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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專案核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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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企業投資專案核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推動我國企業投資專案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制訂和頒佈《政府核准的投資專案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明確實行核准制的投資專案範圍,劃分各專案核准機關的核準許可權,並根據經濟執行情況和巨集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  

前款所稱專案核准機關,是指《目錄》中規定具有企業投資專案核准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其中,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地方政府發展改革委(計委)和地方政府規定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貿委(經委)。

第三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專案,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制專案申請報告,報送專案核准機關。專案核准機關應依法進行核准,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條 外商投資專案和境外投資專案的核準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專案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專案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第五條 專案申報單位應向專案核准機關提交專案申請報告一式5份。專案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其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專案,其專案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甲級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第六條 專案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案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專案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實際需要,編制並頒發主要行業的專案申請報告示範文字,指導企業的專案申報工作。

第八條 專案申報單位在向專案核准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檔案: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都市計畫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專案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九條 專案申報單位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核准程式

第十條 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專案,須按照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向相應的專案核准機關提交專案申請報告。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隸屬單位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核准的專案,可直接向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專案申請報告,並附上專案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專案,可直接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專案申請報告,並附上專案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其它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專案,應經專案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並提出意見,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專案申請報告(省級政府規定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貿委、經委應與發展改革委聯合報送)。

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核准的專案,應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出稽核意見,向國務院報送專案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 專案核准機關如認為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應在收到專案申請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專案申報單位,要求專案申報單位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檔案,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專案申報單位按要求上報材料齊全後,專案核准機關應正式受理,並向專案申報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二條 專案核准機關在受理核准申請後,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格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託的諮詢機構應在專案核准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諮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專案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Page]

第十三條 專案核准機關在進行核准審查時,如涉及其它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徵求意見函(附專案申請報告)後7個工作日內,向專案核准機關提出書面稽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稽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 對於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專案,專案核准機關在進行核准審查時應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專案,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五條 專案核准機關應在受理專案申請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對專案申請報告是否核准的決定並向社會公佈,或向上級專案核准機關提出稽核意見。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准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及時書面通知專案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專案核准機關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 對同意核准的專案,專案核准機關應向專案申報單位出具專案核准檔案,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專案核准機關;對不同意核准的專案,應向專案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准決定書,說明不予核准的理由,並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專案核准機關。經國務院核准同意的專案,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出具專案核准檔案。

第十七條 專案申報單位對專案核准機關的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章 核准內容及效力

第十八條 專案核准機關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專案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准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巨集觀調控政策;
  (四)地區佈局合理;
  (五)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六)未影響我國經濟安全;
  (七)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九)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專案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九條 專案申報單位依據專案核准檔案,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都市計畫、安全生產、裝置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二十條 專案核准檔案有效期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專案在核準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專案單位應在核準檔案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專案核准機關申請延期,原專案核准機關應在核準檔案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專案在核準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專案核准機關申請延期的,原專案核准檔案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 已經核准的專案,如需對專案核准檔案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專案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專案核准機關報告。原專案核准機關應根據專案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應報專案核准機關核准而未申報的專案,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准的專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都市計畫、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