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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的問題行為的評估及其對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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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兒童問題行為是國內外心理學和教育工作者共同關注的熱點問題,其發生率仍在逐年上升。兒童問題行為不僅影響兒童身心的健康發展,而且影響我國素質教育的程序,在教育過程中,教育者只有對兒童的各種行為表現做出合理的評佑,才能夠有針時性地實施教育計劃。本文對兒童問題行為的評佑標準、注意問題和對策等方面作了初步探討。

兒童的問題行為的評估及其對策論文

關鍵詞:兒童;問題行為;評估;對策

1兒童“問題行為”的概述

“問題行為”(ProblemBehavior)又叫做行為問題,研究者們從不同的研究角度提出了眾多概念,涉及到心理、教育、社會、醫學等多個學科領域。但可以概述為:是後天形成的、影響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的、給家庭。、學校、社會帶來麻煩的行為。有關兒童“問題行為”的分類也眾說不一,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七分法等等,但較有代表性的是左其沛先生的分類,他將問題行為分為四種類型:過失型(如遲到、拖欠作業等);品德不良型(如撒謊、偷竊、攔路搶劫、流氓性等);攻擊型(如頂撞師長、故意擾亂課堂、發洩、遷怒等)和壓抑型(如膽小、孤僻、逃避、消極、自暴自棄等),由於年齡的不同,兒童和青少年的問題行為的型別也不同。在兒童期(6歲一11歲),過失型問題行為最多(佔77.5%),其他依次是品德不良型(佔12.9%)、壓抑型(64%)和攻擊型(32%)。不同分類都有其各自的特點和在具體情況下的適用性。而且,不同角度的分類之間也存在交叉現象,因此,沒有必要強求統一。此外,問題行為的表現形式是複雜多樣的,有些具體的行為表現很難嚴格歸人某一個類別中去,也就是說任何分類都難以涵蓋所有具體的問題行為。因此,對問題行為的分類只具有相對意義。至於採用哪種分類更合適,還應根據具體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情境而定。

2兒童“問題行為”的評估

不同研究者對“問題行為”的含義理解不同,因此對問題行為的評估標準也不同。有學者認為,兒童偶爾表現出來的、輕微的、對學習和生活影響不大的行為不屬於問題行為,只有那些在兒童行為中經常出現的、比較穩定的、擾亂性較大、對學習效率影響較嚴重、需要作耐心和長期教育的行為,才屬於問題行為。也有學者認為,由於行為本身就是在正常和不正常間發展的連續體,因此一般兒童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行為。

兒童“問題行為”的評估標準雖然沒有統一,但可從以下幾方面綜合考慮:

(1)統計學標準。在普通兒童中,其行為在統計學上顯示為常態分佈。在常態曲線上,居中的大多數兒童行為屬於正常範圍,而遠離中間的兩端則被視為異常。也就是說,某兒童行為與其所處年齡階段的正常狀態相比,若明顯不同於同齡人的一般行為則可以看作是問題行為。顯然這裡的“問題行為”是相對的,它是一個連續變數,偏離平均值的程度越大,則越不正常。以統計資料為依據,確定正常與異常的界限,這種判斷方法多以心理測驗法為工具。例如,Achenbach兒童行為量表(cBCL>是篩選兒童“問題行為”的常用量表。

(2)發展標準。著重對兒童的個體行為發展狀況進行縱向考察與分析。即與兒童自身行為發展相比,若較長時間存在行為發展上的退步現象,則可能預示著問題行為的出現。

(3)環境適應標準。在正常情況下,兒童的行為是與家庭、學校、社會的合理要求相符的,若嚴重偏離了行為規範則屬於問題行為。

(4)運用有關的規章、制度、條例、守則、規範去進行鑑別,看行為“出軌”的程度。

3兒童“問題行為”評估時應注意的問題

3.1客觀性

兒童問題行為評估的客觀性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實事求是的態度;(2)必須考慮到兒童生活的客觀條件,即兒童周圍社會生活條件、教育條件和生物條件;(3)任何結論都要以充分的事實材料為依據。

3.2發展性

兒童是有著自己身心發展規律、有巨大發展潛能的、處於發展過程中的活生生的人,因此,在評估兒童問題行為時,要用發展的眼光、變化的眼光看兒童,而不能用眼前的表現武斷地給兒童下一個發展的結論。

國小階段的兒童在感知覺方面,他們感知事物時目的性不夠明確,無意性和情緒性比較明顯,知覺的持續性差,不善於進行分析綜合,對事物的主次特點往往分辨不清,時間和空間知覺還比較模糊。在注意力方面,主要是無意注意佔優勢,注意力不穩定、不持久,容易被一些新異刺激所吸引。在思維方面,以具體形象思維為主,不具備思考深層問題的能力。在情感意志力方面,國小生情緒具有衝動性和易變性,道德情感在發展當中,但仍是狹隘模糊的。所以在國小兒童身上,常出現上學遲到、課堂上不遵守紀律、為一塊橡皮與同桌發生打架、偷拿別人物品等事情。

