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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主題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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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是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線上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下面是小編想跟大家分享的電子商務主題論文,歡迎大家瀏覽。

電子商務主題論文

1引言

但窮究文獻,我們發現,現有文獻鮮有考察電子商務企業轉賣使用者網路隱私資訊的行為。因此,本文擬建立一個包含網路隱私保護技術的電子商務企業和消費者的序貫博弈模型,對網路隱私保護技術在電子商務市場化中的作用進行深入考察。

2電子商務消費模式現狀與隱私保護措施

2.1電子商務消費現狀

電子商務在為人們日常生活提供極大的便利的同時,也展現了其“雙刃劍”的另一面:為傳播或獲取未經許可的使用者隱私等行為提供了便利,後者成為了電子商務進一步發展的重要阻礙。許多消費者特別是傳統消費者,正是忌憚電子商務購物模式中可能存在的使用者資訊、隱私洩露等風險,才會對電子商務這種消費模式望而止步。現階段,電子商務對消費者隱私權的洩露主要是通過電子商務網站進行的,主要包括兩種形式。

2.1.1消費者個人資訊的洩露

由於網際網路具有極高的開放性與全球連通性,因此任何與網際網路相連線的人,其資訊都可以被另一與網際網路相連的個體所獲得。而在電子商務購物模式下,消費者一般會被要求先在電子商務網站上進行註冊,包括姓名、電話、郵箱、年齡、證件號等涉及到隱私的個人資訊。而對於流量較大的電子商務網站,其使用者數量是非常巨大的。這類電子商務網站可以親耳依據所獲得的海量使用者個人資訊,並可以在沒有徵詢消費者意見的情況下,對這些資訊進行蒐集、歸納與彙總,為進一步利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提供了基礎。

2.1.2消費者個人資訊的不正當利用

但電子商務網站輕而易舉的獲得這些海量的消費者個人資訊時,在正常情況下,這些資訊被電子商務網站用於其電子商務業務管理,例如進行目標市場分類、選擇與定位,進行鍼對性的精確營銷。對於這種情況,若在註冊協議中已經表明,並且在使用過程中業已徵詢消費者的同意,是無可厚非的。但在現實情況下,消費者個人資訊被大量的轉手買賣,這從大量的垃圾電話與簡訊就可以得知。對於電子商務網站或企業將蒐集到的消費者個人資訊洩露給第三方,以牟利為目標而超出原有的資訊蒐集目的,這種情況是違法但卻普遍存在的。電子商務商業模式的誕生,被普遍認為能夠降低交易成本,縮短廠商與消費者之間的鏈條的距離與成本,但也帶來了另外的風險與成本,即隱私權洩露給消費者帶來的傷害。而網路效應的存在,使得隱私權洩露具有巨大的示範效應,從而降低電子商務市場規模。因此,電子商務模式下消費者隱私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進而產生的較高的交易成本,已經成為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瓶頸。^消費者可以選擇參與或不參與電子商務交易模式,而電子商務企業也可以選擇洩露或不洩露消費者隱私。若網路隱私保護技術能夠應用於電子商務市場,那現階段電子商務市場發展的瓶頸是否能被打破?帶著對這一問題的思考,我們接下來將消費者和電子商務企業的博弈行為模型化,考察網路隱私保護技術下的博弈均衡。

2.2消費者隱私保護模型

根據以上事實基礎,我們假設消費者和電子商務企業之間的博弈為序貫博弈,參與者選擇策略有時間先後之後。其中,電子商務企業有先發優勢,通過提供產品的質量選擇策略進行決策此後消費者進行購買決策,並根據到貨的產品質量進行電子商務產品“好評”或“差評”選擇;再次,電子商務企業決定根據消費者產品評價情況,決定消費者網路隱私資訊的轉賣決策;最後,消費者根據受到的騷擾資訊來決定是否進行再次購買。下面我們將詳細分析這個博弈過程。

