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社會工作>創業指導>

印尼商標的使用許可

文思屋 人氣:2.13W

商標的使用許可、轉讓、撤銷、放棄、侵權

印尼商標的使用許可

1、許可

根據印度尼西亞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在其已註冊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務上允許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商標所有人和被許可人之間必須簽訂使用許可合同,並在商標局辦理備案。商標局負責刊登有關公告。備案後的使用許可協議則在印度尼西亞全境內有效。使用許可合同有效期不得超過商標註冊有效期。使用許可合同除特殊規定外,均不具有獨佔性。許可人可以繼續使用其註冊商標。被許可人也可以再許可他人使用。被許可人的使用必須以增加許可人的利益為目的。使用許可協議中所包括的有關條款如果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印度尼西亞經濟,或限制印度尼西亞發展和掌握經濟技術的能力,該使用許可協議將被嚴格禁止。簽訂了使用許可協議的商標如果由於與其他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而被官方撤銷註冊,被許可人可以本著協議的有關條款繼續使用該商標,直到該協議的有效期滿日為止。

2、轉讓

註冊商標可以通過簽訂協議、讓度或遺贈等法律手段進行轉讓。

商標可以連同企業的商譽轉讓。要求技巧或能力的服務商標不得轉讓。

轉讓協議必須由轉讓和受讓方共同簽署,並在官方登記備案。

3、撤銷

登出與撤銷為終止商標權的兩種方法。商標局登出註冊商標的理由為:

1)、充分證據顯示白註冊日起或最後使用註冊商標起算連續3沒有實際使用註冊商標;

2)、充分證據顯示在超出註冊商標指定保護範圍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註冊商標。

3)、商標所有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