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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審批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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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外商投資企業變更有哪些步驟?如何才可以審批?下面是最詳細說明資料,大家可以閱讀了解。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審批詳細說明

一、許可內容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審批:

(一)變更/增加經營範圍

(二)增加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三)調低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四)延長經營期限

(五)提前終止合同、提前解散企業

(六)修改企業合同、章程

(七)企業合併

(八)企業分立

(九)股東股權轉讓(變更)

(十)股東股權質押

(十一)企業遷移(遷入深圳)

(十二)企業遷移(遷出深圳)

(十三)本地企業在深圳/異地開設店鋪/國際貨運代理分支機構

(十四)異地企業在深圳開設店鋪/國際貨運代理分支機構

(十五)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設立企業

二、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01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條、第十三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釋出,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國務院修訂,根據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修訂,國務院令第311號)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九十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根據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第五條、第七條、第二十四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1990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對外經濟貿易部發布,根據2001年4月12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國務院令第301號)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六)《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2002年2月11日國務院令第346號)第十二條;

(七)《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國發〔2004〕20號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資專案目錄》(2004年本)]第十二條。

三、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許可條件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1.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應當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的

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2.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的;

(2)違反中國法律的;

(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4)造成環境汙染的;

(5)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1.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關於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

2.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3)對環境造成汙染損害的;

(4)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6號)第九條。

(三)外資企業

1.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採用先進技術和裝置,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並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2.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條。

五、申請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審批:

(一)變更∕增加經營範圍

1.企業關於變更∕增加經營範圍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列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2.企業權力機構關於變更∕增加經營範圍的決議 (原件1份,列印、企業權力機構成員簽字);

*3.企業關於變更∕增加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1份,列印、企業蓋章;申報減少經營範圍的免予提交);

4.企業的成立批文及其它變更批文(影印件各1份);

5.經審批機關批准的企業原合同、章程(影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無需提交合同);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1份,企業蓋章);

7.《批准證書》(正本及副本2原件);

8.企業投資者關於變更∕增加經營範圍新簽訂的補充合同、章程(原件4

份,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無需提交補充合同);

9.中國境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最近的驗資報告(影印件1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實收資本顯示為繳足的免予提交);

*10.《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寫涉及變更的事項);

11.申請增加分銷經營範圍的,另須提交以下材料(注:非商業企業申請增加分銷經營範圍的,無需提交前列第(1)項、第(3)項材料;商業企業無需提交第(3)項材料):

*(1)企業屬非商業企業的,填報《外商投資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經營範圍申請表》(原件1份,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已設立的商業企業無需提交);

(2)擬增加分銷商品的進出口商品目錄(企業自行用A4紙列印、企業蓋章;增加分銷經營範圍中不涉及進出口業務的無需提交);

(3)增加零售方式的分銷經營範圍的,應同時申報開設店鋪,提交擬開設店鋪的場地使用證明(影印件1份)。

12.下列特別情形另需提交相關的材料:

(1)對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專案,提交深圳市環保部門核發的相關批准檔案(影印件1份,核對原件);

(2)涉及行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批的專案,提交相關部門核發的批准檔案或經營許可證(影印件1份,核對原件);

(3)增加酒店、賓館、餐飲、娛樂、房地產經營的,提交企業合法使用場地(土地)證明(影印件1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本實施辦法。

(二)增加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1.企業關於增加投資總額、註冊資本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列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2.企業權力機構關於增加投資總額、註冊資本的決議 (原件1份,列印、企業權力機構成員簽字);

*3.企業關於增加投資總額、註冊資本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1份,列印、企業蓋章);

4.企業投資者關於增加投資總額、註冊資本新簽訂的補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內容應包括:增資額的繳付方式、繳付期限等;列印、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無需提交補充合同);

5.企業的成立批文及其它變更批文(影印件各1份);

6.經審批機關批准的企業原合同、章程(影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無需提交合同);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1份,企業蓋章);

8.《批准證書》(正本及副本2原件);

9.中國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最近的驗資報告(影印件1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註冊資本顯示為繳足的免予提交);

*10.《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寫涉及變更的事項)。

(注:企業增資的同時增加新投資者或投資各方不按原出資比例增資的,按《股權轉讓》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及本實施辦法。

(三)調低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1.初步申報材料:

(1)企業關於調整投資總額、註冊資本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列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2)企業權力機構關於調整投資總額、註冊資本的決議(原件1份,列印、企業權力機構成員簽字);

(3)企業成立的批文及其它變更批文(影印件各1份);

(4)《批准證書》(正本影印件1份);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1份,企業蓋章);

(6)中國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驗資報告(影印件1份);

(7)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的企業最新的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權人名單(影印件1份);

(8)經審批機關批准的企業原合同、章程(影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無需提交合同);

(9)企業有否發生經濟糾紛,且是否已進入司法或仲裁程式的說明(原件1份,列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2.第二步申報材料:

(說明:初步申報經審批機關稽核同意後,企業應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有關事項的公告,並自公告四十五天後提交第二步申報材料;公告格式可在市經濟貿易和資訊化委員會網站下載)

*(1)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登載企業調整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公告的證明(原件1份);

(2)企業通知其債權人的證明(影印件1份);

(3)企業債務清償情況說明和對可能仍未清償債務的承擔擔保書(原件1份,列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4)企業投資者關於調整投資總額、註冊資本新簽訂的補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列印、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無需提交補充合同);

(5)《批准證書》(正本及副本2原件);

*(6)《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寫涉及變更的事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調整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有關規定及程式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外經貿法發第366號)及本實施辦法。

(四)延長經營期限

1.企業關於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列印、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

2.企業權力機構關於延長經營期限的決議(原件1份,列印、企業權力機構成員簽字);

3.企業投資者關於延長經營期限新簽訂的補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列印、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無需提交補充合同);

4.企業投資者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⑴中方投資者: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1份,中方投資者蓋章);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居民身份證(影印件1份,投資者本人簽字)。

⑵外國投資者:提交投資者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檔案,具體為(影印件1份,核對原件):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註冊登記證明(包括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證明);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檔案;

⑶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投資者:提供投資者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檔案,具體為(原件1份,證明檔案需經相關機構轉遞):

A.投資者為公司時,提交註冊登記證明(包括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證明);

B.投資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