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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股權的變更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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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外資企業股權如果要變更,程式是如何的?下面是一些資訊,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外資企業股權的變更程式

股東轉讓其出資的,應當自董事會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經原外資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注1: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注2》;

2、公司董事會決議注3——參考式樣1;

3、合同、章程修改對照表注4——參考式樣2;

4、原外資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及批准證書副本1;

5、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並經其他投資者簽字或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的股權轉讓協議注5——參考式樣3;

6、受讓方的開業證明材料;

(1)中方投資者系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影印件(需加蓋當地工商登記機關確認章)。

(2)中方投資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影印件。

(3)外方投資者系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或註冊證或商業登記證影印件。

(4)外方投資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影印件或護照影印件。

7、受讓方的資信證明材料;

(1)受讓方系中方企業的提供《中方現金出資表注2》或《中方實物出資表注2》。

(2)受讓方系中方自然人的提供銀行存款證明或《中方實物出資表注2》。

(3)受讓方系外方企業或自然人的提供外國(地區)銀行存款憑證或銀行出具的文字資信證明注6。

8、出讓方和受讓方的投資者系國有、城鎮集體資產的,提交資產管理單位注7審查同意的意見;

9、股權轉讓的'同時涉及到董事會成員變更,提交:

(1)新一屆《董事會成員名單注2》。

(2)經委派方簽字蓋章的新任董事委派書及身份證影印件或護照影印件。

10、加蓋原工商登記機關檔案專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成員名單影印件;

11、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12、其他有關的檔案、證件

注1:材料填報應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書寫。

表式及檔案、證件上要求本人簽字的,必須由本人親筆簽署,不能以私章替代。

表式及檔案、證件等申報材料,凡未註明可提供影印件的,必須提供原件。註明可提供影印件的,申請人提交時需出示相應的原件供工商登記機關進行核對;屬單位原件,如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進行核對的,應在影印件上註明“本影印件內容與原件一致”並加蓋該單位印章。

投資人可委託他人辦理登記,被委託辦理登記的人員,應出具本人身份證和委託方簽署的書面委託書

 注2:表式由工商登記機關制發,申請人可到工商登記機關的註冊專窗領取,也可到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紅盾資訊網上下載。

注3:公司董事會決議應寫明同意公司變更某登記事項及修改合同和章程;董事會決議應由董事會成員簽字,董事會成員簽字人數應符合公司合同和章程有關條款規定。如:某公司章程規定,股權轉讓需經全體董事出席並一致同意方能通過,故該公司董事會決議應由全體董事簽字才能生效。

注4:主要列示合同、章程變動情況對照。對照表應由投資各方蓋章、簽字,並需經原外資審批機關確認。如不涉及合同和章程變更的,不需提供此表。

注5:股權轉讓協議的制定應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的格式要求,須包括以下必備內容:

(1)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系自然人的應寫明身份證號碼;

(2)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價格;

(3)轉讓股權交割期限及方式;

(4)受讓方根據企業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5)違約責任;

(6)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7)協議的生效與終止;

(8)訂立協議的時間、地點。

注6:允許採用模糊的概念來表述:如“資產情況良好”、“往來正常”、“存款低於幾位數”等。

 注7:資產管理單位有:國有(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國有(集體)資產授權經營機構等,上述單位根據資產管理的許可權履行審批責任。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並經其他投資各方簽字或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的股權轉讓協議原件。中方向外方轉讓股權涉及國有資產的,需提供中方投資者主管部門的的書面意見和國有產資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確認檔案。

股權變更要交稅嗎

一、法律規定

股權轉讓主要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二、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計算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

第三十五條規定執行:“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帳簿但未設定的;

(三)擅自銷燬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定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