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資公司變更企業名稱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原件1份);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二、變更住所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企業新住所使用證明;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原件各一份);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免職檔案(原件1份,按公司章程規定由委派方出具,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該企業印章)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影印件1份);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四、增加投資總額註冊資本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四)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准證書副本(1)(原件1份);
(五)審批機關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獨資企業免交合同);
(六)新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
(七)新外方投資者的資信證明(原件1份)。
五、變更實收資本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減少投資總額註冊資本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新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五)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准證書副本(1)(原件1份);
(六)審批機關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獨資企業免交合同);
(七)刊登於報紙的一次減資公告(原件1份,從公告之日起45天后方可申請減資登記);
(八)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原件1份);
七、變更經營範圍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各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四)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准證書副本(1)(原件1份);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原件各一份)。
八、變更經營期限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五)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准證書副本(1)(原件1份);
(六)審批機關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獨資企業免交合同);
九、變更投資者名稱或姓名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更名後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五)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准證書副本(1)(原件1份);
(六)審批機關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獨資企業免交合同);
(七)投資者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
十、變更投資者股權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股權轉讓協議(原件1份,涉及國有產權股權轉讓的,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股權轉讓協議還應經產權交易機構鑑證。不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的應當辦理公證或見證);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五)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准證書副本(1)(原件1份);
(六)審批機關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獨資企業免交合同);
(七)新投資者的資格證明;
(八)新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原件1份);
十一、到異地增設或撤銷分支(辦事)機構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