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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之票據結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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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是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並可轉讓的有價證券。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票據結算方式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之票據結算方式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一)票據的概念。

1、概念:票據是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並可轉讓的有價證券。

2:特徵:無因證券、要式證券、文義證券、設權證券、流通證券。

3、作用:支付功能、信用功能、結算功能、融資功能。

(二)票據的種類

1.按照範圍分類,票據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狹義的票據僅指我國《票據法》上規定的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2.按照付款時間分類,票據可以分為即期票據和遠期票據。即期票據,如支票,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遠期票據是付款人見票後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據。如:商業匯票。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種類

1、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支票的基本當事人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支票的特點:是一種委付票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見票即付;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的有效期為10天。

(二)支票的種類

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不能用於轉賬。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能支取現金。普通支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也可以用於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三)支票的出票

簽發支票由作成和交付兩部分構成,這是出票行為有效成立和票據有效成立的兩個必備條件。

1、簽發支票的法定記載事項:(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託;(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

注意:收款人名稱不是簽發支票的法定記載事項;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數額;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1)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五)支票的辦理要求

1、出票人;2、開立支票存款賬戶;3、領購支票的要求;

4、簽發要求:簽發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5、出票效力: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簽發空頭支票、簽發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退票,並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三、商業匯票

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可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商業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是以銀行以外的公司、企業為出票人,以銀行或者其他公司、企業等為付款人的匯票。

商業匯票按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商業匯票的出票

1.商業匯票出票人的資格(個人不能使用商業匯票)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2)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2.商業匯票的法定記載事項

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欠缺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1)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託;(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支票的法定記載事項沒有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

3.商業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這也是商業匯票上應記載的內容,但是,相對記載事項未在匯票上記載,並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匯票仍然有效。該等未記載的事項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補充確定。《票據法》規定,匯票上記載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此外,匯票上可以記載非法定記載事項,但這些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商業匯票出票的效力

(1)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發出的匯票後,即取得票據權利,一方面就票據金額享有付款請求權;另一方面,在該請求權不能滿足時,即享有追索權。同時,收款人享有依法轉讓票據的權利。

(2)付款人的效力,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後,即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簽發匯票後,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三)商業匯票的承兌

1、承兌的概念: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特有的制度,本票、支票、見票即付的匯票都沒有承兌。

2、提示承兌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②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l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否則,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③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持票人可以請求其作出拒絕承兌證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四)商業匯票的付款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l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五)商業匯票的背書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此項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

1、背書的型別:轉讓背書、非轉讓背書。

2、背書的形式

(1) 背書籤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背書仍有效),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2)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背書人背書時,如果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禁止背書的記載。

(4)背書時粘單的使用。

(5)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一是附有條件的背書;二是部分背書。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部分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連續

背書連續是指是指在票據轉讓過程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等,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

4、法定禁止背書:《票據法》規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種情形下的匯票,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六)商業匯票的保證

1.票據保證: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為面的,而在票據上所為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2.保證的當事人

保證的當事人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保證應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承擔。

票據的債務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和承兌人,都可成為被保證的物件。

3.保證的格式

絕對記載事項包括保證字樣和保證人簽章兩項,相對記載事項包括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和保證人住所。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則應記載於匯票的正面;如果是為背書人保證,則應記載於匯票的背面或者粘單上。票據保證的金額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保證是無條件的,即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如果保證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

4.保證的效力

(1) 保證人的責任。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的追索權。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後,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種類

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憑以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且具有消費信用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信用卡的申領與銷戶

1.信用卡的申領: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髮卡銀行規定的相關證明檔案申領個人卡。

2.信用卡的銷戶

持卡人在還清信用卡的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後,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辦理銷戶:

(1)信用卡有效期滿45天后,持卡人不更換新卡的;(2)信用卡掛失滿45天后,沒有附屬卡又不更換新卡的;(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單,髮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4)持卡人死亡,髮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5)持卡人要求銷戶或擔保人撤銷擔保,並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6)信用卡賬戶2年(含)以上未發生交易的;(7)持卡人違反其他規定,髮卡銀行認為應該取消資格的。

(三)信用卡的資金來源

單位卡在使用過程中,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交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的款項存人其賬戶。嚴禁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單位卡不得用於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不得支取現金。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規定

1.單位卡不得用於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

2.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生額,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此外,單位卡不得超過髮卡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其月透支金額不得超過l0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

3.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其當月透支餘額的10%。

4.髮卡銀行對於貸記卡中的存款不計付利息。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享受如下優惠條件:

(1)免息還款期。銀行記賬日至髮卡銀行規定的到期日之間為免息還款期。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所使用全部銀行款項即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無需支付非現金交易的利息。

(2)最低還款額待遇。持卡人還可選擇按照發卡行規定的最低還款額待遇。貸記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或超過其信用額度用卡時,不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應當支付未償還部分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貸記卡持卡人支取現金、準貸記卡透支,不享受上述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

髮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

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

五、匯兌

(一)匯兌的概念和種類

匯兌是匯款人委託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

(二)辦理匯兌的程式

1.匯款人簽發匯兌憑證

簽發匯兌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託;(3)確定的金額;(4)收款人名稱;(5)匯款人名稱;(6)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7)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8)委託日期;(9)匯款人簽章。

匯兌憑證記載的匯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其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必須記載其賬號。欠缺記載的,銀行不予受理。委託日期是指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交匯兌憑證的當日。

匯款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在匯入銀行支取現金的,應在信、電匯憑證的匯款金額大寫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後填寫匯款金額。

2.銀行受理。

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3.匯入處理。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人收款人賬戶的憑據。

(三)匯兌的撤銷和退匯

1.匯兌的撤銷: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申請撤銷時,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及原信、電匯回單。匯出銀行查明確未匯出款項的,收回原信、電匯回單,方可辦理撤銷。轉匯銀行不得受理匯款人或匯出銀行對匯款的撤銷。

2.匯兌的退匯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退匯。對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由匯款人與收款人自行聯絡退匯,經匯入銀行核實匯款確未支付,並將款項匯回匯出銀行,方可辦理退匯。匯入銀行對於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即辦理退匯。匯入銀行對於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