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應正確履行法定義務,故在辦理內資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互轉的登記之前,敬請詳細閱讀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檔案未指明為影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提交原件的,應提交由申請人註明內容“與原件一致”並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影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供登記機關核對;申請人在填寫表格和準備檔案時應詳細閱讀有關法律法規和提交檔案要求;提交檔案如為外文,需提交中文譯文,並加蓋翻譯單位公章。
登記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
《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
申請方式
申請企業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採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一) 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
(二) 郵寄、傳真、 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
辦理時限
申請人直接到登記場所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並在10個工作日核心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內資企業轉外資企業
登記條件
(一)外國(地區)投資者取得內資企業股權;
(二)經營範圍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
(三)取得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批准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