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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掛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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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作為公司股東直接為治理和發展所制定,為公司營造了一個實現自治的領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關於掛牌公司章程

公司法主要以非強制性規則為基礎提供了一套公司設立及經營的“範本”,而公司則可以通過其章程來對這一“範本”中的規則作出符合自己需求的選擇,並在公司內部形成一定程度的自我規範,亦即自治,如何在“範本”這一“標配”的基礎上升級成高度自治的“高配”,我們需要把握好一個平衡點,即在不觸及強制性規範的基礎上實現最大化的意思自治。

 一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准的事項

1、《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約定了股東大會的專屬職權,並且提示可以通過章程的規定進一步擴大股東大會的專屬職權,這些專屬職權具體包括: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策;董監高(除職工代表監事)的選舉更換和報酬事項決定;公司董事會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的審議批准;對公司增、減資、發行債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變更公司形式這類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此外,《公司法》第十六條提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也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述這些事項必須通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不得授權予董事會等其他機構。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細則》的相關規定

對於《資訊披露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關於日常性關聯交易與日常性之外關聯交易的強制性披露要求,我們應注意到,對於關聯交易事項應當經過股東大會審議。

3、《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在核心員工的認定的.問題上明確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當然,認定的前置程式不能省略,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並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徵求意見,然後由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才能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管理辦法》同樣規定了需要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的特殊事件,即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的,股東大會需要就董事會提交的股票公開轉讓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

二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及程式

1、《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了公司每年一次的定期股東大會以及強制觸發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法定情形: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到股東大會的召開,我們不能忽視事前的法定通知公告義務,對於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而需要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要注意的是,計算提前通知時間不包括會議召開當日。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細則》的相關規定

《資訊披露細則》第二十八條對於股東大會召開的事前通知義務也做了明確要求,即掛牌公司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或者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以臨時公告方式向股東發出股東大會通知。”

 三年度股東大會的律師見證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細則》第二十九條要求年度股東大會公告中應當包括律師見證意見。對於新三板公司,雖然其臨時股東大會關於律師的出席見證僅是“可以”,未予強制要求,但其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時,必須有律師到場並出具見證意見。

四董事會的召開條件和程式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提議權人包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和監事會。其中,固定的每年度至少兩次的會議應當於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而臨時會議的召集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可以另行規定。

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五監事會組成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且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六股份轉讓的限制

在股份轉讓限制問題上,新三板公司章程需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要求:

對於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對於董監高,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為強制性條款,但是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我們可以對公司董監高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更高要求的限制性規定。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解聘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指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然而對於新三板掛牌公司,能夠由董事會決定的時期僅限於掛牌之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細則》第十三條明確提出,掛牌公司不得隨意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如確需變更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可見,掛牌後,對於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和解聘,只有股東大會才有生殺予奪的權利。

八不得損害公司利益

1、不得向董、監、高提供借款。《公司法》在董監高借款問題上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該條立法的目的其實很簡單,就是維護公司的法人財產不受侵害。

2、不得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九涉及章程規定的糾紛解決機制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將糾紛解決機制列入了章程必備專案,即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股東、董監高之間涉及章程規定的糾紛,應當先行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如選擇仲裁方式的,應當指定明確具體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新三板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掛牌申報的必備檔案和執行基礎,一旦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則會影響公司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