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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國際貿易中的平行進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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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隨著中國加入WTO,貿易自由化的日益發展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不斷提出了新的難題,出現了嚴重的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平行進口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衝突。對此,為了促進自由貿易,我國應該總體上支援平行進口,但在微觀上應該對平行進口作一定例外規定,以實現兩者衝突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 國際貿易自由化 平行進口 智慧財產權保護 權利窮竭 地域性
  
  一、平行進口的基本理論依據
  所謂“平行進口”(Parallel Import),是指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從外國的智慧財產權所有者手中購得商品並未經批准輸入本國,而該智慧財產權以前己受到了本國的法律保護。
  1.支援平行進口的理論基礎——權利用盡原則
  權利窮竭原則指智慧財產權所有人自己生產或經其許可生產的產品,在第一次投入市場後,權利人即喪失了對它的控制權,其智慧財產權被認為已用盡,無論何人使用或轉售該產品的行為,都無需得到權利人的同意,智慧財產權人不得再利用智慧財產權阻止該產品的進一步流通。主張智慧財產權應當適用權利窮竭原則者認為平行進口應該被允許。理由是:平行進口的合法性理論存在的基礎在於這種商品與當地已存在商品之間的價格差,其中前者比後者一般要便宜40%左右,因此平行進口將使消費者擁有更大、更廉價的消費選擇,可以很好地防止市場的壟斷與割據。而且智慧財產權人在商品的生產銷售中已經行使了一次權利,獲得了一次必要的報酬,不能允許智慧財產權人在同一商品的流通過程中重複獲取利益。
  2.反對平行進口的理論支柱——地域性原則
  主張智慧財產權應當適用地域性原則者認為,智慧財產權僅在其產生的地域內有效,未經進口國所有人或被許可人同意的智慧財產權產品的平行進口是對智慧財產權人權利的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取得和行使均受到地域性限制,智慧財產權在一國權利用盡並不意味著智慧財產權在另一國當然用盡,平行進口是非法的。
  二、對平行進口的利弊分析
  由於平行進口問題是一個直接關係到一個國家利益選擇取向的複雜問題,所以在生效的國際公約中對平行進口的態度都不明確,允許各國和地區自行處理。我國在《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中對平行進口問題也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筆者認為,在世界經濟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平行進口有利於競爭,防止過分壟斷。允許平行進口利大於弊,所以我國應立法允許平行進口。具體理由如下:
  1.平行進口產生的有利結果
  (1)從競爭法的角度看,允許平行進口,有利於促進競爭,防止智慧財產權人的過分壟斷。對於大部分商品而言,平行進口有可能導致商品平均價格的降低,增加同品牌商品之間的競爭,能有效地防止因智慧財產權人的過度壟斷而阻礙經濟的發展。
  (2)從開發中國家的角度看,允許平行進口符合中國市場國情,有利於我國產品出口和經濟發展。由於我國目前並且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充當的是世界加工廠的地位而不是智慧財產權出口大國的地位。我國目前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的貿易額長期處於逆差狀態,如果禁止平行進口實際上是更多的在保護國外版權人的利益以及已開發國家的利益而以損失本國利益、公眾利益與本國版權人的利益為代價的。
  (3)從消費者的角度看,允許平行進口有利於縮小各國之間同品牌產品價格的.差異,有利於消費者。在智慧財產權國內用盡體制下,智慧財產權人利用其獨佔權,可以在不同的國家實現差別戰略。例如在相對富裕的國家市場對產品定較高的價格,而在那些低購買力的國家或有很多代用品的國家以較低價格銷售。所以,平行進口將趨向於縮小各國之間產品的價格差異,高價位市場的消費者將因產品價格的下降而受益。
  2.允許平行進口所帶來的不利影響
  (1)從競爭法的角度看,對智慧財產權人或獨家經銷商構成不公平競爭。平行進口對於智慧財產權所有人或者獨家授權經銷商而言,是搭便車的行為,構成不公平競爭。第三方通過轉口貿易所獲得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憑藉了進口國獨家經銷商的先期投資和勞動,對獨家經銷商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
  (2)對開發中國家的不利影響。有可能減少外國投資者投資的熱情,因為既然允許平行進口,本國完全可以通過進口渠道取得所需的智慧財產權產品,而不需要直接在該國生產該產品。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開發中國家作為世界加工廠的優勢。
  (3)對消費者的不利影響。對消費者來說,允許商標產品平行進口,一方面製造商不願意對新的產品進行投資,從長遠看來,將會導致產品質量的下降和產品種類的減少。另一方面,平行進口同商標相同產品,如果該商品質量較差,又沒有明顯標識,可能會造成消費者誤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三、結論:允許平行進口但應有例外規定
  雖然平行進口有其經濟上的合理性與法律上的合法性,但我們不可忽視平行進口產生不利影響,所以對平行進口應有例外規定。比如平行進口商不正當競爭,對智慧財產權人造成損害的,可以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以防止搭便車行為和損毀商標聲譽的行為。對消費者的保護可以通過對平行進口進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比如平行進口的貨物與授權的貨物質量上存在較大的差異,而又沒有明顯標識,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各國通行的限制性規定為:第三者在轉售商品時,不得對商品有所改變、改動,甚至不能重新包裝。轉售進口商品應當以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商品來源之不同。對違反規定的,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商品的進一步流通。我國在立法時可以借鑑這些規定。
  
  參考文獻:
  [1]李華趙洋王卓亞:維護自由貿易與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的內在衝突和司法考量之進路.河北法學,2005年10月
  [2]範誠呂劍英:權利衡平理論在平行進口司法實踐中的運用.河北法學,2006年2月
  [3]蔡雄飛:WTO框架下平行進口問題研究.中山大學學報論叢,2007年第27卷第4期
  [4]劉志雲:《國際經濟法律自由化原理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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