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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創業孵化基地補貼暫行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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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創業孵化基地補貼暫行辦法》已經出臺實施,有什麼具體內容呢?

《承德市創業孵化基地補貼暫行辦法》全文

承德市創業孵化基地補貼暫行辦法

為充分發揮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的功能作用,促進創業帶動就業戰略的實施,根據《承德市創業園區和創業孵化(實訓)基地認定管理辦法》(承人社〔2013〕92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建立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以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專案和標準

對創業孵化基地(含創業園區,以下簡稱創業孵化基地,含義相同)的補貼,包括:

1、租金費用補貼。對入駐創業孵化園區的創業企業實體(孵化物件),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最長3年的辦公經營場地租金補貼、物業費、水電費、取暖費補貼,標準為:按建築面積(含公用均攤,下同)給予協議房租、物業、水電、取暖費一定比例的補貼。其中,對25平米以下(含25平米)的補90%;25平米以上35平米以下(含35平米)的補80%,35平米以上70平米以下(含70平米)的補70%,70平米以上110平米以下(含110平米)的補60%,110平米以上的補50%。協議租金、物業費標準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評估,水電費和取暖費以發票為準。

2、帶動就業補貼。對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企業實體(孵化物件),當年新招用人員,可從創業扶持資金中按每招用1人給予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與中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一次性新增就業補貼不重複享受)。招用以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至少繳納3個月以上社會保險為準。

3、由政府舉辦的大學生創業園、高層次人才創業園,可由創業園代入駐企業(孵化物件)申請房租、物業、水電、取暖費等補貼,從就業專項資金中據實補貼。租金、物業費標準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評估,水電費和取暖費以發票為準。

4、網路服務費補貼。對創業孵化基地的網際網路使用費等按運營商出具的正式票據從創業扶持資金中據實補貼。日常的裝置及網路維護創業孵化基地應事前提出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5、專家評審費參照專家評審的有關規定標準據實補貼。經創業孵化基地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創業孵化基地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可從創業扶持資金中給予適當的工資性補貼。

6、創業孵化基地的建設補貼、示範性的獎勵補貼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由基地(園區)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由人社和財政部門按規定進行審批。

7、孵化基地入駐企業實體(孵化物件)符合其他條件的,可以享受現行創業和就業政策扶持。

8、對創業孵化基地內設立的眾創空間等服務平臺,按專案給予租金,網路費用等補貼,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申請。

9、對創業孵化基地的年度執行維護費根據需要申請,每年最高補貼30萬元,對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的年度執行維護費最高補貼50萬元。

二、補貼物件

1、經認定並正常發揮孵化功能作用的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孵化基地應當能夠容納一定數量的企業實體(孵化物件),其中,工業廠房型和現代農業型不少於5戶,商貿店鋪型不少於15戶,辦公樓宇型不少於20戶。

2、入駐創業孵化基地並平穩執行3個月以上的創業企業實體(孵化物件)。

三、補貼程式

1、對認定的大學生創業園、高層次人才創業園,補貼每半年或每年稽核一次,由創業園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專案補貼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稽核並公示後,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創業孵化基地的銀行帳戶,並同時將資金支付情況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1)《承德市創業孵化基地補貼申請表》(見附件一);

(2)創業園舉辦方的機構程式碼證和銀行帳號;

(3)經辦人身份證;

(4)入孵的創業企業實體花名冊、創業企業實體法人代表的身份證;

(5)入孵的創業企業實體營業執照(或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網路創業的相關證明)、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

(6)租房合同、租房發票(政府無償劃撥場地的無需)及評估機構對標準的評估結果;

(7)入孵企業實體的經營狀況報告書,屬於大學生或高層次人才創辦企業(或招用大學生)的證明材料;

(8)其他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2、對其他的創業孵化基地,補貼實行先交租金和有關費用,後補貼的辦法。租金補貼每年稽核一次,符合條件的創業企業(孵化物件)應當於每年1季度向所在創業孵化基地提交上年租金和費用補貼申請(對2014年的補貼申請可適當延期),創業孵化基地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租金補貼申請條件的在申請表上籤署意見,統一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稽核。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稽核並公示後,財政部門將租金補貼支付到創業企業(孵化物件)的銀行賬戶(或由孵化基地代為申領),並同時將資金支付情況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1)《承德市創業孵化基地補貼申請表》(見附件一);

(2)創業孵化基地舉辦方的機構程式碼證、聯絡人身份證;

(3)入孵的創業企業實體花名冊;

(4)入孵的創業者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創業證);

(5)入孵的創業企業實體營業執照(或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網路創業的相關證明)、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

(6)租房合同、租金髮票(政府無償劃撥場地免租金的無需)及評估機構對標準的評估結果,創業企業實體繳納的各項費用發票(收據)、社會保險繳費憑證;

(7)入孵企業實體的經營情況報告書;

(8)入孵企業實體的銀行帳號;

(9)其他要求的相關材料。

3、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的建設補貼按承德市創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申請。

4、創業孵化基地的執行維護費等專案,實行一事一議,由基地向人社部門提出申請,並附有關憑據和材料,人社局經稽核並公示後,報財政部門複審,由財政部門撥付資金。

四、其他事項

1、進駐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實體孵化期最長不超過三年,按年度補貼,期滿後不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2、創業孵化基地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創業人員和創業企業實體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經營。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基地管理規定,提出後拒不整改或限期內整改不到位的,應予清退。

3、對房屋場地租金、物業費等協議和補貼價格,由創業孵化基地聘請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規定進行評估,聘請和評估結果應報創業孵化基地工作領導小組。

4、對入孵企業實體有轉租行為、實際經營者與營業執照法人代表或經營者不符、經營地址與營業執照地址不符和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等現象的,應勸退或責令退出企業孵化基地,不予享受上述各項補貼。

5、入孵企業實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得用就業專項資金或創業扶持資金彌補其經營損失。

6、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每年對創業孵化基地和入孵企業實體的經營狀況進行評估考核,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體進行整改或勸退,對不符合條件的基地進行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期內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暫停或撤銷創業孵化基地資格。

7、對弄虛作假,套取補貼的行為,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8、以前補貼標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9、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