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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什麼時候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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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什麼時候交

城鎮土地使用稅什麼時候交

1、土地使用稅自取得土地使用權開始繳納,每年繳納一次。

2、土地使用稅以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土地使用面積×相應土地等級稅額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暫以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出讓(轉讓)合同”或“土地劃撥通知單”等證明檔案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實際佔用面積超出土地使用證確認面積的,暫以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檔案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對土地管理部門尚不能確認面積的應稅土地,納稅人應據實申報,地方稅務機關核實計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與徵稅範圍

(一)納稅義務人

一般規定: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具體規定: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義務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義務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義務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二)徵稅範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包括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建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以外的工礦企業則不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

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規定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幅度稅額,拉開檔次,每個幅度稅額的差距規定為20倍。

經濟落後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標準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二)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義務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納稅義務人實際佔用土地面積按下列方法確定: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等到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能力等級3)

全年應納稅額=實際佔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