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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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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有限公司章程

一個人有限公司章程(一)

章 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一人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註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出資方式 :貨幣

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4)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提起訴訟;

(6)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叄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並蓋章:

年 月 日

一個人有限公司章程(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深圳經濟特區的法律法規,並受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稱:

住所: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為:

一般經營專案可以自主經營,許可經營專案憑批准檔案、證件經營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一般經營專案:

許可經營專案:

公司應當在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 。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壹個,名稱與住所如下:

名稱或姓名:

住 所:

主體資格證明: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三)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四)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應當向已繳納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企業培訓師。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股東簽名,並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股東認繳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出資比例:100 %

出資方式:

第十三條 經全體股東一致約定,股東認繳出資額

第十四條 股東應當按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由專業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或由全體股東協商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並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公司 (可/應當)將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備案。

第四章 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為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立股東會。

第十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 (董事會/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 (監事會/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認繳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組織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第十九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設董事會的: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 名,其中董事長一人。

第二十一條 董事由股東任命產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委任產生。

第二十二條 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企業培訓師。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並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會議通知情況、出席情況、表決情況及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公司應當根據董事會議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不設董事會的: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任命產生,任期3年。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設監事會的: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名。監事會包括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注: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監事。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不設監事會的: 第六章 監事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委任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企業培訓師。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 聘任或者解聘,任期3年。經理對 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按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年度報告;

(九) (公司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三十三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或者 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收人賄賂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六)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九)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四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第三十五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階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 ,可以隨時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擔任,任期 3 年。由股東委派產生。

第三十七條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檔案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書。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公司全體股東及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企業培訓師。

(四)因犯有貪腐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了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喪失執行董事資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四)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九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於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 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五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第十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當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九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由股東組成。

第五十條 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處理對外投資及辦理分支機構的登出;

(五)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六)清理債權、債務;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八)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確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公司主管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收人賄賂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公司應當指定聯絡人,負責辦理公司登記、年報及其它事務,並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聯絡人變動的,應向登記機關重新備案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企業培訓師。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他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股東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當將依據章程形成的會議記錄等相關法律文書存檔備查。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

股東簽章:

(自然人簽字/單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