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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科技企業創業園(孵化器)優惠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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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優化韶關市科技企業創業園(孵化器)的創業環境,幫助入孵企業降低創業成本和創業風險,提高創業成功率,儘快形成規模,做大做強,特制定本優惠辦法。

韶關市科技企業創業園(孵化器)優惠辦法

第一條 適用物件為與韶關市科技企業創業服務中心簽約入駐韶關市科技企業創業園(地址位於十里亭烏教塘),屬機械製造、新材料、電子資訊、生物醫藥及農產品深加工等研究、中試、生產性企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條 入孵企業系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與生產的科技型企業並處於初創階段,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資格,產權清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執行機制較好;專案符合環保要求。

第三條 入孵企業孵化期限一般為3~5年,企業在孵化期間免費使用廠房,僅需分攤部分治安、環衛、園林維護、公共照明等費用,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幣2元;孵化期滿仍未能畢業的企業,入園6~10年內的,繳納的管理費提高至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幣5元,10年以後仍無法畢業的,予以清退。

第四條 入孵企業的工業用水,按市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非居民用水價格標準的85%收取。

第五條對入孵企業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對入孵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符合條件的,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對入孵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入孵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對入孵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一律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其中,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八條對按期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的入孵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按審批許可權報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延期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緩繳期間免於加收滯納金。

第九條 依據入孵企業投產後五年內的納稅額,由受益財政安排科技專項,按不同檔次給予一定的科技專案資金,支援企業開展科技專案研究開發。

第十條入孵企業除國家、省規定收取的行政事業性規費,以及證照工本費外,凡韶關市政府有權減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免收。

第十一條創業服務中心為企業提供法律、政務、融資、培訓、市場推廣等綜合性的服務。

第十二條入孵企業申報的各類科技專案優先向上推薦和支援,享受《韶關市加快推進科技創新驅動發展1+N政策意見》(韶府〔2015〕66號)、《韶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對市本級堤圍防護費減免意見的通知》(韶府辦〔2015〕33號)等政策優惠。

第十三條政策性擔保公司為園內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其貸款擔保經營費率享受莞韶產業轉移園內企業同等的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 自2016年1月1日至 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韶關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從釋出之日起實施。