3.3注意區分“問題行為”和“問題兒童”

問題兒童和問題行為是心理學上兩個不同的術語。問題兒童是指生理、心理髮展異常和品德行為上有嚴重缺陷的兒童。這類兒童有一系列生理。、心理症狀,往往不能與他人正常交往,不遵守社會公認的正常兒童的社會規範,在處理事情、學習等方面與正常兒童有顯著差別。間題兒童如果得不到及時的治療,會有兩種後果:一種是成為精神病性兒童,一種是形成怪癖性格,不能與他人正常交往,社會適應不良,易做出越軌舉動,走上反社會道路。

問題行為在兒童的.成長過程中是普遍存在的,在提及問題行為時,關注的是行為本身,而不是對行為發生者做出整體評價,也就是說要區分好“問題行為”和“問題兒童”的概念。比如:問題行為可以存在於差生身上,也可以存在於品學兼優的好學生身上,不能片面地認為問題行為只有在差生身上才會出現。

3.4要多方面蒐集資訊

問題行為產生的原因極其複雜,它與兒童自身素質和心理狀態,如需要、氣質、情緒和性格等有關,也受家庭、學校、社會環境的制約,如家庭狀況、交友情況、社會風氣,等等,都可能成為誘發問題行為的因素。因此,對問題行為的分析要從多方面人手,收集社會、家長、各科教師、同學對兒童問題行為的反映,看問題行為的徵兆、環境特點、表現形態,以克服所獲資訊的片面性。

此外,對問題行為的評估要考慮到行為發生的經常性、表現的穩定性、對他人或自身的擾亂性等因素。對那些暫時的、偶然的、得到及時糾正行為不能列為問題行為,那些經常出現的‘穩定的、對兒童的發展影響較重的、需要一定時間的教育才能矯正的行為,才可以判定為問題行為。

總之,對“問題行為”的評估要慎重,要明確評估的目的不是給有某種問題行為的兒童貼標籤,而是有針對性地實施教育計劃,更好地促進兒童的健康發展,

4兒童“問題行為”的對策

4.1行為矯正法

對於兒童的問題行為,一般比較注重運用行為矯正的方法,在教育過程中最常見的矯正方法有:

4.1.1正強化法通俗地說就是獎勵,在兒童表現出某一良好行為以後,加以獎勵,強化所期望的行為,增加以後這種行為發生的可能性。正強化的方法是教師經常運用的方法,它可以用於解決兒童的各種行為問題,但在運用中教師應該注意:

(1)選擇和分析需要強化的具體行為,確定哪些行為需要獎勵,如何避免強化不適當的行為。如,兒童為了得到表揚將家裡的錢交給老師;

(2)根據兒童的興趣。、特點和教育的情境來決定,恰當地選擇和運用強化物,它可以是一種兒童喜歡擁有的東西,可以是兒童喜歡做的活動,也可以是一種具有社會意義的口頭稱讚、注意和鼓勵等;

(3)在時間上,強化應該緊跟在行為表現之後;

4)當期望的行為建立和鞏固後,應該逐漸淡化和降低外部的獎勵和強化,促進行為的自主性和自控性,弓}導外部他人強化向內部的自我強化轉化,這往往是教師容易忽視的。

4.1.2負強化法負強化是指當個體表現出所期望的良好行為時,減少或消除他不喜歡的刺激或情境,以促進該個體以後此種良好行為的出現。例如,對於回家後不認真完成作業的兒童,家長可以先剝奪兒童觀看他所喜歡的電視節目的權利,一旦兒童能夠認真做作業了,就允許他觀看有關電視節目。

4.1.3懲罰懲罰是當個體發生不良行為時,通過給予厭惡刺激,或者減少、消除正強化的方法來減少或終止該行為。懲罰雖然可能造成兒童不良的心理影響,受到了一些教育學家和心理學家的批評,但是在家長和教師等實際教育工作中,這仍然是一種應用比較廣泛的方法。為了有效地運用懲罰,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懲罰的時間一般認為,懲罰的實施越及時越好,如果在兒童不良行為發生後較長的時間後懲罰,效果比較差,這就需要告訴兒童受罰的原因;

(2)懲罰的連貫性和一致性。如果教育者對兒童的同一種不良行為的態度不確定少有時懲罰,有時不管,甚至有時縱容;或者教育者之間(如不同科目的教師、父母)意見不統一,懲罰就難以奏效;

