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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註冊公司股權轉讓手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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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近期,筆者總是介紹正在鄭州註冊公司的企業法人和老闆向我們諮詢一些有關公司股權轉讓辦理手續等一些問題,現在筆者整理了一些相關的問題,如下:

鄭州註冊公司股權轉讓手續流程

一、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一般要經過如下程式:

1、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2、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範雙方的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3、在轉讓股權過程中,凡涉及國有資產的,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釋出的《國有資產評估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如對國有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併、出售等,都應進行資產評估。股權轉讓的價格一般不能低於該股權所含淨資產的價值。

4、對於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根據現行《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要經中方股東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同意以後方可辦理轉讓手續。

5、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登出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並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6、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式才告完成。

二、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要有相關法律文字:

1、股權轉讓協議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持有的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給乙方持有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1、轉讓方(甲方)轉讓給受讓方(乙方) 有限公司的 %股權,受讓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協議簽署前辦理或提供本次股權轉讓所需的原公司股東同意本次股權轉讓的決議等檔案。

3、股權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協議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對價後即可獲得股東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對價後立即依法辦理公司股東、股權、章程修改等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甲方應給與積極協助或配合,變更登記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6、受讓方受讓上述股權後,由新股東會對原公司成立時訂立的章程、協議等有關檔案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7、股權轉讓前及轉讓後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公司依法承擔,如果依法追及到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或連帶責任的,由新股東承擔相應責任。轉讓方的個人債權債務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擔。

8、股權轉讓後,受讓方按其在公司股權比例享受股東權益並承擔股東義務;轉讓方的股東身份及股東權益喪失。

9、違約責任:

10、本協議變更或解除:

11、爭議解決約定:

12、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立約人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報工商機關備案登記一份。

13、本協議自將以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轉讓方: 受讓方:

年 月 日 年月 日

2、 股東放棄股份優先購買權宣告

鑑於:  ×× (棄權股東)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的合法股東之一,並依據公司章程規定持有目標公司百分之三十(30%)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讓方)為目標公司的另一股東。依據公司章程規定合法持有目標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  ×年×月×日,依法召開目標公司股東會,股東同意並形成決議,××有限公司(股權出讓方)向××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受讓方)轉讓其持有目標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

×× (棄權股東)在此宣告:

1.本人無條件放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目標)公司章程》對出讓股份所享有的優先購買權。

2.本人放棄股權優先購買權的決定是無條件的和不會撤銷的,並承諾在目標公司股權轉讓的過程中不反悔。

3.本人同意就出讓相關事宜對《上海××目標公司章程》進行相應修改。

三、如何才能保證股權有效轉移?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新《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股東的出資額;

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並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可見,在有限責任公司,受讓人即使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且合同已經生效,在公司為其履行股東名冊登記變更程式之前,尚不能認定其已取得了股東資格,只有在公司股東名冊變更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之後,新老股東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並具有了社會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情況有所不同。其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受讓人即取得公司股權,合同當事人為記名股東的,應通知公司辦理股東名冊登記變更。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登記變更手續具有宣示性或對抗性,是受讓人保護自身權利,對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實踐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視,千萬不能因為一時的手續繁瑣而不為從而留下隱患。

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還應當注意法律對轉讓主體、內容、程式上的一些規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或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

程式上,新《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之,股權轉讓是較為複雜的法律問題,在進行股權轉讓之前,建議諮詢公司法專業人士,並謹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