2.2.1第一階段

產品質量選擇集首先電子商務企業在商務網址上釋出相關產品資訊,同時決定提供的產品型別。此時,電子商務企業有兩種選擇:提供與電子商務網站商品廣告相符的產品,後者能夠使得消費者從產品消費中得到效應。對於電子商務企業這種產品策略,我們稱之為“守約”策略,此時的產品稱之為高質量產品,用G表示;相反,如果電子商務企業提供與廣告不符的低質量產品,或者與描述有很大差別或嚴重質量問題或存在質量隱患的產品,則稱之為“不守約”,此時的產品稱之為低質量產品,用5表示。假設電子商務企業“守約”策略的發生概率為1/a(akl),高質量的產品的生產成本為C!,低質量的產品的成本為C2,兩種產品的售價都為Pi,有

2.2.2第二階段

消費者網路隱私轉賣集根據電子商務網站使用者註冊協議中的.隱私保護的條款,電子商務企業可以將使用者資料“合法”地透露給第三方機構。因此,這給電子商務企業“洩露”使用者資料提供了“合法”依據。此時,電子商務企業有兩種選擇:“洩露”或“不洩露”消費者網路資訊。電子商務企業可以選擇將消費者在電子商務網站註冊、購物等網路行為中包含的隱私資訊,“轉賣”給第三方機構來獲利,假設單個“差評”使用者的網路隱私轉賣價格為ft,有P2>0。對於做出“好評”的消費者,我們假設電子商務企業將選擇“不洩露”消費者隱私,電子商務企業從消費者下次購買行為中得到的收益將大於“洩露”帶來的收益,即乃>£及;而對於做出“差評”的消費者,電子商務企業從消費者“差評”行為可以判斷,消費者下次購買的可能性非常低,本文假設給出“差評”的使用者下次購買該電子商務企業產品的概率為0,也即電子商務企業必將“洩露”此類消費者的網路隱私資訊造成一定的損失,用M來表示、根據前面假設,在第二階段做出“差評”消費者,很容易得知這種轉賣行為來自於電子商務企業。因此,我們假設因網路隱私帶給消費者的損害非常大,導致消費者必定退出這個電子商務企業的目標市場,導致市場的萎縮,從而有%-/VM<0。我們採取反向歸納法。當在2c點時,消費者肯定會退出市場。這種行為是由電子商務企業轉賣選擇“差評”的消費者網路隱私資訊造成的。從整體來講,發生這種情況的可能性為(l-l a="">l/b。在節點2Ab點,此時的產品時低質量產品(5),消費者有兩種選擇:買或者不買,其發生的概率分別為(l-l/a>l/b和(l-l/a)(l-l/b)。我們根據假設可知,消費者的市場退出行為意味著,出現低質量產品給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帶來總效應將低於不購買決策的效用。但由於產品的質量資訊是不完全的,消費者在購買之前並不能得知商品的資訊。因此,出售低質量的產品仍然會給電子商務企業帶來收益,表示為l/b(l-l/a)(/VC7fft),此時消費者的預期收益是負的,表示為(C/s-P;JW)。在節點2Aa,此時電子商務企業出售的是高質量產品(G),消費者購買的可能性是l/a*l/b,不購買的可能性為l/a(l-l/b),兩種決策帶給消費者的效應分別是0和C/G-P;。根據一般常識容易得知,Ug-PI>Q-,而購買與不購買這兩種決策帶給電子商務企業的效應分別為和0。此時電子商務企業的期望利潤五及為ER=-C,)+i(l-丄)(5-C2+P2)(2)baba而對應的電子商務市場規模沒;可以表示為l/a_l/b。

3序貫博弈模型在網路晚私保護中的應用

模型改進,從以上模型可以看出,造成電子商務市場萎縮的重要原因在於電子商務企業的網路隱私資訊轉賣行為。這種行為具有嚴重的負外部性,導致消費者因消費低質量產品、打“差評”而承擔巨大的資訊洩露損失,從而徹底退出市場。因此,對於通過這種集道洩露的網路資訊,其重點規制物件應該是電子商務企業。仔細分析電子商務企業的這種轉賣行為,我們發現,之所有能夠很好的將打“差評”的這類消費者通過網路隱私資訊轉賣而踢出市場,原因在於電子商務企業對消費者的產品評價資訊是完全的。它們能夠完全知道是哪類消費者給予其產品“差評”,從而根據“差評”也推知這類消費者再次購買其產品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因此,電子商務企業將轉賣這類消費者的網路隱私資訊而獲利。這些最終都歸因於電子商務企業對消費者的識別能力。事實上,網路隱私保護技術完全可以規避這種現象的出現。從技術上來講,可以通過網路隱私技術使得電子商務企業的這種識別能力完全失效,不能將“差評”類消費者和“好評”類消費者分離開來。我們假設在這種網路隱私保護技術下,電子商務企業轉賣網路隱私資訊的可能性為1/C(C>l)o在這種情況下,電子商務企業轉賣的資訊來自於這兩類消費者。加入網路隱私保護技術因素後,我們發現,此時的序貫博弈變得較複雜。當電子商務企業提供高質量產品時,消費者同樣面臨著買或不買的抉擇,各自的概率為l/a.l/b和l/a(l-l/b)。