(3)懲罰者同兒童的關係。與兒童情感越密切的人,對兒童實施懲罰的效果越好:這樣可以使兒童深刻感受到情感疏遠或剝奪帶來的不快,並且有恢。復親密關係的強烈願望,有利於及時改正問題行為;(4)懲罰和正強化的結合。

而在實際生活中,人們常常把負強化等同於懲罰,這是不對的。因此,正強化、懲罰和負強化的關係是這樣的:正強化是利用獎勵來促進良好的行為,懲罰是利用不良刺激制止或減少不良的行為,而負強化是通過減少或消除不良刺激促進良好的行為。

4.1.4示範法根據社會學習理論,兒童的許多行為可以不直接通過現實生活中的強化或懲罰來建立或消除,而通過觀察別人的行為及其後果來學習。教師最好能夠根據兒童的心理髮展水平,利用電視或多媒體技術,用現場示範、參與示範或角色扮演的方法,給學生提供一個學習的榜樣或參考,讓學生親眼看一下在某種情境下不同的行為方法及其不同的效果。如有些學生在交往時因為不知道如何行動而出現退縮行為,就可以用示範或角色扮演的方法來進行輔導。

4.1.5認知行為矯正法就是通過矯正間題發生者的思想。、信念、態度和認知風格等來改變個體的行為表現。隨著兒童和青少年心理髮展水平的逐步提高,認知活動,尤其是社會認知活動在行為中的作用越來越大,有時起著主導作用。研究表明,有品性問題的青少年可能在解釋社會交往資訊方面有問題,他們更容易把別人的言行看成是敵視的、拒絕性的,因此更容易引發對他人的攻擊行為。例如,進人國小後,兒童對其他人的侵犯性行為的動機有了進一步的瞭解,當他們認為侵犯行為是故意進行的時候,更有可能用侵犯性行為加以報復。

4.1.6行為契約法是指有問題行為的兒童與家長或教師達成一個協議,承諾自己為達到某一目標所實施的基本行為策略。同時又作為矯正評估的工具,以此改變問題行為的一種心理矯治方法。具體實施步驟為:(1)目標選擇;(2)目標行為的監控;(3)改變環境事件;(4)建立有效的督促指標;(5)效果鞏固。

4.2樹立正確的問題行為觀

家長、教師除了要掌握問題行為矯正的一般方法外,還應該樹立正確的問題行為觀,從而科學、有效地矯正學生的問題行為。近一年來,國外學者提出。了從生態系統角度來解釋學生的問題行為。這種觀點認為,學生的問題行為並不是個人的缺點或不足,不少問題行為是學校和家庭中人際互動作用的結果。根據這種觀點,要減少學生的問題行為,要善於應用生態系統原理來分析和處理問題。具體地說,生態系統原理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技術:

(1)重擬技術。即教師和家長對孩子的問題行為做一種新的擬定,把某種往常認為是消極的。、不合情理的行為,擬定為積極的、合乎一定情理的行為。如某學生在課堂上未經老師同意就搶答或插老師和同學的話。對此,一些老師和家長不把它認為是學生在出風頭或故意搗亂,而是重新擬定為學生對課程學習興趣濃厚、積極思考的表現。如果老師將學生的搶答行為看成是一種消極的問題行為,就容易對學生產生反感、厭惡的情緒,而採取批評、指責、諷刺、挖苦等手段。反之,如果把學生的這種行為看成是積極的行為,對學生就會是另外一種態度和教育方式。

(2)積極動機內涵技術。即把學生的行為動機想象為並非受到某種不好的、甚至很壞的動機的支配,而是受正確良好的動機所支配。例如,上面所舉的學生搶答的例子,教師既可以把學生的行為動機看成是出風頭和故意搗亂,又可以看成學生是出於喜歡教師,想急於回答老師提出的問題等。經驗證明,對於國小生的問題行為,家長和老師少從或不從消極的動機方面考慮,而是多從積極的動機方面去推測,更有利於對他們的教育。

(3)積極功能內涵技術。是指對學生的行為要從積極方面去發現,研究它所產生的結果功能。比如,學生搶答或插嘴的行為,如果從積極的方面去認識,認為學生的這種行為可以提示教師在提問方法上、講課或組織教學上還有不夠完善的地方,起到促進教師進屍步改進提問方法和教學方法的作用,教師就會以積極的態度對待學生。

4.3改變環境

國內外學者研究認為兒童的心理行為發展受到先天因素和後天環境相互作用的影響。先天因素包括遺傳及母親懷孕期間的情況,這些因素決定了兒童先天的身心發育狀況,是不可控的因素。後天環境因素指兒童在生長髮育過程中,所生活、學習、娛樂的家庭、學校及社會對兒童的心理行為發展的影響,是可控的因素。因此,學校、家庭和社會要形成教育網路,為兒童問題行為的矯正、良好行為的塑造,營造和諧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