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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行業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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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注意進項稅額轉出規定

電力行業增值稅

非正常損失,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2008]第050號)第二十四條裡有明確的規定,即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等損失。相較於之前的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是一大進步,加上新修訂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延長了資產損失申報時限,這些變化極大地方便了納稅人和徵稅人,充分體現稅務機關人性化執法的理念。

電力行業的資產損失涉及增值稅方面,發生非正常損失時要作進項稅額轉出。這在《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有明確規定,即企業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電力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發生非正常損失,如果該部分貨物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必須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例:某電力集團所屬的某生產電力裝置廠(系一般納稅人),2011年3月末盤存發現上月購進的原材料因管理不善被盜,不含稅金額為50000元(其中應分攤的運輸費用為4650元),則該廠應做進項稅額轉出=純粹原材料部分應轉出的進項稅額(50000-4650)×17%+運費應轉出的'進項稅額4650÷(1-7%)×7%=8059.5(元)。

在財務處理方面,查明資產非正常損失原因之前借:待處理財產損失50000元,貸:原材料50000元。查明原因後,借:待處理財產損益8059.5元,貸:應交稅金——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8059.5元。資產報經主管部門批准處理後借:營業外支出58059.5元,貸:待處理財產損益58059.5元。這裡需要注意,在處理產品或廢舊物資時,發生銷售價格下調的因素,則不屬於“非正常損失”核算範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2]1103號)的規定,對於企業由於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於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於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如果遇到貨物損失時應區別對待,而不是全部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發生由於銷售價格下調而引起“正常損失”的業務處理,企業應保留相關證據,或由中介機構出具貨物損失鑑證,確保正常損失的真實性,以取得稅務機關的信任和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