對於這些不買的消費者,則退出了市場。對於已經購買了的消費者,由於產品是質量高的產品,因此在進行產品評價時,將會給出“好評”。但根據網路隱私保護技術我們可以得知,此時電子商務企業並不能辨識這類“好評”消費者,因此只能根據總體水平在1/c的概率下進行網路隱私資訊轉讓,從而有l/a-l/bl/c部分的消費者資訊被轉讓了。又由於網路隱私資訊轉讓存在嚴重的負外部性,這類“好評”消費者將退出市場,剩下l/a.l/b(l-l/c)部分的“好評”消費者。這兩種情況下,電子商務企業對應的效用為l/b]/a‘l/c(P7-G+iy和l/M/aCl-l/cXPtCO;而“好評”類消費者的效應為Ug-Pj-M和UG-P。當電子商務企業提供低質量的產品時,消費者同樣面臨著買與買的決策,(l-l/a)(l-l/b)部分的消費者將退出市場。當使用產品時,將有(l-l/a)l/b部分的消費者會給出差評。同理,電子商務企業只能根據總體情況以1/c的概率進行消費者網路隱私資訊轉賣。W(l-l/a)l/b-l/c部分的消費者資訊將被轉讓,從而在負外部性的影響下退出市場,此時電子商務企業和消費者的各自的期望效用為l/b(l-l/a).l/c(/VC2+/^)和Ub-P】-M;將有部分的消費者仍然留在市場,此時企業和個人的效用分別為l/b(l-l/a)(l-l/c)(iVC》和Ub~Pi,其中Ub~Pi>0。3.2比較分析網路隱私保護技術的影響我們分析在加入網路隱私保護技術後,電子商務企業的預期收益(效用)以及對應的用市場內消費者數量表示的市場規模。對於電子商務的預期收益五及,此時為ER=-ci+A)+士?丄(1_丄)(巧-C,),、bacbac(3)+7"(1)?_(巧~C2+P2)+—(1).(1)(^i-C2)bacbac化簡後有:Er—c(-Ci+C2-aC2+aP^)+aP2abc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選擇網路隱私資訊轉賣的比例來進行預期收益最大化的決策。對式(4)求最大化,我們可以得到電子商務企業的預期收益最大化收益。其一階條件(F.O.C.)可以表示為:C=0(5)即最大化預期收益時,電子商務企業不應該進行任何的網路隱私資訊轉賣。我們先求出此時對應的電子商務市場規模sc可以寫成SCX=—(—I.—)(6)bacac而sc。=。ab相對於之前,加入網路隱私保護技術的電子商務市場規模的變化為:-sc;-iyc0=—(i—)(7)bea當⑴(8)1小於或等於0,當Kfl<2

4結論與討論

從加入網路隱私保護技術模型中我們可以發現,這種消除電子商務企業對“異質性”消費者的辨識能力的保護技術,確實起到了隱私保護作用。最終,’電子商務企業將自動取消對網路隱私進行、轉賣的行為,從根源上杜絕了網路隱私資訊的洩露。因此,若能夠通過網路隱私保護技術杜絕電子商務企業對異質性消費的甄別,則可以降低電子商務企業蒐集資訊的積極性與激勵,從而降低消費者進行電子商務消費的成本。這種成本的降低,進而會增加消費者電子商務購物的信心,進而消除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但同樣我們也發現,這種網路隱私保護技術並不一定會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附帶有一些約束條件。當時,也就是說電子商務企業提供更多的低質量產品時,市場規模才會擴大;而當電子,商務企業提供的更多是高質量產品時,市場規模卻會縮小。這個問題值得我們的反思。當然,本文也存在不足,並沒有將這種博弈擴充套件到無窮次重複博弈情形,這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