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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特殊業務消費稅的納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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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稅務部門對需要調節的特殊消費品或消費行為在徵收增值稅的同時再徵收一道消費稅,形成雙層調節模式。那麼其中的幾種特殊業務的消費稅納稅怎麼籌劃呢?

一、兼營行為的納稅籌劃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稅法的上述規定要求納稅人必須注意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的生產情況,這一納稅籌劃方法看似簡單,但如果納稅人不瞭解稅法的這一規定,而沒有分別核算的話,在繳納消費稅的時候就會吃虧。因此,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的時候,必須要注意消費品的組合問題,沒有必要成套銷售的,就不宜採用這種銷售方式。

例1:某公司既生產經營糧食白酒,又生產經營藥酒,兩種產品的消費稅稅率分別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10%。2009年度,糧食白酒的銷售額為200萬元,銷售量為5萬千克,藥酒銷售額為300萬元,銷售量為4萬千克,但該公司沒有分別核算。2010年度,該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與2009年度基本相同,現在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統一核算糧食白酒和藥酒的銷售額;方案二,分別核算糧食白酒和藥酒的銷售額。從節稅的角度出發,應當選擇哪套方案?

分析:方案一,企業生產經營適用兩種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適用較高稅率。在該方案下,該公司的納稅情況如下:

①酒類應納消費稅

=(200+300)×20%+(5+4)×1

=109(萬元)

②酒類應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109×(7%+3%)=10.9(萬元)

③合計應納稅額

=109+10.9=119.9(萬元)

方案二,企業生產經營適用兩種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分別核算後可以適用各自的稅率。在該方案下,該公司的納稅情況如下:

①糧食白酒應納消費稅

=200×20%+5×2×0.5=45(萬元)

②糧食白酒應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45×(7%+3%)=4.5(萬元)

③藥酒應納消費稅

=300×10%=30(萬元)

④藥酒應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30×(7%+3%)=3(萬元)

⑤合計應納稅額

=45+4.5+30+3=82.5(萬元)

⑥比方案一節稅額

=119.9-82.5=37.4(萬元)

因此,該公司應當選擇方案二。方案二由於充分利用了分別核算可以適用不同稅率的政策從而達到了節稅的效果。

二、出口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籌劃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對納稅人的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已經繳納消費稅的商品出口時,在出口環節可以享受退稅的待遇。從納稅籌劃的角度出發,納稅人開拓國際市場,也是一種重要的納稅籌劃方式。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退稅後,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予以免稅的,報關出口者必須及時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已退的消費稅稅款。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後,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經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時,再申報補繳消費稅。因此,在發生出口貨物退關或者退貨時,適當調節辦理補稅的時間,可以在一定時期佔用消費稅稅款,相當於獲得了一筆無息代款。

例2:2009年1月某公司一批出口自產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手續後發生退貨,該批貨物的總價值為500萬元,消費稅稅率為20%.2個月的市場利率為3%.該企業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2009年1月退貨時申報補繳消費稅;方案二,2009年3月轉為國內銷售時補繳消費稅。從節稅的角度出發,該企業應當選擇哪套方案?

分析:方案一,該公司的納稅情況如下:

①應納消費稅=500×20%

=100(萬元)

②應納附加稅=100×10%

=10(萬元)

③累計應納稅額

=100+10=110(萬元)

方案二,該公司的納稅情況如下:

①應納消費稅

=500×20%=100(萬元)

②應納附加稅=100×10%=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