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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前一大波新規來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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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日前連續釋出《關於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及《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176號),明確了各事項在徵管和操作中的相關問題。

節前一大波新規來襲

稅務總局2017年第16號公告要點

7月1日起,企業開具普通發票需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公告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增值稅發票內容應按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

公告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臺對接,匯入相關資訊開票的,系統匯入的開票資料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稅務總局2017年第17號公告要點

商業健康保險個稅政策適用物件

公告規定➤: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對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可按照《通知》規定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通知》所稱取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連續3個月以上(含3個月)為同一單位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

納稅申報有關要求

公告規定➤:有扣繳義務人的個人自行購買、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扣繳義務人在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特定行業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應將當期扣除的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支出金額填至申報表“稅前扣除專案”的“其他”列中(需註明商業健康保險扣除金額),並同時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

其中,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保單憑證,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為其稅前扣除,不得拒絕。個人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且自行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只能選擇在其中一處扣除。

個人未續保或退保的,應於未續保或退保當月告知扣繳義務人終止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

核定徵收個體工商戶的'相關征管規定

公告規定➤: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和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在年度申報填報《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享受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政策時,應將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金額填至“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行(需註明商業健康保險扣除金額),並同時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

實行核定徵收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主管稅務機關按程式相應調減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納稅人未續保或退保的,應當及時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終止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

“稅優識別碼”的使用

公告規定➤:保險公司銷售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及時為購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並在保單憑證上註明稅優識別碼。

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

本公告所稱稅優識別碼,是指為確保稅收優惠商業健康保險保單的唯一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由商業健康保險資訊平臺按照“一人一單一碼”的原則對投保人進行校驗後,下發給保險公司,並在保單憑證上列印的數字識別碼。

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3號)同時廢止。

稅務總局2017年第18號公告要點

明確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口徑

考慮到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政策執行期限為3年,而無形資產攤銷涉及多個年度,為提高政策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通知》明確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為便於理解和把握,公告對形成無形資產並適用《通知》規定優惠政策的情形做了進一步明確,即: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無形資產,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形成的無形資產,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攤銷費用,均可以適用《通知》規定的提高加計扣除比例的優惠政策。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6年1月通過研發形成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為100萬元,攤銷年限為10年。假設其計稅基礎所歸集的研發費用均屬於允許加計扣除的範圍,則其在2016年度按照現行規定可稅前攤銷15(10×150%)萬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稅前攤銷17.5(10×175%)萬元。再如,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8年1月通過研發形成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為100萬元,攤銷年限為10年。假設其計稅基礎所歸集的研發費用均屬於允許加計扣除的範圍, 則其在2018、2019年度每年均可稅前攤銷17.5(10×175%)萬元。

明確《通知》與《評價辦法》的銜接

按照《評價辦法》,科技型中小企業是否符合條件,主要依據其上一年度資料進行判斷,因此,科技型中小企業經公示並取得入庫登記編號說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其中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企業上一年度沒有取得入庫登記編號,本年新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的;二是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庫登記編號,本年更新資訊後仍符合條件從而又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的。由此,綜合考慮《通知》和《評價辦法》相關規定的有效銜接問題,公告明確企業在彙算清繳期內按照《評價辦法》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其彙算清繳年度可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企業按《評價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更新資訊後不再符合條件的,其彙算清繳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