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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訪法學的問題立場-兼談“論題學法學”的思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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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法律體系本身不可能如概念法學所想象那樣是一個公理體系,即使建立起一個法律概念的邏輯演繹體系也是十分困難的。法學有自己的“正規化”,這些正規化就是法律共同體經過多年的法律實踐積澱而成並通過職業教育傳授的基本法律理論、法律信念、法律方法以及規範標準等等。實踐性構成了法學的學問性格,法學是“提問辯難”之學,對話論辯之學,或者“辯證推理的學問”。法學的 “個別化的方法”,就是“情境思維”和“類推思維”的方法。在此意義上,法學乃是論題取向的,而不是公理取向的。如果法學家放棄建立純而又純的法律公理體系之夢,而將法律體系看作是一個“開放的體系”,那麼將論題學的“片段性的省察”與公理學的演繹推理方法結合起來完成法律的體系建構和體系解釋,也不是完全不能考慮的。但這只是一種設想,真正要實現這個設想,還需要論題學與(公理)邏輯學各自發展自己的理論,使兩者的分析技術均達到結合所要求的必要和充分的成熟條件。

尋訪法學的問題立場-兼談“論題學法學”的思考方式

關鍵詞:法律公理體系,論題學,實踐知識,情境思維

一、法律公理體系之夢

體系思維對職業法學家有一種誘惑的力量。近代以來,由於受到歐洲理性主義哲學傳統的影響,法學家們對公理體系思維抱持某種近乎拜物教式的信念,認為:法律內部應當有某種前後和諧貫通的體系,所有的法律問題均可通過體系解釋予以解決[1].建構概念清晰、位序適當、邏輯一致的法律公理體系,對於所有的法學家都有難以抵禦的魅力。道理很簡單:假如法學家能夠將法律體系的各個原則、規則和概念釐定清晰,像“門捷列夫化學元素表”一樣精確、直觀,那麼他就從根本上解決了千百年來一直困擾專業法律家的諸多法律難題。有了這張“化學元素表”,法官按圖索驥,就能夠確定每個法律原則、規則、概念的位序、構成元素、分量以及它們計量的方法,只要運用形式邏輯的三段論推理來操作適用規則、概念,就可以得出解決一切法律問題的答案。法律的適用變得像數學計算一樣精確和簡單。我把這樣一種體系化工作的理想稱為“法律公理體系之夢”。

在19世紀的德國法學中,“法律公理體系之夢”風行一時,眾多一流的法學家曾經為之傾心。當時,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就指出:法學是“徹底的歷史及徹底的哲學性”之學。他將法學的“哲學性”因素同“體系性”因素等量齊觀,認為:在歷史中逐漸形成的“實在”法有一種“內在的理性”,這種理性促成實在法的統一及關聯性,只有體系化的法學才能發現之[2].其門徒普赫塔(Georg Friedrich Puchta,1798-1846)進一步將這個體系理解為形式邏輯的、抽象概念體系,從而走向“概念法學”之途[3].其後的“潘德克頓學派(學說彙纂學派)”法學理論(即概念法學)大體上具有相同的信條:法律是一個內含多樣性而又具有意義整體的有機體系,該體系是按照形式邏輯的規則建構的“概念金字塔”(Begriffspyramide)。人類根據國家的“理性建築學”(Architektonik der Vernuenftigkeit)標準來進行建構,就可以通過一定的質料將這個體系表達出來(成文法典體系)。有了這個通過成文法典之質料表達的體系,所有的案件均能夠由此加以涵攝。因為:“判決就是將法律概念作為(數學)因數進行計算的結果;自然,因數值愈確定,計算所得出的結論則必定愈可靠。……只有通過全面把握法律概念,真正的法律體系,即法律規定的內在相互依存性才可能產生。”[4]當時,著名法學家魯道夫·馮·耶林(Rudolf von Jhering,1818-1892)將這個“概念法學”的理想譏之為“琢磨著把法學上升為一門法律數學的邏輯崇拜”[5].

然而,現代的法律家們發現,法律體系本身不可能如概念法學所想象那樣是一個公理體系(例如“法律數學”),即使建立起一個法律概念的邏輯演繹體系也是十分困難的。從理論上說,法律公理體系和法律概念演繹體系的建構本身尚有細微的差別:“從一些公理出發,根據演繹法,推匯出一系列定理,這樣形成的演繹體系就叫做公理系統。”[6]而如果從某個初始的範疇或概念(基石範疇或概念)推演出某個學科的全部概念,所形成的就是概念演繹體系。前者包含具有真值傳遞功能的命題(公理、定理),後者只是概念體系的排列順序,而其未必有真值傳遞功能[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