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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關於法律邏輯與經驗的論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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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霍姆斯眾多的司法意見、演講中,也能看出他也談到了邏輯在法律中的作用,以下是小編蒐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法律邏輯與經驗論斷的論文範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霍姆斯關於法律邏輯與經驗的論斷分析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這一論斷,最早是霍姆斯在1880年對蘭德爾論合同法的書的評論中表明的。這一思想從提出的那一刻就備受爭議,不可否認的是的確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曲解了在法律中邏輯和經驗的關係,甚至直接被援引為反對邏輯的證據,如布魯爾就認為法律文化的走向、司法水平等都因霍姆斯將邏輯與經驗的對立而產生了忽略邏輯的影響。那麼,霍姆斯的論斷真的是"反邏輯",亦或是認為邏輯在法律中可以忽略?這一命題的提出,是有著深刻的背景的。

 一、形式主義思想對霍姆斯的影響

每一個法律理論與命題的提出,是受到特定時期的法律實踐與思想的影響的。當時,美國法律界的思潮深受英國傳統的影響,形式主義思潮佔據重要地位。形式主義者認為,在普通法領域判決是法官根據先例和法律規則推匯出來的,然後通過一系列的判決可以歸納出法律原則,再用法律原則去指導案件的判決。這樣迴圈往復,既可以用歸納的原則來判斷案件的外在,也可以用來指導一個新的發生的.案件。他們主張這樣就可以減少自由裁量,因為一切都是有先例的和通過先例歸納的嚴格的原則,可以減少對法律公正、合理性的破壞。[1]

然而法律是隨著社會變遷而不斷前進、發展的,原有的理論、原則也不會一直成為"鐵則",一味的堅持形式主義,除了使得判決在外觀上看起來公正以外,更會導致實際上的不公。鑑於此,霍姆斯認為形式主義會忽略個案的特殊性,因為每個案件都有不同的時間、空間上的差異,更多的是不同的社會環境。他在《普通法》一書中表明:法律是歷經幾個世紀發展的,不能像對待僅包含定理與推論的數學一樣。

法律制度不能像數學一樣,依據公式定理來設計。

二、霍姆斯的邏輯觀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是否是霍姆斯的"反邏輯"思想的體現。顯而易見,"反邏輯"是站不住腳的,霍姆斯一系列法律思想、命題的提出,一系列的研究又怎麼會脫離邏輯的方法而憑空產生。還需要明確的一點是,這個命題的提出是他為了尖銳的抨擊當時學術界盛行的一種觀點---在法律發展中發揮作用的唯一動力是邏輯,這是概念法學或者形式主義法學的基本論點。而且單純從字面意思上看,並沒有體現出他否認邏輯的作用,通過對當時法律界思潮、背景的分析,不難看出霍姆斯的"反邏輯"並非是在否認邏輯在法律發展中的重要性,而是應該怎麼樣對待邏輯的問題。

從霍姆斯眾多的司法意見、演講中,也能看出他也談到了邏輯在法律中的作用,他也同意,法律和萬事萬物一樣,都是一個邏輯發展的過程,對法律的研究也和其他的研究一樣,需要探求因果關係,需要揭示邏輯和規律才能進步和發展。他也是強調邏輯的作用的,他說"律師所受的訓練就是邏輯上的訓練,司法判決所用的也是邏輯化的語言",[2]此外,他也提出需要對單個的判例進行歸納和整理、分門別類,通過邏輯的方法整理出來,為後世司法實踐者提供指導。他承認邏輯在解決案件中的作用,也支援運用邏輯對法律整理、歸類以適應實踐的需要,但是也提出了他的擔憂---對於實踐中疑難的新的案件,法官需要拋棄嚴格的邏輯形式,實現"法官造法".

