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東縣國土資源局:
承諾人:
地址:
我公司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42.5畝,土地坐落於******,用於探礦臨時堆場,就臨時用地鄭重做出以下承諾:
一、 以上臨時用地面積,我公司承諾不蓋建任何永久性建築,使用
二、 以上使用面積,我公司承諾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不超佔,不改變用途,若有違反自願接受法律的處罰。
三、 以上臨時用地使用期為2年,使用期限後,我公司自願拆除並
恢復土地原狀,若還需使用,我承諾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若使用期滿未拆除,也未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自願按違法用地接受處罰。
承諾人:********
2017年X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