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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製品版權使用許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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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製品版權使用許可合同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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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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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乙方許可甲方使用錄音製品《   》(見合同附件)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 乙方同意甲方使用乙方擁有版權的錄音製品《   》,在中國大陸地區獨家出版、發行該錄音製品《   》的音像製品,出版物載體為CD;

(二) 版權使用期限為 年,自甲方取得出版、發行以上節目的行政批文起算。 年期內,乙方轉讓以上節目版權應當通知甲方,甲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甲方未取得乙方同意不得將以上音像製品的出版、發行權轉讓給第三人。

(三)  年使用期限屆滿後,甲方對上述音像製品的出版、發行權即終止。乙方同意延長甲方銷售存貨期為使用期限屆滿後的 個月。 個月時限屆滿後,甲方須停止銷售上述音像製品,但已經進入市場流通的上述音像製品不視為甲方發行行為。

(四) 雙方商定本節目CD製品發行基數為  萬張,版權使用費為人民幣 元整/張,合計人民幣  萬元整。

(五) 版權使用區域:僅限中國大陸地區(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及釣魚(yu)島)。

(六) 付款條件:甲方在本節目正式出版發行 天內付清全部版權使用費人民幣  萬元整。

(七) CD製品封面製版、營銷宣傳、廣告由甲方負責,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可以在CD製品封面、海報中使用乙方享有著作權的圖片、人物肖像及商標、節目編號,但僅限於該CD製品的出版、發行,不得作其它商業用途。

(八) 合同書有效期內,乙方不得將本節目任何載體形式的出版、發行權,提供給本合同約定版權使用區域的.任何第三者使用,否則須向甲方支付相當於版權使用費百分之五十的違約金

(九) 甲方不得將本節目製品運往中國大陸地區以外區域銷售,否則須向乙方支付相當於版權使用費百分之五十的違約金。

(十) 合同有效期內如發現有第三者非法複製、發行本節目音像製品,甲方有權依據中國法律自主決定向侵權者以法律起訴及採取一切法律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所有訴訟成本由甲方全部支付。獲取的相關賠償亦全部屬甲方所有。

(十一) 所有涉及上述節目音像製品報審、出版、複製、發行所形成的費用,以及營銷過程產生的稅金,均由發行單位負責全部責任。

(十二) 乙方須向甲方提供本節目之版權證明、國際唱片業協會權利認證書、歌詞和樣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