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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國際貿易中的風險轉移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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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國際貧易 風險轉移 交貨 原則

淺談國際貿易中的風險轉移若干問題

    論文摘要:隨著加入WTO,我國時外貧易總傾不斷增長,國際貧易合同的激增引發了一系列新的貧易問題。國際貧易的複雜性決定了它的高風險性,準確地識別和拉制國際貧易中的風險是我們減少損失和增加回報的關健因素。國際貧易實務中貨物的風險的時間扣何界定,這直接關係到買賣雙方承擔風險的貴任和利益。本人蔘考部分資抖,試圖研究風險轉移理論的發展,時間的界定以及各種貧易術語下風險具體的轉移劃分和利異分析。

    一、關於風險轉移的幾種理論說法

    鳳險,指的是致使貨物毀損、滅失的意外事由,而風險的轉移實際指的就是風險承擔的.轉移,也就是對風險所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轉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對於風險轉移這一個直接關係雙方當事人切身利益並影響雙方基本權利義務的問題,各國對其都給予了高度的重視,並在法律中明確予以規定。

    二、風險轉移的三個原則

    在國際貿易發展的過程中,關於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的問題,各國經過了長期的爭論,在實踐中先後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1、合同訂立時轉移。合同一經訂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貨.風險即發生轉移,貨損責任從賣方轉移到買方。這種規定大多忽略了對買方的權益保護。當合同訂立時,貨物仍存賣方手中,風險就已轉給買方,這容易造成賣方怠於保管貨物的結果,給買方帶來損失。所以這種風險轉移的原則並不被接受

    2、風險隨貨物所有權的轉移發生轉移,即在貨物所有權轉移至買方前,貨物的風險由賣方承擔,但所有權一旦轉移給買方,不論貨物是否已經交付,其風險即由買方承擔當貨物所有權因買賣合同而發生轉移時,鳳險自然也應隨之轉移。它在過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現在的國際貿易中,獨立承運人用先進運輸方式運送貨物,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往往以海運提單的轉移為標誌,這種所有權的轉移實際上是一種名義上的轉移,標的物仍在賣方的控制、佔有之下。因此,風險隨所有權的轉移也不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

    3、交貨時轉移,即以貨物的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這就把所有權轉移問題同風險轉移問題區別開來。實務中應以具體交貨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而不論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在這一原則下,風險的轉移是從保管貨物免遭損害的角度來確定的,貨物在誰手裡,誰就更容易保護貨物。以交貨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而不論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具有科學性和公平性。因此,這一原則在國際貿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國採取的是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這一原則。

    三、風險轉移的時間

  根據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公約》關於風險轉移的時間有如下規定:

    1、涉及運輸時的風險轉移。國際貨物貿易因其國際性,往往需要經過運輸環節,而風險大多發生在運輸途中。《公約》第67條規定,如果買賣合同沒有規定賣方必須在某一特定地點交貨,那麼貨物的風險在賣方按照合同把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起,就轉移給買方承擔,此即“第一承運人規則”。如果買賣合同規定賣方必須在某一特定地點將貨物交給承運人,風險僅僅在賣方將貨物於特定地點交付給承運人時方才轉移,此即  “特定地點承運人規則”。同時基於貨物所有權與風險分離原則,賣方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並不影響風險的轉移。雖然提單在甲公司手中,但根據所有權與風險相分離的原則,並不能阻止風險轉移,貨物滅失由乙公司承擔。

    2、在途貨物買賣風險的轉移。在途貨物買賣,也稱路貨買賣,是指標對已經在運輸途中的貨物,買賣雙方達成的貨物買賣。由於貨物已在運輸途中,買賣雙方對於貨物的實際情況都不大瞭解,這樣無形中加大了交易的風險,所以,確定在途貨物風險時要相對複雜一些。《公約》第68條規定,在途貨物買賣,貨物風險原則上從訂立合同時起就轉移給買方承擔。但如果在途貨物買賣是憑單交易,即賣方以向買方交付運輸單據作為交貨依據時,風險轉移提前至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單據的承運人時。簡單的說就是憑單據交易的路貨買賣,在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時風險發生轉移,由買方承擔風險。同時為保護買方,如果在訂立合同時,賣方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發生損壞或滅失的事實,而向買方隱瞞,那麼貨物風險仍由賣方承擔,而不按上述時間轉移。

    3、不涉及運輸時的風險轉移。針對買方自行安排運輸的國際貨物貿易,《公約》第69條規定,如果在賣方營業地交貨,風險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轉移,或者在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但遭無理拒收時起轉移。如果買方有義務在賣方營業地以外某一地點接收貨物,當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給他處置時,風險由此開始轉移。

    四、小結

    綜上,通過對所有權與風險轉移的整體分析理解,法制建設是一個漫長而複雜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應該隨實踐發展的需要而發展,在吸收借鑑法制建設良好國家的立法的同時創新的發展完善本國立法,從而更有利地服務於國際貿易的發展。雖然”風險隨交貨時間轉移”成為大多數國家的選擇標誰,但是在實務中,當事人是可以通過協商而自由規定的。由此,買賣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最好能就此問題做出協商,以避免事後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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