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試析刑訴法修改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文思屋 人氣:2.47W
試析刑訴法修改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論文摘要 新修刑事訴訟法增加了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既有力保障了此類案件的規範處理,也對未檢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對照新法規定,目前保障辯護權、附條件不起訴、犯罪記錄封存、合適成年人蔘與、社會調查等方面工作還有進一步改進的空間,一些具體操作規範還有待細化。

  論文關鍵詞 未成年人犯罪 特別程式 影響及應對

  一、關於“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新法規定:新修《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關於“社會調查”

  (一)新法規定
  新修《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二)工作現狀
  我院公訴部門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過程中,對本市戶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開展過社會調查工作。社會調查主要由承辦人自行開展,主要通過向未成年人所在學校、社群、家屬及其本人瞭解其成長經歷、犯罪原因、幫教條件等情況。現有的社會調查工作並不規範。
  (三)應對建議
  第一,明確哪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須進行社會調查,哪些可以不進行社會調查。第二,聯絡具有專業資質的社會調查機構研究在檢察環節開展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工作。第三,規範社會調查報告,社會調查報告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涉嫌犯罪前後的表現以及是否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等情況。

  三、關於“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捕前聽取辯護人意見”

  (一)新法規定
  新修《刑事訴訟法》第269條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二)工作現狀
  據粗略統計,我院對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率平均在80%,由於大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屬非京籍人員,無固定幫教條件,即使是輕罪、初犯也未能取保候審。在審查批准逮捕前,由於辦案時間緊,基本承辦人不會主動聯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律師聽取意見。
  (三)應對建議
  第一,準確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逮捕必要”的條件。對於涉嫌故意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一般認為有逮捕必要,同時要求公安機關隨案移送證明有逮捕必要的證據材料。第二,準確理解“無逮捕必要”的條件。認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具備訴訟保障條件、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的,不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不大的,一般認為無逮捕必要。第三,切實開展捕後繼續羈押必要性評估審查工作。

  四、關於“合適成年人蔘與訴訟”

  (一)新法規定
  新修《刑事訴訟法》第270條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二)工作現狀
  我院公訴部門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的,一般會要求其成年近親屬或所在學校老師或所在社群工作人員到場旁聽訊問,還嘗試與石景山團區委聯絡,由北方工業大學法律系的學生幹部到場旁聽訊問。固定的合適成年人隊伍並未建立。
  (三)應對建議
  儘量聯絡未成年人自己的近親屬充當合適成年人,或者邀請未成年人所在學校、社群的工作人員充當合適成年人,並積極探索聯絡相關組織積極構建合適成年人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