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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收入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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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賃市場已經成為農戶間土地轉移的主要形式。下面是小編分享的土地租賃收入增值稅,歡迎大家閱讀!

土地租賃收入增值稅

土地租賃收入增值稅

一.土地出租不涉及土地增值稅,因為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

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8號)第2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土地租賃涉及的稅收主要由出租方承擔(誰收錢稅上稅),涉及以下稅種:

1,營業稅(租賃業,稅率5%)及附加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2,企業所得稅;

3,印花稅(財產租賃合同),稅率0.1%;

4,可能有土地使用稅,關鍵看這土地是否在當地的城區範圍,即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徵稅範圍。

5.承租方至涉及一個稅種:印花稅(財產租賃合同)稅率0.1%,因為合同類印花稅有個特徵:合同雙方都得繳納。

 土地租賃收入增值稅徵稅物件

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課稅物件是指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

土地增值稅的徵稅物件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的增值額。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減除《條例》規定的扣除專案金額後的餘額。

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經濟收益。扣除專案按《條例》及《細則》規定有下列幾項: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具體為: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按規定補交的出讓金;以轉讓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地價款。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設施配套費、開發間接費用。這些成本允許按實際發生額扣除。

(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根據新會計制度規定,與房地產開發有關的費用直接計入當年損益,不按房地產專案進行歸集或分攤。為了便於計算操作,《細則》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專案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不單獨扣除,三項費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的10%以內計算扣除。

(4)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值,並由當地稅務機關參考評估機構的評估而確認的價格。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這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6)加計扣除。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土地租賃收入增值稅清算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土地增值稅要進行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專案,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專案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登出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省稅務機關規定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