述了個人的一些構想。

隨著人民法院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化,法官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理的重要性已為社會各界更加關注。本文中提出的一些觀點和建議還有待進一步探索和。在論文的寫作過程當中,本人通過對相關資料的蒐集、整理、實踐,進步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工作能力,樹立了正確的工作思想,培養了嚴厲認真的態度和嚴謹求實的工作學風。

一、裁判文書說理的特徵

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最高法院同月30日向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發出通知指出,執行修訂後的文書樣式,改革訴訟文書的製作,要捉住重點,即在加大對證據的、認證和增強裁判的說理性這兩個題目上下功夫。這裡的重點回根結底是加強說理。說理指判決理由,這一點已經成為共叫。但對判決理由這一概念,不同國家理解不一。在我國它是指法院對案件的看法或對判決結果的法理分析。其特徵如下:

(一)是要害性。人民法院製作裁判文書,不僅是衡量辦案質量的重要標誌,也是考察法官素質、檢驗法官審判實踐能力的重要標準。而裁判文書的核心、靈魂是其說理部分。1999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通知中誇大指出:“從總體上看,製作水平還不高,主要是裁判文書千案一面,缺乏認證斷理,看不出判決結果的形成過程,說服力不強。”所以,在裁判文書中,說理部分聯絡著事實和判決部分,這種承前啟後的紐帶作用決定著其在裁判文書中靈魂地位,重視說理,寫好說理,實在是司法公正的題中之首,應有之義。(楊立傑《論裁判文書的說理》)

(二)是映證性。裁判文書的說理從屬於以審判方式為核心的訴訟制度。映證的是審判程式的啟動、和終結脈絡,一般來說有什麼樣的訴訟制度,就有什麼樣的裁判文書,以說理為靈魂的裁判文書是案件審判的忠實反映。

(三)是貫串性。說理貫串於裁判文書主文的事實、理由兩部分。裁判文書的事實、理論和結果三大部分相當於邏輯推理的小條件、大條件和結論,一件案件的裁判只有通過取捨證據、確定行為性質後,即通過擺事實、***理的說理方式,才能做出處理結論。故說理應貫串於裁判正文的全部。

(四)是權力性。說理是法官針對特定案件事實依照法律闡述的觀點,且這種法律觀點對當事人有明顯的力。裁判文書的說理依附於審判權的運用,是法律適用的具體形態。沒有審判權的運用,就沒有裁判文書的說理,從這個意義上說,裁判文書的說理是一種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