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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外資合夥企業變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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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三資”企業來說,所有重大事項必須往往實行“一致決議”或者“多數決”,有時甚至會出現公司僵局,公司決策效率較為低下,嚴重製約企業發展。以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廣州外資合夥企業變更條件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廣州外資合夥企業變更條件

一、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符合申請條件:

1、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化。

2、合夥企業變更事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准的,需經相關許可部門批准。

3、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作出變更決定。

二、現場辦理流程如下:

(一)收件: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在受理通知書上告知申請人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3、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4、不能當場審查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出具收件通知書,五日內審查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體補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5、能當場判斷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場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二)受理:

1、能當場受理或通過當場補正達到受理條件的`。

2、根據一次性告知通知書內容進行補正後達到受理條件的,出具決定受理通知書。

3、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書的,從收件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審查:

提出初步意見,轉入決定步驟。

(四)決定:

申請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核准。

(五)制證。

(六)送達:

營業執照、核准變更登記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