霍姆斯也指出,儘管邏輯的方法和形式可以滿足人們心中對於確定與和諧的追求,但確定性卻是難以實現的,不確定性是法律規範固有的,常常是含糊不清的。嚴格的邏輯推理的確使法律或者判決具有了理性和科學的色彩,但是較之更甚的危害性在於,由於過於關注邏輯的嚴密性和完整性,往往容易導致法律嚴重脫離經驗世界而日漸封閉,其活力日漸枯萎,最後蛻化成為社會發展的桎梏。基於此,霍姆斯"反邏輯",主張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本質上是一種與時俱進的法律發展觀。很明顯,他的觀點是對形式主義思想的抨擊,反對的是形式主義者的只追求邏輯忽視經驗的法律觀,而絕不是反對邏輯的作用。相反,正是在深刻認識到邏輯的侷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

三、基於邏輯觀而產生的經驗觀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不僅是在批判"邏輯是法律發展的唯一動力",更肯定了經驗的重要性。

一方面,對於司法實踐、法律的發展,不可能像運用數學公式定理解決數學題那樣,找到嚴格的符合一切情況的定律,即不可能達到嚴格的邏輯結論。法律的發展、充實,就是一個歷史的過程、經驗積累的過程,霍姆斯認為,運用經驗的思維方法具有靈活性、衡平性,能夠使我們的法律更具有適用性。另一方面,由於法律具有不確定性,在實踐中,法官們往往也難以使每個案件都有完全適應的法律規則來裁判,這更需要法官在法律的空隙中運用經驗"造法".

減量化是一個系統性的概念,指在生產籌備時爭取投入儘可能少的資源,在生產過程中提高生產效率降低資源消耗,強調生產者應通過創新來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再利用意味著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資源化是迴圈經濟法最為重要的原則,迴圈經濟的"迴圈"就集中體現在資源化,迴圈經濟是一種區別於以往單線經濟的複線經濟,傳統經濟是一種"資源-產品-廢棄物"的線性經濟,迴圈經濟的核心就是使傳統線性經濟的廢棄物變成再生資源,實現經濟的閉路迴圈。同樣,在我國發展迴圈經濟也要重視資源化原則,例如,我國是自行車大國,電動自行車數量龐大,如果不對其廢舊電池回收利用,不僅浪費了廢舊資源,而且還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汙染。

(四)迴圈經濟法具有獨立的價值取向中國的環境法立法工作是在上個世紀七十年代改革開放後環境汙染嚴重的大背景下啟動的,所以中國的環境法律帶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偏重於治理汙染,當時的資源節約問題並不凸顯。

迴圈經濟法是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才進入中國,這時中國的改革開放持續了近20年時間,不僅汙染進一步加劇,而且資源約束也日益嚴重。在這樣的大背景下,西方已經進行了幾十年的迴圈經濟才被引進中國。中國農村地區最早進行迴圈經濟的實踐,農民通過家畜的糞便來收集沼氣進而取火和發電,這是最簡單地迴圈經濟形式,節約了電力和燃料資源。這種形式最早是在單個農戶家庭進行,後來在部分地區逐步推廣到整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了集約化發展,進一步提升了節能效率。

進入到21世紀,中國經濟面臨的資源環境壓力日益加劇,必須通過轉方式、調結構來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中國的經濟主要靠工業推動,而傳統工業汙染重,資源利用率低,亟待轉型升級。因此以節約能源資源為價值取向的迴圈經濟是實現工業轉型升級的題中應有之義。目前各地都大力推廣迴圈經濟實踐,一些地方還建立了迴圈經濟產業園,但是這些實踐的侷限性很大,主要是這些實踐活動太孤立,沒有系統化發展,絕大多數的迴圈經濟實踐只是在個別企業內部進行,最成功的地方也只不過是建立了迴圈經濟產業園。要想成功地推進迴圈經濟發展必須將系統化工作深入到底。在建立了單個迴圈經濟產業園實現園區內企業的迴圈後,還要實現和其它產業園之間的迴圈,使得整個地區成為一個迴圈的大系統。迴圈經濟是一個偏重於巨集觀的概念,講究整體效益,發展迴圈經濟不能僅從細處著手,更需要頂層設計,遵循從上而下的發展路徑,實現效益最大化,最大限度的節約資源。

參考文獻:

[1]陳泉生。《迴圈經濟法研究》,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1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